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林花纸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 : 011337514/2020-04360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发文单位: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名       称: 华林花纸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19年11月20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0-03-26 16:23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咸环罚字〔2019〕028号
咸宁市华林花纸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914212025798850707
法定代表人:阮芳珍
地址:咸宁市经济开发区长江产业园书台街15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19年10月22日省生态环境厅在高新区中的咸宁市华林花纸有限公司开展生态环保工作调研,发现该企业有部分废包装桶与涉危包装桶混合存放,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贮存。
以上事实有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咸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监察记录》、《咸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证据为凭。
上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我局于2019年11月8日以《咸宁市生态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咸环罚告字〔2019〕025号)、《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咸环听告字〔2019〕025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处以罚款肆万元整(¥40000.00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咸宁农商行淦河支行
户 名:咸宁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账 号: 8201000000013824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咸安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咸宁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