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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环审〔2025〕17号 关于湖北牧之星牛羊肉食品加工及蔬菜配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索引号 : 011337514/2025-20397 文       号 :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发文单位: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名       称: 咸环审〔2025〕17号 关于湖北牧之星牛羊肉食品加工及蔬菜配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 2025年08月19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湖北牧之星食品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湖北牧之星牛羊肉食品加工及蔬菜配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批申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 项目位于咸宁市嘉鱼县渡普镇,总投资3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67万元),占地面积548.6亩,总建筑面积约67000m2。项目分五个区域建设,包括食品加工区,主要建设4座生产车间以及研发楼、附属楼、办公楼等附属设施;屠宰区,主要建设3栋待宰车间以及1栋屠宰车间、宿舍(值班房)等配套设施;池塘区,用作灌溉用水储备区;农业种植区,主要用于农产品种植;污水处理站区,建设2000t/d污水处理站。项目建成后,年屠宰肉牛9万头、羊40万只、产蔬菜量500吨,并形成牛羊肉食品8000吨、脱水蔬菜3000吨的加工生产能力。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将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建设方案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满足总量控制要求,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段,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消除施工期废水、废渣、噪声、扬尘等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二)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建设厂区排水系统,切实做好项目各类废水的收集和处理。项目生活污水经厂区化粪池处理后,汇同初期雨水,屠宰废水、牛羊肉加工车间废水、蔬菜加工车间废水等生产废水进入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处理达到《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表3一类标准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A标准后排入渡普河。

(三)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本项目废气主要为待宰车间、屠宰车间、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恶臭,和面过程产生的粉尘、煎炸过程和员工食堂产生的油烟。待宰车间、屠宰车间、污水处理站均采用密闭负压抽风设计,待宰车间、屠宰车间待宰圈及内脏容物收集罐恶臭生物除臭塔处理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3-93)相关要求后由15m高排气筒高空排放;熟制加工间煎炸油烟、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相应限值要求后由专用烟道引至楼顶排放。

强化项目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与治理,对屠宰车间、待宰车间采取投放除臭剂、及时清洗清运脏污等措施,减少恶臭气体无组织排放,同时强化运输管理,优化运输路线,落实运输过程臭气污染防治措施,最低限度减少大气污染物周边环境及运输沿线环境的影响。厂界恶臭气体排放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相关限值要求,颗粒物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要求。项目应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防护距离要求,加强环境管理,减少无组织排放,加大厂区周边绿化强度,确保大气污染物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降低到最低。

(四)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音、减振、消声等有效降噪措施,保证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C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要求。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废检疫试剂、废机油、废农药瓶等危险废物的产生种类、产生量应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登记,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进行妥善处理,临时贮存场所建设必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相关要求;病害牲畜、病变废弃物等有害废弃物的收集和储存应符合《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相关规定,并及时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牲畜粪便、肠胃内容物、污水处理站污泥、屠宰废物、废包装材料、食品加工残渣及不合格品等一般工业固废按要求申报登记,优先实施综合利用,暂存场所建设必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六)严格落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加强土壤、地下水的污染防治。生产过程中加强管理,确保各种工艺设备、管道、阀门完好,废水不发生渗漏;项目厂区应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对生产车间、危废暂存间、污水处理站及初期雨水池等地下水潜在污染源,按重点、一般和简单防渗区要求做好分区防渗;强化监控手段,定期检查,及时处理跑、冒、滴、漏废水、废液;及时检查及维护各类事故应急设施,确保事故发生时各类废水能得到有效收集和处置,避免对土壤和地下水产生影响。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按照《报告书》要求,规范设置事故应急池,加强各类贮存设施及管道阀门的管理与定期维护。做好环保设施日常管理维护,落实非正常工况和停工检修期间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管理部门备案,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因污染物事故排放或安全生产事故可能引发的环境风险。

(八)强化污染源管理工作。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HJ860.3-2018)要求,落实企业自行监测计划,并将监测开展情况和结果及时公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设立标志牌。

(九)企业应不断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项目建成后,新增总量控制指标为COD:31.65t/a、NH3-N:3.16t/a,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来源由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嘉鱼县分局进行调剂,企业需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管理指标为颗粒物0.3t/a、总磷0.32t/a,在生产时应加强管理,不得超总量排放。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组织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建设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办理排污许可手续,确保按证排污并落实证后管理相关要求。

五、《报告书》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报告书》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报告书》应当重新报审。

六、请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嘉鱼县分局做好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咸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负责不定期现场监督检查。

七、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嘉鱼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10日

附件:

主办单位: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单位地址:咸宁市银桂路15号 电子邮箱:hbxnhjbh@163.com 投诉电话:0715-8898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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