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仕康药业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 : 011337514/2020-04352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发文单位: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名       称: 宝仕康药业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19年11月20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0-03-26 15:53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咸环罚字〔2019〕024号
湖北宝仕康药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91421200MA492TNA03
法定代表人:陈荆洲
地址:湖北省咸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龟山路58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年6月5日巡查时发现107国道旁有废水流出,经排查发现是湖北宝仕康药业有限公司排放的,立即对该单位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问题:2019年4月正式投产,投产至今未按照环评要求配套建设水污染防治设施,仅建有一座污水沉淀池,生产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直接排放。
以上事实有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高新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高新区分局现场监察记录》、《高新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我局于2019年6月19日以《咸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咸环罚告字〔2019〕024号)、《咸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咸环听告字〔2019〕024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第一款(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处以罚款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咸宁农商行淦河支行
户 名:咸宁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账 号: 8201000000013824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咸安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咸宁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