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索引号 : 011337514/2021-21183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发文单位: 咸宁市政府办
名       称: 咸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 2021年06月24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1-06-24 17:11:00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现状
1.5 适用范围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机构
2.1 成员单位
2.3 办事机构
2.4 专家咨询机构
3 预防与预警
3.1 预警检测
3.2 预防
3.3 预警
3.4 信息报送与处理
4 应急处置
4.1 事件分级
4.2 分级响应
4.3 响应程序
4.4 指挥和协调
4.5 涉外处置及援助
4.6 环境监测
4.7 安全防护
4.8 事件通报
4.9 信息发布
4.10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理
5.1 善后处理
5.2 社会救助
5.3 保险
5.4 评估总结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物资装备保障
6.3 资金保障
6.4 技术储备与保障
6.5 宣传、培训和演习
6.6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6.7 监督检查
7 附 则
7.1 名词术语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 印发实施
1 总 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保障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咸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环境事件;跨县(市、区)或超出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处置能力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对危险源和潜在危险源的监测、监控,提高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应对能力,避免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和减轻环境事件造成的社会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加强部门协作,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污染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及时、有效地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3)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加强培训演练,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优化环境监测网络,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发挥专业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指挥机构
成立咸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其组成如下:
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
成 员: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卫生局、市旅游局、市安监局、市政府新闻办、市气象局、市消防支队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咸宁军分区、武警咸宁支队负责人。
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务院、省、市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市政府有关环境应对工作的指示和要求,组织实施本预案;研究决定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的重大问题;部署和总结年度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处置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管理和日常应急预防工作;指导、监督各县(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成立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在当地党委、政府及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组织机构,并履行相关职责。
2.2办事机构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承担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提出具体应急处置措施和建议;传达指挥部的命令和决策;处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事务性工作,协调市直各有关部门和事发地政府的应急处置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2.3成员单位
市公安局:负责应急救援的治安维护、交通管制等工作,指导当地公安机关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和群众疏散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因突发环境事件转移人员的临时生活安置和伤亡人员的优抚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筹措、解决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经费。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保障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周边的主要公路畅通,组织协调应急人员、物资的动输保障工作,组织协调重大、较大船舶、港口污染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市水务局:主要负责组织制订受污染水体疏导或截流方案,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处置所需水文等相关资料。
市农业局:主要负责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的农村居民、牲畜和农业生产物资的疏散和转移工作,做好农业环境污染事件和涉及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农业外来生物入侵、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协调林业生态破坏事件、涉及林业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及时为事发地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市旅游局:负责协调事发地政府做好受突发环境事件侵害景区的游客紧急疏散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监督检查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相关企业单位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泄漏及石油天然气开采、储运等重特大、较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加强舆论引导。
咸宁军分区、武警咸宁支队、市消防支队:负责组织部队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协助事发地政府维护社会秩序。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环境应急所需气象资料,随时掌握和提供事发地天气情况变化趋势。
2.4专家咨询机构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聘请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生态环境保护、核与辐射、环境评估、防化、水利水文、农业、林业、环境工程、气象等方面专家,组建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组。其主要职责是:指导和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参与制定、修订环境事件技术方案;对应急响应提出技术支持与指导;承担市环境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3 预防和预警
3.1预警监测
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市内环境信息、突发事件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污染物排放、辐射、放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监测与收集。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及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环境污染、辐射事件信息的接收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会同水利(水务)、气象等部门负责水体富营养化导致的藻类污染的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
交通部门:负责水路交通事故引起的污染事件(包括船舶、港口污染事件)信息的接收、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
农业部门:负责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和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农业外来生物入侵、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畜禽动物传染病信息的接收、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
林业部门: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件和林业处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信息的接收、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
安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石油天然气、储运污染事件信息的接收、和理及预警信息监控。
3.2预警
按照环境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涉及的范围,预警级别分为特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予以标示。
市指挥部办公室承担接警值班室的职责,负责接警、处警工作。值班员接到环境事件报警后,负责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办公室应及时对报警材料进行核实与初步分析评估,并向指挥部报告;指挥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综合评估,做出初步判断,并决定是否发布预警。
属于特大(Ⅰ级)、重大(Ⅱ级)的预警,由市指挥部报省相应的指挥机构经同意后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属于较大(Ⅲ级)的预警,由市指挥部决定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属于一般(Ⅳ级)的预警,由县(市、区)指挥部决定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任何公民、组织可以直接向各级指挥部接警值班室报告。
市指挥部报警电话:
0715-12369(值班) 0715-8269508(传真)
3.3预警措施
进入预警期后,应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
(3)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
(4)针对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立即处置污染源,防止危害、污染和事态扩大;
(5)指令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报告事件进展情况;
(6)对可能受到危害人员疏散、转移、撤离,并进行妥善安置;
(7)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防范准备;
(8)确保通讯、交通等公用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4 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或知情人应立即向当地县(市、区)环保部门报告,环保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组织核查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初报从接到事件报警信息后1小时内上报。初报的主要内容为:信息来源、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原因、污染源、主要污染物、人员受害、环境受害(污染区域、流域、面积、自然保护区受害、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受害)以及事件潜在的危害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2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的原则。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相应启动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市政府在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的同时,立即报告省政府,由国务院或省政府决定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县(市、区)政府首先进行应急响应,启动本级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全力控制污染源和事态发展,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事件发生,同时立即报告市政府,市政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应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进行事件调查、确认和评估,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按照规定向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
响应程序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在接到报警信息后,立即对事件进行初步核实,并开通与当地环境应急机构、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的通讯联系,及时核实、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对事件的初步判断,认为需要启动市级相关预案响应时,及时向市应急委员会提出启动预案建议;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在接到市应急委员会决定启动本预案的决定后,及时将现场情况向上级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
启动现场应急指挥部,快速集结应急处置工作组,赶赴现场处置;组织力量展开先期现场应急救援工作;需要有关应急处置支援时,及时向上级指挥部提出请示;当现场险情发生急剧变化时,现场指挥部有权采取超越本预案的合理行动,同时向上级部门报告,避免事件恶化。
4.3现场处置
在启动本预案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提出现场应急处置原则、要求,依法及时下达应急处置决定、命令;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4)协调事发地周边危险源的监控管理工作;
(5)指导设立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口密集程度以及现场检测结果,确定受威胁人员的疏散和撤离时间及方式;
(7)及时向市政府和上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情况和实际需要,成立若干个工作组,明确牵头单位和参与部门,分工协作,共同做好处置工作。各工作组成员单位及职责如下:
应急救援组:由公安消防部队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负责,组织现场抢险救援,包括现场灭火、伤员搜救、被污染区域的洗消,及时控制危险源。
现场环境监测组:由环保部门牵头,负责对大气、水体、土壤以及天气实况等进行环境监测,确定危险物质的成分及浓度,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对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制定环境修复方案并监督落实到位。
交通运输保障组:由公安、交通部门牵头,负责优先安排应急物资、疏散人员和可移动保护目标的运送、转移。
医疗救治组:由卫生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
新闻报道组:由宣传部门牵头,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宣传报道、新闻发布和媒体采访接待。
后勤保障组:由环保、民政部门牵头,负责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救援物品、器材储备、供应、调运及抢险人员的生活保障。
4.4指挥与协调
市级响应启动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环境事件应急的指挥工作,酌情派出有关领导和专家参加现场指挥部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集结应急处置力量,接受市指挥部的指令。
事发地政府以优先控制事件恶化和抢救人员生命财产为原则,在事发确定后2小时内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力量对现场进行救助处置。当上级政府启动预案后,现场指挥部在上级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5现场监测
市环保局负责Ⅲ级以上响应时环境监测的组织协调工作,并指导和支持县(市、区)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现场环境应急监测。
根据环境事件现场的情况,指导地方环境监测机构或市环境监测机构及时、准确地确定监测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和污染物扩散范围;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环境事件污染变化情况,并通过专家咨询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环境事件的发展趋势,为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各县(市、区)环境监测机构应按就近就快原则,及时赶赴事件现场进行取样监测;对现场监测技术上有困难的监测项目应及时向上级环境监测部门报告,请求增援。
4.6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故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事发现场的程序。
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包括: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向群众告知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程度等情况,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7信息发布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对于较为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发布。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统一对外发布较大环境事件的信息。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成员单位负责收集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
4.8应急结束
现场指挥部确认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市指挥部在综合分析有关应急处置效果并征询专家组意见后,认为符合应急结束条件时,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市应急委批准,宣布应急结束。应急结束应符合下列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的防护措施。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应急结束后,事发地政府组织本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组成善后处理组,负责做好受伤人员康复、脱险人员安置、死亡人员家属安抚、灾后环境评估、事故调查、取证等工作。
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工作中致病、致伤、致残、死亡的工作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与扶恤;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的场地、人员与物资依法给予补偿。
5.2评估总结
应急行动结束后,各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应急事件处置过程中的情况进行总结,派员参与事件调查,对事件进行评估,形成书面报告报本级政府和上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6 应急保障
6.1人力资源保障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应急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建立一支常备不懈、熟悉业务、掌握技能的应急力量;协调有关企业建立专(兼)职队伍。
6.2物资装备保障
各有关部门及有关企业在利用现有应急物资、装备、设施的基础上,根据应急工作需要,配备和更新本单位应急物资装备;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级环境应急物资装备的保障。
6.3通信与信息保障
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市、县两级环境应急机构的通信、信息网络;各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配备报警受理、通信传递的专用有线、无线电话、传真机、电脑和快速监测、取证等设备;通信运营企业要做好通信与信息线路的维护工作,确保信息畅通。
6.4资金保障
各级环境应急机构工作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各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环境应急专项资金,保证本级环境应急组织体系有效运行所需经费。
6.5技术保障
各级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突发环境事件所涉及的不同方面、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组织环境事件应急咨询专家技术人员库。市环保局组织有关部门对环境事件预警、应急处理开展技术研究。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宣传教育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积极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重点环境敏感区域和场所环境危险因素辨识、突发环境事件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切实提高公众环境应急意识和能力。
7.2培训和演练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人员培训,邀请有关专家开展专题讲座,提高环境应急队伍的应急能力。
各级环境应急指挥部应定期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综合演练,提高事件预警、应急响应的组织指挥、部门协调、现场控制、紧急救援的应对能力。
8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8.1表彰奖励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8.2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不服从上级命令和指挥、临阵脱逃或阻碍应急处置行动、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的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规定,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 则
9.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视情况变化及时进行修订完善,并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9.2印发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0附 件
国家关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分级标准
国家关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分级标准
1.特别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或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特别重大经济损失的事件;
(2)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或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3)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核设施发生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故,或事故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邻省和境外的,或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3级以上的核事件;台湾省和周边国家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4级以上的核事故;
(4)因危险化学品或剧毒化学品生产、储运和销毁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件;
(5)高致病病毒、细菌等微生物在实验室研究过程中造成的特别重大污染事件;
(6)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系统构成严重威胁,或造成高度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灾害;
(7)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0立方米以上(幼树25万株以上)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500亩以上,属其他林地3000亩以上的事件;
(8)大江大河大湖流域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9)跨国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2.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事件,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
(2)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或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城市集中式饮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3)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或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或进口再生原料严重环保超标和进口货物严重辐射超标的事件;
(4)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00立方米以上、5000立方米以下(或幼树5万株以上、25万株以下)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00亩以上、1500亩以下,属其他林地1000以上、3000亩以下的事件;
(5)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生产、储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非法倾倒、堆放、丢失、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或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毁灭性破坏,或直接威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件;
(6)跨省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3.较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或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下,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2)因玩意污染使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供水中断的;
(4)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5)跨市(地)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
4.一般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除特别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较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以外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主办单位: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单位地址:咸宁市银桂路15号 电子邮箱:hbxnhjbh@163.com 投诉电话:0715-8898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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