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环审〔2025〕20号 关于湖北东运设计制版有限公司全自动智能电子雕刻制版及激光雕刻制版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索引号 : 011337514/2025-20396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发文单位: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名       称: 咸环审〔2025〕20号 关于湖北东运设计制版有限公司全自动智能电子雕刻制版及激光雕刻制版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 2025年08月19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湖北东运设计制版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湖北东运设计制版有限公司全自动智能电子雕刻制版及激光雕刻制版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审批申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湖北省咸宁市嘉鱼县官桥镇城东产业聚集区园区三路,总占地面积23886.85m2,建筑面积约18049.8平方米,总投资1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51.5万元)。项目主要建设5条凹版印刷全自动电子雕刻版辊智能制造生产线、1条凹版印刷全自动激光雕刻版辊智能制造生产线及1条半自动线(含电子雕刻和激光雕刻单元),年产凹印版辊37.6万支。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将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建设方案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环境管理中,建设单位必须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满足总量控制要求,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段,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消除施工期废水、废渣、噪声、扬尘等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有组织排放废气主要来源各生产单元、危废暂存间,包括酸雾废气、有机废气和粉尘。镀铜单元产生的硫酸雾废气采用“槽体密封+侧面吸气”方式收集后再经过双层碱液喷淋净化塔处理后经25m高排气筒排放,镀铬、退铬、激光雕刻等单元的酸雾废气(铬酸雾、硫酸雾、氯化氢)采用“槽体密封+侧面吸气”方式收集后再经过“网格回收+串联喷淋净化塔”处理后经25m高排气筒排放,排放废气应满足《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相关要求;凹样检验、激光雕刻单元的涂感光胶,半自动激光雕刻配胶、挂胶、除胶等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分别通过集气罩收集后采用“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经25m高排气筒排放,排放废气应达到《湖北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2/1538-2019)相关要求;激光切割、焊接等工序产生的粉尘收集后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25m高排气筒排放,排放废气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要求。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表2“中型”标准后通过专用烟道楼顶排放。
做好车间逸散废气等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厂界颗粒物、硫酸雾、氯化氢、铬酸雾无组织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挥发性有机物浓度应达到《湖北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2/1538-2019)表2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NMHC浓度应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相关要求。项目应结合《报告书》提出的环境控制距离要求,加强环境管理,减少无组织排放,加大厂区周边绿化强度,确保大气污染物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降低到最低。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建设完善排水系统,落实污水处理站各类废水处理单元和生产废水排口的监控管理要求,切实做好项目废水的分类收集和分质处理,同时确保项目含铬废水不外排。项目钢研磨、铜研磨废水排入研磨废水循环处理系统(“烛式过滤”工艺)处理满足工艺回用水要求后全部回用研磨工序;铬抛光废水经过铬抛光废水处理循环系统(“袋滤+超滤+纳滤”工艺)处理达到工艺回用水要求后全部回用铬抛光工序,项目含铬废水(自动镀铬单元镀铬前脱脂清洗废水,半自动镀铬单元镀铬前清洗废水和镀铬后清洗废水,退铬后清洗废水、铬酸雾净化塔废水、镀铬单元地面清洗废水等)经过含铬废水处理系统(“废水调节池+高效物化除铬系统+中和+化学沉淀+砂滤+炭滤+保安过滤+超滤+RO系统+MVR蒸发器”工艺)处理满足工艺回用水要求后全部回用于生产线,铬抛光废水处理循环系统产生的浓水和含铬废水处理系统产生的RO浓水经MVR蒸发系统处理后的冷凝水全部回用,产生的MVR浓缩液作为危险废物委外处置。
项目镀铜单元含铜废水、地面清洗废水,激光雕刻单元超声波清洗、腐蚀脱胶废水,硫酸雾净化塔废水及镀槽冷却排水、初期雨水排入含铜废水处理系统(“废水调节池+高效物化除铜系统+化学沉淀+砂滤+碳滤+超滤”工艺)处理;镀铜前脱脂废水、其它区域地面清洗废水排入脱脂废水处理系统(“废水调节池+高效物化处理系统(混凝+沉淀)+化学沉淀+砂滤”工艺)处理,达到《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3标准及嘉鱼县第二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要求后经厂区污水总排口排放;经隔油池预处理的食堂废水与其它生活污水一起进入化粪池处理,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及嘉鱼县第二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要求后经厂区污水总排口排放。全厂外排污水通过园区污水管网排入嘉鱼县第二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四)严格控制噪声环境影响。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音、减振、消声等有效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C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类固体废物分类收集、贮存、转运、处置措施。废滤芯、含铜废槽液、含铬废槽液、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含铜污泥、含铬污泥、脱脂污泥、MVR浓缩液、脱脂废液、废乳化液、废切削液、废矿物油、废海绵、废抹布、废手套,废水处理系统废过滤介质和废离子交换树脂、含危险化学品的废包装、废擦拭纸、含铬废抛光带等危险废物的产生种类、产生量应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登记,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妥善处理,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场所建设必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废金属边角料、废焊渣、废铁屑、研磨铁泥、研磨铜泥、雕刻铜屑、废砂轮、废包装材料、除尘器收集粉尘、纯水制备系统树脂及反渗透膜、废BOPP膜、废铜皮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按要求申报登记,实施综合利用或委托一般工业固废处置单位处理;项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定期统一清运。
(六)严格落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加强土壤、地下水的污染防治。车间内应设置架空托盘、导流沟,防止废水、槽液外漏。涉重污水管线应可视可控布置,并对不同的污水管线设置醒目标识。生产过程中加强管理,确保各种工艺设备、管道、阀门完好,废水不发生渗漏。落实分区防渗措施,对生产车间镀铜单元、镀铬单元、雕刻单元、打样单元、危废暂存间、化学品库、污水处理站、事故水池、初期雨水池、化粪池、污水管道布置区域、循环水池、废水沟渠和事故沟等重点防渗区域和其他区域采取分区防腐防渗处理,避免对土壤和地下水产生影响。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按照“单元-厂区-园区”原则,建立地表水风险三级防控体系,规范设置事故应急池,在厂区污水总排口及雨水排口设置紧急切断装置(关闭阀),确保事故污水不排入外环境。加强各类贮存设施及管道阀门的管理与定期维护,做好环保设施日常管理维护,落实非正常工况和停工检修期间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管理部门备案,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因污染物事故排放或安全生产事故可能引发的环境风险。
(八)强化污染源管理工作。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项目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设立标志牌。
(九)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企业应畅通公众参与渠道,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不断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要求。
三、项目建成后,全厂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COD 0.68t/a、NH3-N 0.07t/a。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嘉鱼县分局已对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出具替代来源审核意见,企业需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管理指标为:颗粒物1.576t/a、挥发性有机物4.012t/a、总磷0.007t/a,在生产时应加强管控,不得超总量排放。
四、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建设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须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申请排污许可证,确保按证排污并落实证后管理相关要求。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报告书》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报告书》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报告书》应当重新报审。
六、请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嘉鱼县分局做好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咸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负责不定期现场监督检查。
七、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嘉鱼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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