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索引号 : 011337514/2020-04380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发文单位: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名       称: 咸宁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19年01月06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0-03-26 17:35
咸宁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咸环责改字〔2018〕047号
咸安区鱼滋味火锅:
营业执照注册号:92421202MA4D7WPF3G
法定代表人:毛星雨
地址:咸安区书台街38号二楼
我局于2018年10月19日接到投诉咸安区鱼滋味火锅店开在天洁华沙城38栋1单位2楼居民楼内,火锅店油烟和噪音扰民。接到投诉后,2018年12月6日我局对该(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在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的二楼开火锅店,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
以上事实有《咸宁市环境保护局现场监察记录》、《咸宁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予以关闭,并处以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咸宁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