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都生物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 : 011337514/2020-04357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发文单位: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名       称: 谷都生物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19年11月20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0-03-26 16:20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咸环罚字〔2019〕025号
武汉谷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9142120005812548X8
法定代表人:梅元碧
地址:咸宁经济开发区长江产业园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年5月29日接到群众投诉后,当天即对武汉谷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2019年5月7日进行试生产,试生产期间,污染处理站已建设未正常运行,生产废水通过潜水泵,从污水井抽到了厂区的土坝内,现场有大量污水已流出土坝。
以上事实有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高新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高新区分局现场监察记录》、《高新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证据为凭。
1.2019年6月10日制作了《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武汉谷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2.2019年5月29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明武汉谷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3.2019年5月29日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武汉谷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我局于2019年6月19日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咸环罚告字〔2019〕025号)、《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咸环听告字〔2019〕025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处以罚款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咸宁农商行淦河支行
户 名:咸宁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账 号: 8201000000013824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咸安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咸宁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