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环辐审〔2024〕7号 关于通城县人民医院DSA机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索引号 : 011337514/2024-12563 文       号 : 咸环辐审〔2024〕7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发文单位: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名       称: 咸环辐审〔2024〕7号 关于通城县人民医院DSA机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24年05月20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通城县人民医院:
你单位报送的《通城县人民医院DSA机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以下简称《报告表》)以及相关材料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结合《报告表》评价结论和专家评审意见,项目具备环境可行性。从环境保护角度考虑,我局同意你单位该项目建设。本工程项目代码为:2312-421222-04-01-790015,建设地点位于湖北省咸宁市通城县。项目内容为:在医技楼3楼新建2间DSA机房及其控制室等辅助用房,拟使用2台DSA(最大管电压125kV、最大管电流1250mA,属Ⅱ类射线装置),其中1台为新增,另外1台为原有设备搬迁。
二、在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中你单位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辐射污染防治和安全管理措施,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执行辐射防护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辐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年受照有效剂量低于《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中相应的剂量限值要求。
(二)定期检查DSA工作场所工作指示灯、电离辐射警告标志等安全设施,确保正常工作。
(三)建立健全辐射安全与防护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进一步明确辐射管理机构和职责,指定一名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管理工作。
(四)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岗位技能和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档案,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辐射工作人员工作时须随身携带辐射报警仪和个人剂量计。
(五)配备环境辐射剂量巡测仪,定期对项目周围辐射水平进行检测,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
(六)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按规定程序自主开展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向我局申请重新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在依法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七)你单位应接受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城县分局对该项目辐射环境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将辐射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送该分局备案。
三、本批复只适用于以上核技术利用项目,其他如涉及非放射性污染项目须按有关规定另行报批。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及采用的辐射安全防护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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