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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50号建议会办工作的意见

索引号 : 011337514/2022-21136 文       号 :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发文单位: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名       称: 对市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50号建议会办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 2022年07月11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市住建局

现将市届人大次会议第050号建议提出的《关于继续简化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及减少涉及建设项目第三方公司收费的建议》的办理情况函告如下,请综合后一并答复代表。

一、关于精简审批手续问题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提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并分别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近年来,市生态环境局推行系列“放管服”改革措施,积极探索环评审批管理方式创新。20188月,制定“零审批”清单,探索在咸宁高新区内对9大行业38类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豁免环评审批及备案手续。20194月,印发《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进一步深化环评“放管服”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在全省率先开展区域统一环评试点,许可相关区域拟入驻主导产业项目可不再进行单独评估,并推行告知承诺制、取消预审程序等环评改革措施。20204月,试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正面清单》,豁免全市18大类46项类别项目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并对60项环境影响总体可控、受疫情影响较大等相关行业项目推行告知承诺制,以简化环评审批程序方式进一步便利项目建设。我市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时间整体已压缩至13个工作日,并通过省政务服务网等各平台对外公示。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在豁免及告知承诺制审批等审批制度改革措施上抓落实,持续精简审批程序,提升审批服务效能。

二、关于第三方公司介入收费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同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指出,环境影响咨询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因此,如建设单位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相关法规规定的技术能力,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其服务价格由双方协商决定。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2524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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