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访问 无障碍浏览 简体

《关于调整咸宁市中心城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和编制依据

索引号 : 011337514/2025-27598 文       号 :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发文单位: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名       称: 《关于调整咸宁市中心城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和编制依据 发布日期: 2025年10月23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一、编制说明

(一)法律法规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程度,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二)各类相关文件的要求。《湖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24〕6号)、《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三大”治理攻坚战役和“六大”专项提升行动计划》[鄂环发〔2023〕8号]等方案明确要求各市州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并作为考核内容。

(三)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总量大。非道路移动机械在城市建设中使用广泛,在道路施工和建设工地土方桩基施工中,挖掘机、推土机、打桩机等大型设备非常常见,2020年12月份咸宁市登记在册的非道路移动机械9133台,2025年7月份猛增至15939台,部分机械的尾气排放超标和冒黑烟情况严重。据调查,大部分旧的工程机械没有采用电控发动机和柴油机后处理技术,且大多是供货商送油上门,相当部分机械燃油用的是价廉、杂质多的重油,排放污染严重。据估算,一台国I标准施工机械的尾气排放量相当于50~80辆国五小汽车的排放量。

(四)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影响大。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物主要有颗粒物和氮氧化物两种。颗粒物直接抬升PM2.5,氮氧化物作为一次污染物直接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也是PM2.5形成的贡献者之一,氮氧化物同时深度参与了大气环境中的“二次光化学反应”,是造成臭氧生成的罪魁祸首之一。近两年,空气质量以PM2.5和臭氧为首要污染物的天数比例逐步上升,有的甚至已占80%以上,控制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对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显得尤为重要。

(五)咸宁市中心城区情况发生很大变化。咸宁市建成区范围,以及人口集中区域较2020年的情况都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2019年咸宁市建成区面积73.25平方公里,2024年扩大到79.7平方公里;2020年规划区人口规模100万人(含旅游人口15万人),2035年规划区人口规模将达到140万人(含旅游人口15万人)。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分布区域相应已经发生很大变化,原禁用区范围已经不能满足当前形势下的管理要求。

摘自《2023咸宁统计年鉴》

年份

2019

2020

2021

2024

建成区面积(km2)

73.25

76.18

77.00

79.7

(六)原通告时效已经届满。咸宁市人民政府2020年1月6日分布《咸宁市中心城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有效期为五年,已经届满。

二、编制依据

  1. 编制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

第五十六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十一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第六十五条规定: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禁止向汽车和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以及其他非机动车用燃料;禁止向非道路移动机械、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销售渣油和重油。

2.《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

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利等主管部门对机动车船以及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利等主管部门,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可以在非道路移动机械集中停放地、维修地、施工工地等场地开展监督抽测。

  1. 处罚的依据

《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 编制的技术依据

1.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定义

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

2.非道路移动机械类型。

主要包括工程机械(含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非公路用卡车等)、林业机械、机场地勤设备、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等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依据生态环境部2018年8月21日印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3.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界定。

高排放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目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依据《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

在禁用区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满足《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试方法》(GB36886—2018)中的Ⅲ类限值要求;正常工作过程中目视不能有明显可见烟。---依据《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试方法》(GB36886—2018)

三、主要内容

(一)关于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类型的起草思路

通告内容:本通告所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排气烟度值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62018)Ⅲ类排气烟度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工程机械(含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非公路用卡车等)、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机场地勤设备、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等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湖北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三年行动方案》(环发120187号)明确要求,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区域内禁止使用达不到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核定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阶段时按照《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案(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标准执行。

咸宁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抽测数据显示国三非道路移动机械超标比例约占10%,根据咸宁市实际情况,排放检测达不到《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Ⅲ类限值标准的机械将纳入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监管。

(二)关于禁用区划定的起草思路

禁用区分一般禁用区和核心禁用区,核心禁用区位于一般禁用区区域内,但不同于一般禁用区。

  1. 一般禁用区

一般禁用区包括以下道路为界形成的环形区域(含道路)

北线:光谷大道→常横线→东升东路

起止点:光谷大道与泉都大道交叉点→东升东路与横沟北路交叉点;

西线:横沟南路→咸安大道→官埠大道→七眼潭路→鱼水路北延线(规划)→咸安大道→巨宁大道

起止点:东升东路与横沟南路交叉点→巨宁大道与嫦娥大道交叉路口;

南线:嫦娥大道→太乙大道→马柏大道

起止点:嫦娥大道与太乙大道交叉点→马柏大道与东外环交叉点;

东线:东外环→泉都大道

起止点:马柏大道与东外环交汇点→泉都大道与光谷大道交汇点。

  1. 核心禁用区

核心禁用区包括以下道路为界形成的环形区域(含道路)

北线:官埠大道

起止点:官埠大道与贺胜路交叉点→官埠大道与龟山路交叉点;

西线:龟山路→桂乡大道→永安大道

起止点:龟山路与官埠大道交叉点→嫦娥大道与永安大道交叉点;

南线:嫦娥大道

起止点:嫦娥大道与永安大道交叉点→嫦娥大道与咸宁大道交叉点;

东线:咸宁大道→淦河大道→温泉路→贺胜路

起止点:咸宁大道与嫦娥大道交叉点→贺胜路与官埠大道交叉点;

(三)关于通告有关要求的起草思路

  1. 关于实施内容

通告内容:禁用区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综合考虑未来5年非道路移动机械新标准出台可能性、空气质量达标要求提升、环境监管落实情况等方面因素,对禁用区域内非道路移动机械执行《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最高限值标准的Ⅲ类排气烟度限值标准。

《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4.13条款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的区域,限定区域内可选择执行表1中的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烟度排放的Ⅲ类限值。

  1. 关于实施责任单位

通告内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建、农业农村、水利和湖泊等主管部门,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可以在禁用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集中停放地、维修地、施工工地等场地开展监督抽测,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咸宁市自2020年以来,经过几轮摸底调查,目前非道路移动机械底数基本摸清,非道路移动机械也分属不同行业,管理部门也各不相同,用于工地施工的属于住建部门,用于道路施工的属于交通部门,用于水利工程施工的属于水利部门,用于农业生产的属于农业部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规定,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利等主管部门对机动车船以及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利等主管部门,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可以在非道路移动机械集中停放地、维修地、施工工地等场地开展监督抽测。

  1. 关于实施处罚

通告内容:在禁用区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依据《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之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使用未达到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禁止向非道路移动机械销售渣油、重油。由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此类违法行为。

《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禁止向汽车和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以及其他非机动车用燃料;禁止向非道路移动机械、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销售渣油和重油。

《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使用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禁止向汽车和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以及其他非机动车用燃料;禁止向非道路移动机械、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销售渣油和重油。

  1. 关于通告实施时间的起草思路

通告内容: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2020年1月6日发布的《关于划定咸宁市中心城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同时废止。


附件:

主办单位: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单位地址:咸宁市银桂路15号 电子邮箱:hbxnhjbh@163.com 投诉电话:0715-8898872

技术支持:咸宁日报网络传媒中心 版权所有©鄂ICP备05011845号 网站标识码4212000006 鄂公网安备 421202020002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