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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咸宁市政协五届三次会议021号提案的答复

索引号 : 11337514/2019-1894616 文       号 :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名       称: 关于咸宁市政协五届三次会议021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19年08月30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19-08-30 13:30:00

汪红梅委员:

您在市政协五届三次会议第021号提案提出的《关于加强城区噪音污染管理的建议》(第021),综合咸宁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城管执法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商业及社会生活制造的噪声成为一种新的环境污染,给市民的正常生活和身体健康造成了很大危害,成为仅次于大气污染、水污染的第三大公害。噪音污染引发的社会矛盾不断增多,日益尖锐,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控制城市噪声污染已成为当务之急。

一、噪声污染防治所做的工作

一是健全工作机制抓治理。市公安局成立了以治安支队牵头,巡特警、交警等多部门联动配合机制,共同抓好噪音污染管理工作,特别是在禁鞭方面,协调市政府督查室督促咸安区政府成立了咸宁市区禁鞭办,抽调市城管局、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等单位部门的工作人员,专职负责城区的禁鞭工作,极大的激发了全民共管的热情。二是突出重点抓治理。每年中、高考,市环境监察支队派出工作专班加强对各考点的噪音污染巡查,对各考点附近可能产生噪音污染企业和经营者提前下发《关于加强中、考期间互环境噪声污染监督管理的通知》;六月份开展了《咸宁城区建筑工地施工噪声污染专项整治方案》专项执法。七八月份,针对高温期建筑工地白天施工时间减少夜间施工时间延长的实际,市直大队每周两个工作日晚十点后派出执法人员突击检查,全面严格管理夜间施工扰民。三是多措并举抓治理。市住建局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工地悬挂环境污染责任牌和宣传栏,拟对城区建筑施工工地安装远程视频环境污染监控系统,对施工现场环境污染实行24小时监管。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娱乐场所实行了“双告知一承诺”制度,还依托市“先照后证”改革办法,建全对事中事后的监管联席会机制;市城管委在日常执法检查噪声污染过程,坚持执法以劝导为主,对初次噪声扰民的相对人予以劝导,并向其宣传的关法律法规。

二、现阶段噪声污染防治存在的问题

一是噪声污染防治职责不清。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明确了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但各类噪声污染没有明确指定监管责任主体,导致在实际执法过程存在等靠思想。例如目前噪声污染投诉最多的建筑施工噪声,《噪声法》对建筑施工噪声没有明确监管责任主体,县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可以依法监管,但是地方性法规对建筑施工噪声中一部分渣土运输产生噪声属于城管部门管理,对单一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没有明确监管责任主体。二是处罚没有明确罚款额度。现行的《噪声法》对各种违法行为没有作一个明确处罚额度,致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无法准确处罚,导致执法不力,老百姓对投诉处置不力埋怨监管部门,监管部门执法无依据而疲于应付。三是违法证据难收集。我国现行的法律对各种噪声排放标准作了详细规定,但噪声产生有一定偶发性、间断性等特性,不利于执法人员作为证据采集,另外噪声证据在规定上很难确定,目前我国“噪声污染”的定义是“单一+超标+扰民”的概念,即单一声源超过国家标准、影响公众的属于噪声。现实情况是大多数噪声污染多属于单一声源符合排放标准,但多重声源叠加后超过标准显然不可笼统的对所有单个声源的主体实施惩罚,这样证据合法性难免让人质疑。是力量不集中,治理难度大。噪声污染治理涉及多个部门,相互之间缺乏统一协调,难以形成合力。在调查取证上,缺乏专业监测设备,定性难,处罚措施有限,处罚力度不够,难以形成有效约束。

针对上述新情况、新问题,现行的《噪声法》有关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的环境执法需要,必须从法律制度上加以修改、补充和完善;从抓防范的工作方法和工作手段上加以改变、创新和发展。

三、下一步抓噪声污染防治的对策

一)强化宣传抓防治。

市生态环境局依托“文明城市”等创建活动,通过新闻、网络媒体、广告、宣传栏等多种途径,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噪音的危害、噪音污染整治的意义、噪声污染防治技术等,让群众提高认识,自觉减少噪音、有效防范噪音。同时大力宣传《噪声法》等法律法规,让群众知法守法。对查处的噪声污染典型案例进行警示宣传,在社会上形成“防治噪音人人认同、制造噪音人人厌恶”的社会共识。

(二)建章立制抓防治

建议市人大常委会结合我市实际和《噪声法》等法律法规,制订出台切实有效的《咸宁市城区防治噪声污染管理办法》,对工业噪声、建筑噪声交通噪声、社会噪声等分类等分门别类制定行为规范,明确禁止、限制的具体内容、细化罚款额度等,提高噪声污染管理的系统性、针对性、可操作性,解决执法难的问题。

(三)各司其职抓防治。

一是市生态环境局作为《噪声法》实施的主体,要牵头住建、公安、城管、市场、文化等部门,明确行政部门的职责范围、法律责任,解决执法主体不清管理混乱的问题二是市监察支队定期召开噪声防治工作协商会,定期分析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制订改进措施,解决执法质量不高问题;例如:当前建筑工地挖、运渣土噪声是我局投诉平台12369接到投诉件最多的污染投诉,也是老百姓反映最为强烈的噪声污染投诉问题,《噪声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夜间无特殊情况禁止施工,但公安部门又规定拖运渣土车辆必须晚上22时以后才能上路行驶,由于沟通不畅存在的矛盾让执法人员无法处理。三是市生态环境局监测站要聘请第三方噪声检测公司加强对固定的噪声污染源检测,提高其执法能力和证据收集合法性,解决定性的问题。市生态环境局监测站要指定专人配合突发噪声污染违法处理,配备相关专业仪器,特别是针对夜间投诉噪声污染的,要和执法人员一起第一时间到执法现场取证,为立案查处提供违法证据,解决取证难的问题。

(四)形成合力抓防治。

一是针对噪声污染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市生态环境局要有针对性开展噪声污染专项整治行动,组织市住建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化和旅游局、城管执法委等部门,指定专人,明确专责,整合力量,配备相关专业仪器,进行相关业务培训,组建专项检查执法队伍,提高其执法能力和水平。二是各部门要密切协同,取长补短,加强技术性问题的沟通和互助。由市生态环境局监察支队牵头,协调市住建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化和旅游局、城管执法委等部门指定一名环境噪声污染处理联络员,各部门根据执法过程中所需的技术性、政策性等方面支持的,联络员积极协调本部门的相关力量为执法行动提供支撑。

(五)创新工作方法抓防治。

一是要引用科技手段抓噪声防治,市住建局要在建筑施工单位开工审批前就责令其安装远程环境污染监控平台,作为开工前置条件,并制订环境污染监控平台各项管理制度,定期检查,督促落实。市公安局交警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划定禁鸣区,在主要交通路口安装声屏障;二是要引用企业、个人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加强对噪声违法行为的监管,各单位要按相关的要求和规范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并起用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噪声违法行为。三是严把噪声污染源登记关。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各职能部门的管理职责,严格按规定和要求审批发证,审批单位要协助执法单位加强监管,从源头上严控噪声污染扰民。四是加大处罚力度。严格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该罚款的罚款、该整顿的整顿,尤其对屡教不改的单位及个人应从重处罚,切实增强处罚力度,切实提高违规、违法成本,树立敬畏法律的思想意识。

感谢各位政协委员对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对以上回复有不满意的地方,请及时与我局联系,我局将全力做好相关工作,共同推进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8月26日

主 管 领导: 漆昌焰          联系电话:18971800085

经办人姓名: 方  强          联系电话:15972387774

邮政编码:427100

抄送:市政协办公室(2份)

      市政府督查室(2份)

附件:

主办单位: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单位地址:咸宁市银桂路15号 电子邮箱:hbxnhjbh@163.com 扫黑除恶举报电话:0715-8898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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