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生态环境厅对省第十三届人大第五次会议第2020 548号建议的答复
索引号 : 011337514/2021-18793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发文单位: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名       称: 省生态环境厅对省第十三届人大第五次会议第2020 548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21年06月04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1-06-04 22:24:53
省生态环境厅对省第十三届人大第五次会议
第2020 794号建议的答复
刘长来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明确并严格执行道路交通运输相关法律的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为落实国家《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行动方案》和《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方案》有关要求,推动铅蓄电池生产企业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我厅联合省交通运输厅制定并推动落实《湖北省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采取了以下重点工作措施:
一、工作情况
(一)加强废铅蓄电池分类管理
根据环境风险大小将废铅蓄电池分为两类管理:未破损的密封式免维护废铅蓄电池(以下简称“第I类废铅蓄电池”)、开口式废铅蓄电池和破损的密封式免维护废铅蓄电池(以下简称“第Ⅱ类废铅蓄电池”)。针对第I类废铅蓄电池的运输环节,实施有条件的危险废物豁免管理要求。
(二)规范废铅蓄电池转移管理。对收集网点向集中转运点转移第I类废铅蓄电池,要求做好台账记录,如实记录废铅蓄电池的数量、重量、来源、去向等信息。收集网点向集中转运点转移第Ⅱ类废铅蓄电池的,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向集中转运点、集中转运点向废铅蓄电池利用处置单位转移废铅蓄电池的,要求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
(三)规范废铅蓄电池运输管理。通过道路运输废铅蓄电池,要求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617)的规定,并按要求委托具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相应资质的企业或单位运输。破碎的废铅蓄电池要求放置于耐腐蚀的容器内,并采取必要的防风、防雨、防渗漏、防遗撒措施。要求操作人员接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专业知识培训、安全应急培训,装卸废铅蓄电池时要采取措施防止容器、车辆损坏或者其中的含铅酸液泄漏。在满足上述包装容器、人员培训及装卸条件时,第I类废铅蓄电池按照普通货物进行管理,豁免运输企业资质、专业车辆和从业人员资格等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要求。
二、工作成效
截至2020年底,全省共有3家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开展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在全省共布设54个集中转运点,改造收集网点894家,通过试点回收体系回收废铅蓄电池102479.99吨。各集中转运点、网点按照试点规定实行收集台账和转运联单要求进行转运,运转正常有序。全省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体系已初步建立,废铅蓄电池规范收集处理率大幅提升,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推动提升试点单位集中收集体系建设质量。依据《关于继续开展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0〕726号),引导现有持证单位与废铅蓄电池试点企业联合,指导试点企业提高回收网络体系建设标准,提升废铅蓄电池规范化回收率。
(二)结合“危险废物三年整治行动”开展“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专项整治行动”。联合省公安、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管理等部门联合对汽车4S店、汽车修理厂、蓄电池经销商点等社会源进行一次专项整治行动,打击非法转运、处置等违法行为。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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