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咸环罚字[2019]003号)
索引号 : 000014349/2019-09469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发文单位: 无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咸环罚字[2019]003号) 发布日期: 2019年03月11日
有效性: 发文日期: 2019-03-11 13:35:00
温泉星凯洗洁服务中心:
营业执照注册号:422303600061973(1-1)
法定代表人:阮达
地址:咸宁温泉村四组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8年12月3-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生物质锅炉烟气经多管除尘处理后排入水幕池最终从水面排放到环境中,未按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属于违反大气污染物排放口设置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3项证据为凭:
1. 2018年12月5日制作了《咸宁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温泉星凯洗洁服务中心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环境违法行为。
2.2018年12月5日《咸宁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明明温泉星凯洗洁服务中心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环境违法行为。
3.2018年12月5日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温泉星凯洗洁服务中心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环境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2月2日以《咸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咸环罚告字[2019]003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款的规定,经集体讨论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咸宁农商行淦河支行
户名:咸宁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账号: 8201000000013824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咸安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咸安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