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环审〔2025〕34号 关于通山晶锆科技有限公司通山县晶锆科技生产线扩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索引号 : 011337514/2026-00376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发文单位: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名       称: 咸环审〔2025〕34号 关于通山晶锆科技有限公司通山县晶锆科技生产线扩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 2026年01月06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通山晶锆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通山晶锆科技有限公司通山县晶锆科技生产线扩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审批申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湖北省咸宁市通山县经济开发区水晶工业园通山晶锆科技有限公司厂内,总投资3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9万元)。主要建设内容为:对现有1#厂房1条水晶锆工艺品加工线进行技术改造,在现有2#厂房熔炉车间新建2台水晶锆电熔炉同时取消酸洗及酸洗后清洗工序,新建3#厂房并设置4台水晶锆电熔炉。项目建成后全厂年产水晶锆块5000吨、纳米宝石300吨、水晶锆工艺品1600吨、人造树脂宝石0.5吨。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湖北省通山县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的要求,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将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建设方案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及设计规范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报告表》提出的要求,对现有项目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纳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中。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有组织废气主要为保温砂尘、配料粉尘、上料粉尘、破碎粉尘、熔化烟尘、熔胶废气、粘胶废气、喷漆废气等。1#厂房熔胶废气经收集依托原有“喷淋+UV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高空排放;2#厂房的配料、上料及破碎粉尘经收集依托原有布袋除尘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熔化烟尘经收集依托原有布袋除尘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3#厂房的保温砂尘经收集由布袋除尘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熔化烟尘及上料粉尘经收集由布袋除尘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粘胶废气经收集由“喷淋+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高空排放,喷漆废气经“水帘柜+干式过滤+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高空排放。排放废气中颗粒物、非甲烷总烃需满足《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相关标准要求。人造树脂宝石生产线废气经收集由“喷淋+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高空排放,排放废气中颗粒物、非甲烷总烃、苯乙烯需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 2024 年修改单)相关标准要求,恶臭污染物排放速率均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关标准要求。
强化项目原辅材料密闭储存及控制逸散等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与治理。厂房外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应满足《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相关要求,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无组织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监控浓度要求。项目应严格按照《报告表》的要求,加强环境管理,减少无组织排放,确保大气污染物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建设完善排水系统,切实做好项目废水的收集和处理。打磨、开胚废水分别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设备冷却水、真空溅射冷却水分别冷却后回用,不外排;抛平、粗抛、精抛磨型废水经沉淀处理后与经污水处理站预处理的超声清洗、碱洗、碱洗后清洗、喷淋塔、水帘柜废水一同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浓度限值及通山县经开区污水拦截总站接管标准浓度后排入通山经开区污水拦截总站进一步处理。
(四)严格控制噪声环境影响。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同时采取消声、减振、隔音等有效降噪措施,加强设备的保养和维护,确保南侧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标准要求,东、西、北侧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类固体废物分类收集、贮存、转运、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废包装桶、废UV灯管、废活性炭、废干式过滤材料、漆渣等危废的储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分类放置、不得混存;危险废物产生种类、产生量应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登记,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妥善处理,并在转移过程中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废原料包装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废硅钼棒、废耐火砖、沉渣、边角料、不合格品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按要求申报登记,实施综合利用或委托一般工业固废处置单位处理,暂存场所建设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执行。
(六)严格落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加强土壤、地下水的污染防治。生产过程中加强管理确保各种工艺设备、管道、阀门完好,废水、废液不发生渗漏,对硫酸罐区、危险废物暂存间、化学品储仓库等重点污染防治区和其他一般污染防治区采取分区防渗措施,避免对土壤和地下水产生影响。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事故应急措施。按照《报告表》的要求,规范设置事故应急池,完善事故废水收集系统。加强各类贮存设施的管理与定期维护,做好环保设施日常管理维护,落实非正常工况和停工检修期间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管理部门备案,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因污染物事故排放或安全生产事故可能引发的环境风险。
(八)强化污染源管理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排污口和标志,按《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项目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九)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企业应畅通公众参与渠道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不断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要求。
三、项目建成后,全厂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化学需氧量1.166t/a,氨氮0.117t/a,已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全厂主要污染物总量管理指标为:颗粒物0.702t/a、挥发性有机物3.054t/a,在生产时应加强管控,不得超总量排放。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组织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建设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确保按证排污并落实证后管理相关要求。持续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推动废水废气环保设施设备更新进步,提升污染治理水平,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五、《报告表》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报告表》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报告表》应当重新报审。
六、请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山县分局做好该项目运营期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咸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负责不定期现场监督检查。
七、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至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山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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