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咸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修订说明
索引号 : 011337514/2020-24787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发文单位: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名       称: 关于《咸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修订说明 发布日期: 2020年12月31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0-12-31 15:03:05
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要求,我局组织修订了《咸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广泛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和建议,上报政府、司法部门审批,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对照审查意见,认真修改完善。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内容
审查意见1:建议市生态环境局征求市发改委等相关部门意见,并按照《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考核预警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管理办法》(鄂政办发〔2019〕16号)第五条规定,结合咸宁实际,对《预案》第二部分之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相关内容进行进一步修改完善。
情况说明:《预案》第二部分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参照《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考核预警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管理办法》制定,《预案》已于2019年4月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和建议,并根据相关部门的反馈意见对职能职责内容进行修改,已收到反馈意见的部门包括:市发改委、市城管执法委、市经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计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网咸宁供电公司、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湖泊局、市气象局等。
审查意见2:《预案》第三部分之预警发布中“Ⅲ级预警由副指挥长同意后发布预警信息,再报市政府备案;Ⅱ、Ⅰ级预警由指挥长同意后发布预警信息,再报市政府备案”与“经市政府批准的环境空气重污染预警信息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发布”的表述互相矛盾,建议对相关表述进行修改完善。
情况说明:预警信息需要经过指挥长或者副指挥长同意后,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发布预警信息。对《预案》3.2.2章节相应内容修改如下:“III级预警由副指挥长同意后授权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预警信息,再报市政府备案;II、I级预警由指挥长同意后授权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预警信息,再报市政府备案”;“环境空气重污染预警信息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发布,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开始预警时间、地点、范围、预警等级、空气质量指数(AQI)、首要污染物、可能持续时间、潜在危险,以及针对不同人群的健康保护和出行建议,特别是提醒易感人群做好防护等”。
审查意见3:根据《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考核预警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管理办法》(鄂政办发〔2019〕16号)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专家解读预警信息和采取的应急措施效果,宣传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和公众健康防护知识,引导公众建立合理的心理预期,客观评价并积极参与到应对工作中”的规定,建议将《预案》第六部分之宣传保障中“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专家解读预警信息和采取的应急措施效果”一项,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专家解读预警信息和采取的应急措施效果”。
情况说明:已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对《预案》6.6章节相应内容修改如下:“各级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专家解读预警信息和采取的应急措施效果,宣传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和公众健康防护知识,引导公众建立合理的心理预期,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客观评价并积极参与到应对工作中”。
审查意见4:根据《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在重污染天气时段和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需要可以采取下列应急措施:(1)责令重点排污单位停产、限产或者错峰生产;(2)限制燃油机动车船行驶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3)责令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构)筑物拆除施工;(4)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烧烤;(5)停止幼儿园和学校户外体育活动;(6)停止组织露天体育比赛活动及其他露天举办的群体性活动;(7)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的规定,建议市生态环境局对《预案》相应措施中的强制性措施部分进行进一步论证。
情况说明:《预案》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指引、建议性减排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其中强制性减排措施主要参照《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和《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等相关文件制定,并结合咸宁市实际情况,对重点排污单位、移动源、施工扬尘等污染源在不同预警等级制定相应的响应措施,并要求适时开展人工增雨(雪)作业;并在“健康防护指引”和“建议性减排措施”中对(4)、(5)、(6)等制定相关措施。
二、关于程序
审查意见5: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第十一条第二款“环境应急预案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编制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应将该《预案》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情况说明:《预案》编制完成并修改完善后,于2020年4月30日—5月11日在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进行了公告(http://sthjj.xianning.gov.cn/gsgg/202004/t20200430_1981152.shtml),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截至目前未收到反馈意见和建议。
审查意见6:根据《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第四部分之应急预案的评估、发布、备案与修订中“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完成后,应组织应急预案涉及的相关部门应急管理人员、大气污染物重点排放企业代表和专家等就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内容格式的规范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相响应程序的操作性、措施的可行性以及与其他相关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进行评估”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应组织应急预案涉及的相关部门应急管理人员、大气污染物重点排放企业代表和专家等对该《预案》进行评估。
情况说明:《预案》编制完成后,已于2019年11月7日在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召开了专家评审会,对《预案》及其技术报告进行了评审,专家组一致同意项目通过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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