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亮东养殖场限改决定书
索引号 : 011337514/2020-04356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发文单位: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名       称: 高新亮东养殖场限改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19年11月20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0-03-26 16:16
咸宁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咸环责改字【2019】022号
高新亮东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1200MA4CRJXB45
法定代表人:周红梅
地址:咸宁高新区横沟桥镇李堡桥村十九组
我局于2019年3月13日接到群众投诉该养殖场粪污直排官埠桥镇张公庙村老渠道,严重污染周边环境后,于2019年3月25日对该(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养殖场:1、2018年6月26日办理了环保登记备案手续,并于2018年7月3日横沟桥镇畜牧站和高新区环保部门现场进行了验收核查;2、北边水沟中有污水残留。属于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造成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高新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高新区分局现场监察记录》、《高新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30日内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
我局将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拒不改正的,我局将申请咸安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