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环审〔2025〕25号 关于咸宁南玻玻璃有限公司玻璃窑炉清洁能源燃烧技术研究及投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索引号 : 011337514/2025-20416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发文单位: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名       称: 咸环审〔2025〕25号 关于咸宁南玻玻璃有限公司玻璃窑炉清洁能源燃烧技术研究及投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 2025年08月19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咸宁南玻玻璃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咸宁南玻玻璃有限公司玻璃窑炉清洁能源燃烧技术研究及投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批申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咸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咸宁南玻玻璃有限公司厂内闲置地块,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项目拟采用甲醇与纯水为原料,转化生成氢气、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的混合气体,然后通过管道送至各玻璃窑炉的天然气气配室混合成掺氢天然气,经现有燃烧装置进入玻璃窑炉内燃烧。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将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建设方案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实施后新增废气主要为无组织排放的甲醇储罐呼吸废气,厂区内VOCs执行《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3—2022)附录B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厂界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厂界无组织排放限值。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产用水依托现有工程的纯水制备系统,纯水制备废水排入厂内节能线循环冷却水处理系统作为补充水,不外排。项目实施后全厂不新增污水排放,排放废水同时满足咸宁高新区三期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要求。
(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零排放。项目新增的废矿物油、废导热油、废催化剂等危废的储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分类放置、不得混存;危险废物产生种类、产生量应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登记,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妥善处理,并在转移过程中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厂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的相关规范要求。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降低设备噪声源强,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全厂沿107国道、旗鼓大道两侧区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标准,其余两侧厂界噪声需满足3类标准。
(五)严格落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加强土壤、地下水的污染防治。生产过程中加强管理确保各种工艺设备、管道、阀门完好,废液不发生渗漏,避免对土壤和地下水产生影响。项目应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对甲类罐组、甲类装置区等重点污染防治区和其他一般污染防治区采取分区防渗措施。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事故应急措施。按照《报告书》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要求,加强各类贮存设施及管道阀门的管理与定期维护,重点做好甲醇储罐区、重整反应撬等环境风险防范工作,严防泄漏或火灾事故发生。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及时修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提高环境风险防控及应急处置能力。
(七)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项目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八)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企业应畅通公众参与渠道,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不断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要求。
三、项目建成后,全厂污染物总量减少:二氧化硫1.213t/a、颗粒物0.231t/a,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为:COD 16.392t/a、氨氮1.639t/a、二氧化硫652.616t/a、氮氧化物1128.633t/a、颗粒物105.652t/a、VOCs5.877t/a。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组织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建设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
五、《报告书》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报告书》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报告书》应当重新报审。
六、请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咸宁高新区分局做好该项目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咸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负责不定期现场监督检查。
七、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咸宁高新区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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