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排污权储备和出让工作方案编制情况说明
索引号 : 011337514/2025-17433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发文单位: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名       称: 咸宁市排污权储备和出让工作方案编制情况说明 发布日期: 2025年07月14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根据《省生态环境厅 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联合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起草了《咸宁市排污权储备和出让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现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拟联合印发实施。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编制背景
建立健全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机制是促进全市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重要举措。2014年8月,国务院印发《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推 进 排 污 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作出安排部署。2016年11月,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办法的通知》,细化我省排污权交易管理工作。2024年6月,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联合印发了《湖北省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规范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工作。为推进咸宁市排污权储备和出让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联合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起草了《咸宁市排污权储备和出让工作方案》。
二、编制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4〕38号);
2.《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96号 );
3.《省生态环境厅 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鄂环发〔2024〕3号)。
三、主要内容
《工作方案》提出“实现排污权科学合理配置,服务重大项目落地实施”工作目标。明确5项重点工作任务:一是确定排污权管理机构,由市生态环境局二级单位“市生态环境科技中心”承担我市排污权储备和出让具体工作。二是排污权核定,现阶段排污权核定指标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三是排污权储备,以排污单位无偿使用且经核定为富余的排污权为主纳入市级储备。四是排污权出让,建设项目新增的排污权指标,优先由建设项目所在县级人民政府保障,县域内总量指标不足时,由市级进行调配。五是排污权交易,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及时督促排污单位按规定在完成排污权交易获得排污权指标,排污权出让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规范管理。《工作方案》要求生态环境、财政、税务部门要强化责任担当,扎实有序开展排污权储备和出让工作。
四、征求意见情况
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相关业务科室对该方案进行完善并修改,现拟公开征求意见。
主办单位: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单位地址:咸宁市银桂路15号 电子邮箱:hbxnhjbh@163.com 投诉电话:0715-8898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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