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试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正面清单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37514/2020-24783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发文单位: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名       称: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试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正面清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年12月31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0-12-31 14:57:57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咸宁高新区生态环境分局:
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生态环境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国办发〔2019〕39号)中“对不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仓储、物流配送等一批基本不产生生态环境影响的项目,统一不再纳入环评管理”工作部署和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中“制定实施环评审批正面清单,便利项目开工建设”文件精神,经研究,我局决定探索实施环评审批正面清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环评审批正面清单
(一)推广豁免审批清单,豁免部分项目环评手续办理
1.实施类别:全市18大类46项类别建设项目(其中9项文件类别为报告表)纳入豁免环评手续范围,具体实施范围见《咸宁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审批清单(试行)》(以下简称“豁免审批清单”,见附件1)。
2.实施内容:列入《豁免审批清单》的建设项目,免于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相关建设项目无需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或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的实际排污与环境影响情况,自行组织实施有效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
《豁免审批清单》实施之日前已通过环评审批但尚未进行竣工环保验收、且符合豁免管理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再进行竣工环保验收,直接纳入日常监督管理范围。
建设单位如在办理其它手续时需要相关环保手续证明文件,可直接凭项目资料向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豁免审批意见书(见附件3)。
(二)完善告知承诺制清单,拓展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
1.实施类别:全市行政区域内60项类别建设项目,具体实施范围见《咸宁市环评告知承诺制项目类别清单(试行)》(附件2);咸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全部类别项目。
2.实施内容:根据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正面清单》,在原《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环评“放管服”改革实施意见》(咸环文〔2019〕14号)基础上,将环境影响总体可控、受疫情影响较大、就业密集型等民生相关的部分行业纳入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完善形成《咸宁市环评告知承诺制项目类别清单》(见附件2),在此清单内的项目及咸宁高新区内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告知承诺制申请程序、管理要求按《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环评“放管服”改革实施意见》(咸环文〔2019〕14号)规定执行。
二、有关要求
(一)强化服务保障。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要进一步创新环评管理方式,依据《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要求,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模式,实行“网上办”和“不见面”审批,做好疫情防控及复工复产期间审批服务保障。同时,加强项目服务,提前介入、指导建设单位优化选址选线、生产工艺和生态环境保护设施、措施,力争把生态环境隐患解决在前端。
(二)强化全程监管。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要加强对已实施正面清单改革措施的项目日常监管,督促建设单位采取切实有效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严格执行总量控制、持证排污、达标排放等要求,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对不在两个清单中的建设项目和失信单位(信用中国等网站查询存在失信行为,近两年存在环境违法行为或环境信用评价被标识为黄牌、黑牌)的建设项目,不得准予享受相应政策。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或不履行承诺的建设项目应予以严肃查处。
市生态环境局将适时组织对已实施告知承诺制的项目开展技术复核,发现依法应不予批准、不符合告知承诺制条件或编制质量存在重大缺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原环评审批部门撤销审批决定,相关后果由建设单位、环评报告编制单位、环评报告编制主持人、主要编制人员自行承担。
(三)强化工作调度。请各县(市、区)分局切实做好环评正面清单实施和宣传工作,并按要求填报《环评审批正面清单改革实施情况月汇总表》(见附件4),于每月23日前报送我局。
清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其中告知承诺制清单中新增的37类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具体实施时间依据生态环境部规定,详见附件2)。市生态环境局将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要求和“放管服”工作要求对两个清单进行动态更新维护。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4月7日
附件1
咸宁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审批
清单(试行)
序号 | 行业分类 | 《名录》类别号及项目类别 | 项目要求 |
1 | 农副食品加工业 | 2.粮食及饲料加工 | 除“含发酵工艺、年加工1万吨及以上的”外的 |
2 | 3.植物油加工 | 单纯分装或调和的 | |
3 | 6.肉禽类加工 | 年加工2万吨以下的 | |
4 | 7.水产品加工 | 除“鱼油提取及制品制造、年加工10万吨及以上的、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外的 | |
5 | 8.淀粉、淀粉糖 | 单纯分装的 | |
6 | 9.豆制品制造 | 手工制作或单纯分装的 | |
7 | 10.蛋品加工 | / | |
8 | 食品制造业 | 11.方便食品制造 | 手工制作或单纯分装的 |
9 | 12.乳制品制造 | 单纯分装的 | |
10 | 13.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 | 单纯分装的 | |
11 | 15.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制造 | 单纯混合或分装的 | |
12 | 16.营养食品、保健食品、冷冻饮品、食用冰制造及其他食品制造 | 手工制作或单纯分装的 | |
13 | 酒、饮料制造业 | 17.酒精饮料及酒类制造 | 单纯勾兑的 |
14 | 18.果菜汁类及其他软饮料制造 | 单纯调制的 | |
15 | 纺织服装、服饰业 | 21.服装制造 | 除“有湿法印花、染色、水洗工艺的、新建年加工100万件及以上”外的 |
16 |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 26.竹、藤、棕、草制品制造 | 除“有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有化学处理工艺的;有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以下的,或使用水性漆的”外的 |
17 |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 32.工艺品制造 | 除“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有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以下的,或使用水性漆的;有机加工的”外的 |
18 | 医药制造业 | 41.单纯药品分装、复配 | / |
19 | 通用设备制造业 | 69.通用设备制造及维修 | 仅组装的 |
20 |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 78.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 仅组装的 |
21 | 仪器仪表制造业 | 85.仪器仪表制造 | 仅组装的 |
22 |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 93.煤气生产和供应工程 | 煤气供应 |
23 | 环境治理业 | 99.脱硫、脱硝、除尘等工程 | / |
24 | 102.污染场地治理修复 | / | |
25 | 公共设施管理业 | 105.城镇粪便处置工程 | 日处理50吨以下的 |
26 | 研究和试验发展 | 108.研发基地 | 不含医药、化工类等专业中试内容的 |
27 | 卫生 | 111.医院、专科防治院(所、站)、社区医疗、卫生院(所、站)、血站、急救中心、疗养院等其他卫生机构 | 20张床位以下的 |
28 | 社会事业与服务业 | 113.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福利院、养老院 | 除“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有化学、生物等实验室的学校”外 |
29 | 114.批发、零售市场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除外 | |
30 | 115.餐饮、娱乐、洗浴场所 | / | |
31 | 116.宾馆饭店及医疗机构衣物集中洗涤、餐具集中清洗消毒 | 需自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除外 | |
32 | 118. 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影剧院、音乐厅、文化馆、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体育场、体育馆等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除外 | |
33 | 119.公园(含动物园、植物园、主题公园) | 特大型、大型主题公园除外 | |
34 | 123.驾驶员训练基地、公交枢纽、大型停车场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除外 | |
35 | 124.加油、加气站 | 新扩建的除外 | |
36 | 125.洗车场 | 除“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清洗场”外的 | |
37 | 126.汽车、摩托车维修场所 | 除“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有喷漆工艺”外的 | |
38 | 127. 殡仪馆、陵园、公墓 | 除“殡仪馆、涉及环境敏感区”外的 | |
39 | 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和仓储业 | 157.等级公路(不含维护,不含改扩建四级公路) | 配套设施、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四级公路 |
40 | 172.城市道路(不含维护,不含支路) | / | |
41 | 173.城市桥梁、隧道(不含人行天桥、人行地道) | / | |
42 | 174.长途客运站 | 非新建的 | |
43 | 175.城镇管网及管廊建设(不含1.6兆帕及以下的天然气管道) | / | |
44 | 180.仓储(不含油库、气库、煤炭储存) | 不含有毒、有害、危险品的仓储、物流配送项目 | |
45 | 其他 | 环评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在性质、地点、规模、污染物种类、排放量未发生重大变动,且未导致对周围环境敏感点的不利环境影响显著增加的情况下,对项目内部布局、生产设备(配套设施、设备等)数量、型号、位置等进行调整 | / |
46 |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只是变更法人代表、企业名称,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未发生变动的 | 不包括原有企业、个体工商户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重新设立新企业 |
注:1.表格中“《名录》类别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项目类别序号对应。
2.本清单试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附件2
咸宁市环评告知承诺制项目类别清单
(试行)
序号 | 行业类别 | 《名录》类别号及 项目类别 | 项目要求 | 备注 |
1 |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88.综合利用发电 | 单纯利用余热、余压、余气(含煤层气)发电 | 印发之日起 试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
2 | 91.其他能源发电 | 利用地热、太阳能热等发电;地面集中光伏电站(总容量大于6000千瓦,且接入电压等级不小于10千伏);其他风力发电 | ||
3 |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95.自来水生产和供应工程 | 全部 | |
4 | 96.生活污水集中处理 | 除“新建、扩建日处理10万吨及以上”外的项目 | ||
5 | 工业废水处理 | 97.工业废水处理 | 除“新建、扩建集中处理的”外的项目 | |
6 | 环境治理业 | 99.脱硫、脱硝、除尘、VOCS治理等工程 | 新建脱硫、脱硝、除尘 | |
7 | 房地产 | 106.房地产开发、宾馆、酒店、办公用房、标准厂房等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需自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 | |
8 | 卫生 | 111.医院、专科防治院(所、站)、社区医疗、卫生院(所、站)、血站、急救中心、妇幼保健院、疗养院等其他卫生机构 | 其他(“新建、扩建床位500张及以上的”和“20张床位以下的”除外) | |
9 | 112.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其他(新建除外) | ||
10 | 社会事业与服务业 | 113.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福利院、养老院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有化学、生物等实验室的学校 | |
11 | 114.批发、零售市场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
12 | 118.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影剧院、音乐厅、文化馆、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体育场、体育馆等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
13 | 社会事业与服务业 | 119.公园(含动物园、植物园、主题公园) | 除“特大型、大型主题公园,城市公园和植物园”外 | 印发之日起 试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
14 | 122.胶片洗印厂 | 全部 | ||
15 | 123.驾驶员训练基地、公交枢纽、大型停车场、机动车检测场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
16 | 124.加油、加气站 | 新建、扩建 | ||
17 | 125.洗车场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清洗场 | ||
18 | 水利 | 145.河湖整治 | 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
19 | 农业、林业、渔业 | 148.农产品基地项目(含药材基地)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
20 | 149.经济林基地项目 | 原料林基地 | ||
21 | 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和仓储业 | 157.等级公路(不含维护,不含改扩建四级公路) | 除“新建30公里以上的三级及以上等级公路;新建涉及环境敏感区的1公里及以上的隧道;新建涉及环境敏感区的主桥长度1公里及以上的桥梁,配套设施、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四级公路”外的 | |
22 | 174.长途客运站 | 新建 | ||
23 | 175.城镇管网及管廊建设(不含1.6兆帕及以下天然气管道) | 新建 | ||
24 | 畜牧业 | 1.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 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及以上 | 印发之日起试行,实行时间截至2020年9月30日(生猪养殖类项目截至2021年12月31日) |
25 | 农副食品加工业 | 2.粮食及饲料加工 | 年加工1万吨及以上的 | 印发之日起试行,实行时间截至2020年9月30日(咸宁高新区内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实施时限至2022年12月31日) |
26 | 3.植物油加工 | 除单纯分装和调和外的 | ||
27 | 4.制糖、糖制品加工 | 原糖生产及单纯分装的除外 | ||
28 | 6. 肉禽类加工 | 年加工2万吨及以上 | ||
29 | 7.水产品加工 | 鱼油提取及制品制造;年加工10万吨及以上的;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
30 | 8.淀粉、淀粉糖 | 含发酵工艺的及单纯分装的除外 | ||
31 | 9.豆制品制造 | 单纯分装除外 | ||
32 | 食品制造业 | 11. 方便食品制造 | 除手工制作和单纯分装外的 | 印发之日起试行,实行时间截至2020年9月30日(咸宁高新区内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实施时限至2022年12月31日) |
33 | 12. 乳制品制造 | 除单纯分装外的 | ||
34 | 13.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 | 除“含发酵工艺的味精、柠檬酸、赖氨酸制造,单纯分装的”外的 | ||
35 | 14. 盐加工 | / | ||
36 | 15. 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制造 | 除单纯混合和分装外的 | ||
37 | 16. 营养食品、保健食品、冷冻饮品、食用冰制造及其他食品制造 | 除手工制作和单纯分装外的 | ||
38 |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 30.印刷厂;磁材料制品 | 全部 | |
39 |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 31.文教、体育、娱乐用品制造 | 全部 | |
40 | 32.工艺品制造 | 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有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以下的,或使用水性漆的;有机加工的 | ||
41 | 通用设备制造业 | 69.通用设备制造及维修 | 仅组装的除外 | |
42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70.专用设备制造及维修 | 仅组装的除外 | |
43 | 汽车制造业 | 71.汽车制造 | 全部 | |
44 |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 72.铁路运输设备制造及修理 | 全部 | |
45 | 73.船舶和相关装置制造及维修 | 全部 | ||
46 | 74.航空航天器制造 | 全部 | ||
47 | 75.摩托车制造 | 全部 | ||
48 | 76.自行车制造 | 全部 | ||
49 | 77.交通器材及其他交通运输设备制造 | 仅组装的除外 | ||
50 |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 78.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铅蓄电池制造除外) | 仅组装的除外 | |
51 |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80.计算机制造 | 显示器件;集成电路;有分割、焊接、酸洗或有机溶剂清洗工艺的 | 印发之日起试行,实行时间截至2020年9月30日(咸宁高新区内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实施时限至2022年12月31日) |
52 | 81.智能消费设备制造 | 全部 | ||
53 | 82.电子器件制造 | 显示器件;集成电路;有分割、焊接、酸洗或有机溶剂清洗工艺的 | ||
54 | 83.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 | 印刷电路板;电子专用材料;有分割、焊接、酸洗或有机溶剂清洗工艺的 | ||
55 | 84. 通信设备制造、广播电视设备制造、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非专业视听设备制造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 | 全部 | ||
56 | 仪器仪表制造业 | 85.仪器仪表制造 | 仅组装的除外 | |
57 |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 94.城市天然气供应工程 | 全部 | |
58 | 社会事业与服务业 | 117. 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狩猎场、赛车场、跑马场、射击场、水上运动中心 | 高尔夫球场除外 | |
59 | 120.旅游开发 | 除“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缆车、索道建设;海上娱乐及运动、海上景观开发”外 | ||
60 | 121.影视基地建设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除外 |
注:1.表格中“《名录》类别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项目类别序号对应。
2.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表中序号24至序号60的37类建设项目具体实施时间将依据生态环境部规定适时调整。
附件3
豁免审批意见书
项目名称 | |||
项目建设地址 | |||
建设单位名称 | |||
项目建设内容 | |||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
豁免审批 意见 | 该项目为行业中类别项目,属于《咸宁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审批清单(试行)》范围。根据《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试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正面清单的通知》有关规定,该项目无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直接纳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日常监督管理范围。 请你单位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生态环境局 ×年×月×日 |
附件4
环评审批正面清单改革实施情况月汇总表
序号 | 县(市、区) | 采用告知承诺制审批 | 采用“豁免审批”方式办理 (可估算) | ||
总数 | 其中42个小行业告知承诺制审批数 | 总数 | 豁免的30个小行业登记表数量 | ||
注:1.表中“42个小行业”为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正面清单》告知承诺制实施项目类别,具体为《咸宁市环评告知承诺制项目类别清单》中序号3、序号7、序号13、序号21、序号22、序号24至序号60等42类项目。
2.表中“豁免的30个小行业”为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正面清单》豁免审批实施项目类别,具体为《咸宁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审批清单(试行)》中序号1-3、序号5-17、序号21、序号25、序号28-38、序号44等30类项目。
主办单位: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单位地址:咸宁市银桂路15号 电子邮箱:hbxnhjbh@163.com 扫黑除恶举报电话:0715-8898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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