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41号建议的答复
索引号 : 011337514/2024-24704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发文单位: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名       称: 对市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41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24年09月27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陈宬 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解决排污口排污权指标扩容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当前,全市上下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大保护座谈会和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长江保护法,积极开展长江大保护十大攻坚行动,推动长江经济带高水平保护与高质量发展,自2020年以来,长江水生态环境质量持续稳中向好,长江干流连续4年实现Ⅱ类水质的保护目标,较好完成国家交给的长江大保护政治任务。
一、排污口设置审批相关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明确排污口“水陆统筹、以水定岸”的管理原则,排污口设置应统筹岸上和水里、陆地和海洋,根据受纳水体生态环境功能,确定排污口设置和管理要求,倒逼岸上污染治理,实现“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同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将排污口设置规定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严格审核把关,从源头防止无序设置。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和扩大排污口设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度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排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口设置应符合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和水功能区划,不得影响饮用水水源保护和其他法定的水体保护目标。水生态环境保护需根据水资源的承载能力来确定和调整产业结构和生产规模,以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湖北省实施细则》要求: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支流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
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划分方案(试行)的通知>》(鄂环办〔2023〕6号)文件要求,位于湖北省境内长江、汉江、清江干流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含直接入江或干流岸线外沿2公里范围内通过管道、沟、渠、涵闸、隧洞等排污通道排放污水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属于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范围。
二、建议办理情况
收到关于支持解决排污口排污权指标扩容的建议后,我局高度重视,组织相关业务科室进行了会商研究,并先后2次赴省生态环境厅(审批部门)和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技术单位)进行了对接沟通。
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反馈意见,我局会同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研究分析了原水利部《长江流域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核定及限制排污总量控制方案(2010水平年)》和《长江经济带沿江取水口排污口和应急水源布局规划》成果,嘉鱼潘湾工业园污水处理入河排污口所属水功能区长江嘉鱼-武汉保留区COD限制排污总量6196.75吨/年、NH3-N限制排污总量为475.29吨/年。
根据限制排污总量和排污口现状,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经过认真测算,长江嘉鱼-武汉保留区水功能区已批复核定的8家污水处理厂废水排放量61.5万吨/天,COD排放量约为6185.1吨/年,NH3-N排放量约为474.53吨/年,水功能区剩余纳污能力COD为11.65吨/年、NH3-N为0.76吨/年,目前无法满足嘉鱼潘湾工业园污水处理入河排污口扩容至10万m3/d的需求。
为进一步推动嘉鱼潘湾工业园污水处理入河排污口扩建工作,我局指导嘉鱼县政府委托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启动了该排污口扩建论证前期工作。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下一步, 我局将积极嘉鱼县政府有关部门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深入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挖掘区域减排潜力,拓展环境容量,在园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长江大保护制度要求的前提下,遵照环境质量“只能变好不能变差”和“三线一单”要求,积极向上对接,为嘉鱼潘湾工业园污水处理入河排污口扩建审批工作提供服务,以实现污染物减排和高质量发展双赢。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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