咸环审〔2025〕18号 关于嘉鱼县蜜泉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索引号 : 011337514/2025-20393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发文单位: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名       称: 咸环审〔2025〕18号 关于嘉鱼县蜜泉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 2025年08月19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嘉鱼县分局:
你单位报送的《嘉鱼县蜜泉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批申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实施范围位于咸宁市嘉鱼县蜜泉湖和陆码河流域范围内,总投资6154.93万元。项目建设内容主要为:蜜泉湖治理工程,即建设生态湿地4处,包括湿地区域的塘埂拆除、湿地区域微地形改造、湿地水生植物工程及湿地配套工程,总面积432900平方米;陆码河治理工程,包括水生植物工程(建设挺水植物15500平方米、沉水植物38750平方米)、生态护坡工程(建设植草砖护坡22500平方米)、曝气复氧工程(设置太阳能曝气装置10台)。
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嘉鱼县“十四五”水利发展及水安全保障规划》等相关规划,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保护措施的前提下,生态环境不利影响将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建设方案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及设计规范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生态保护措施。严格按生态优先的原则,进一步优化施工方案及工程设计,合理安排施工时序,规范施工行为,严格控制工程占地和施工活动范围,减少对动植物的伤害及其生境的占用和扰动。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发现珍稀保护野生动植物或受伤野生动物,及时采取移栽、驱离和应急救护等措施。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生态修复方案,施工前对表层土壤进行剥离,单独堆存并回用,施工中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在施工结束后根据周边生态状况及时对施工迹地等区域实施生态修复,持续开展生态监测和生态修复效果评估,确保生态保护修复成效;严格控制涉水施工范围,各类施工场所应远离地表水体布置。合理安排涉水施工时间,避开汛期及鱼类繁殖季节。规范涉蜜泉湖保护区范围内施工作业流程,涉水作业施工开展之前,对受影响区域的鱼类进行驱赶,并采用生态围隔、围油栏等保护措施,减少施工对水生态环境影响。
(二)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生活污水依托周边民房化粪池简单处理,施工废水经沉淀后循环使用,严禁废水直接排入地表水体;采取喷水抑尘、防尘网覆盖、大风天停止作业、围挡等措施,确保施工扬尘等废气对周边敏感目标的影响降至最低;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施工场地布置,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必要时设置临时围护,避免噪声扰民;施工清理废物、生活垃圾等规范收集、及时清运。
(三)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委托有能力的单位开展专项工程环境监理,加强项目施工期水质监测和陆生生态、水生态监测,密切监控水质变化情况,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最大限度减缓对环境敏感点的影响。
(四)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加强与工程涉及区域公众的沟通,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三、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四、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报告书》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报告书》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报告书》应当重新报审。
五、请咸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负责不定期现场监督检查。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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