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咸宁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 奖励办法》的起草情况说明
索引号 : 011337514/2022-11191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发文单位: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名       称: 关于《咸宁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 奖励办法》的起草情况说明 发布日期: 2022年04月22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0〕8号)、《湖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咸宁市财政局共同起草了《咸宁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起草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在当前中央和省级环保督察“步步紧逼”,污染防治攻坚战空前“激烈”的严峻形势下,仍有部分企业顶风作案,跟生态环境部门玩猫捉老鼠、瞒天过海的把戏。利用夜间、节假日或使用非常隐蔽的手段实施偷排或直接倾倒污染物等环境违法行为,而执法人员往往不能及时发现并予以查处,对生态环境造成较大威胁。目前,全国不少省、市纷纷出台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或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例如,2020年5月,甘肃省出台了《甘肃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2020年8月,河北省出台了《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2020年1月,深圳市出台了《深圳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2021年1月,珠海市出台了《珠海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2021年2月雅安市出台了《雅安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办法》的出台,有效提高了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积极性,群众自觉监督排污单位遵法守法、排污行为的力度得到加强,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
二、制定目的
2021年3月25日,咸宁生态环境局、咸宁市财政局共同印发了《咸宁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办法(试行)》自2021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3月31日,临近届满,为进一步提高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调动全市人民群众的力量,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社会监督,构建群防群治的生态环境保护防线,共同监督和举报身边的环境违法行为,使其无处遁形并依法严惩,高度震慑违法者侥幸心理。逐步形成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出现一起,就举报一起、查处一起、整改一起的良好局面,有效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三、制定依据
1.2015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2.201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3.2018年10月26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查证属实的,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4.2020年9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5.2020年4月22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0〕8号),要求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建立实施举报奖励制度。
6.2021年12月3,省生态环境厅 省财政厅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鄂环发〔2021〕77号),根据文件要去,参照制定市级举报奖励办法。
四、起草过程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0〕8号)、《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鄂环发〔2021〕77号),2022年1月,我局启动了《咸宁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起草工作。起草人员在充分结合我市实情的前提下,深入研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湖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广泛搜集学习了其他省、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制定情况,充分吸取好的经验做法,同时广泛听取了有关专家的意见。通过全面努力,2022年3月20日,完成了《咸宁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编写工作,并于2020年3月,进行了征求意见,听取了法律顾问意见,采纳并修改了20余条内容,大大提高了《办法》的规范性、可行性和完善性。2021年3月24日,全面完成了《办法》的起草工作。
此次起草《咸宁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为延长有效期限,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和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得以持续开展。
五、主要内容
(一)总体框架
《咸宁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全文共七章,二十八条,分别为总则、举报方式和范围、奖励条件和标准、受理和查处、发放程序、监督管理、附则。
(二)重要内容
1.举报方式
(一)电话举报:12345公共服务热线;
(二)网络举报:“12369环保举报”公众号及各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
(三)来信来访举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及各县(市、区)分局指定地点; (四)其他相关举报途径。
2.有奖举报范围
按照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和后果的严重性,将举报事项分为重大举报事项、较大举报事项和一般举报事项。
以下举报事项为重大举报事项: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以及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五)其他构成污染环境犯罪或因单个违法行为被处以一百万元以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业、关闭等行政处罚的情形。
以下举报事项为较大举报事项:
(一)依法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或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造成环境污染但尚未构成犯罪的;
(三)在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等行为造成生态破坏的;
(四)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等污染物,尚未构成犯罪的;
(五)超过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被处以五十万以上罚款行政处罚的;
(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
(七)公安部门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对被举报人实施行政拘留或因单个违法行为被处以五十万以上罚款行政处罚的。
以下举报事项为一般举报事项:
(一)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或未验先投等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
(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的;
(三)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超过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大气污染物,或者排放、倾倒、填埋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禁止排放的水、大气或固体污染物的;
(四)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
(五)其他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立案查处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3.奖励标准
根据举报人对查处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贡献程度,将奖励等级分为以下三等:
(一)第一等,举报人明确指出被举报人的名称、主要违法事实、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和地点,并提供相应的直接证据或者为执法人员提供现场协助,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二)第二等,举报人明确指出被举报人的名称、主要违法事实、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和地点,未提供直接证据材料或者未对执法人员提供现场协助,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第三等,举报人未能说明被举报人的名称,但能提供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和地点、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具体情形及相应证据材料,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经查证属实的,按照以下金额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对于重大举报事项,对照第一、二、三等贡献,分别给予四万元、一万六千元和八千元的奖励;对于较大举报事项,对照第一、二、三等贡献,分别给予一万元、五千元、二千元的奖励;对于一般举报事项,对照第一、二、三等贡献,分别给予二千元、一千元、五百元的奖励。
对经查证属实,但被举报人违法行为符合《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相关规定依法可以不予处罚或者因无法确定、无法找到被举报人等原因,导致无法作出处理措施,给予200元奖励。
举报人一次举报同一被举报人多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奖金累积计算。
举报人举报时是被举报人在职工作人员的,按照奖金标准增加50%奖励。
4.奖励发放
对已明确表示参与有奖举报的,在案件结案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在30个工作日内向调查部门提交《咸宁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申请表》,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并回复举报人,举报人在接到奖励通知后90个工作日内到指定地点和单位办理奖励领取手续,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决定不予发放奖励资金的,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六、实施期限
《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
主办单位: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单位地址:咸宁市银桂路15号 电子邮箱:hbxnhjbh@163.com 投诉电话:0715-8898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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