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县(市、区)分局人事任免及人员调动管理制度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37514/2021-22930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发文单位: 咸环党〔2021〕23号
名       称: 关于印发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县(市、区)分局人事任免及人员调动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年07月13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1-07-13 17:04:23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了规范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人事任免及人员调动,加强干部队伍管理,经局党组研究并报市委组织部批复同意,制定《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县(市、区)分局人事任免及人员调动管理制度》,现予以印发。
附件: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县(市、区)分局人事任免及人员调动管理制度
中共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党组
2021年6月17日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1年6月17日印发
附件: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县(市、区)分局
人事任免及人员调动管理制度
2020年,咸宁市生态环境系统垂管改革基本完成,为了规范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人事任免及人员调动,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湖北省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鄂办发〔2019〕63号)、省委组织部《湖北省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干部管理问题的通知》(鄂组通〔2019〕10号)和市委组织部《关于调整市直单位科级干部管理权限的通知》(咸组通〔2021〕3号)文件精神,经局党组研究并报市委组织部同意,制定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县(市、区)分局人事任免及人员调动管理制度。
(一)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党组书记、成员,局长、副局长等领导班子成员由市生态环境局党组任免,任免前应当征求县(市、区)党委意见,结果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二)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领导班子成员调到市生态环境局任党组成员由省生态环境厅党组征求市委意见后审批任免;任副局长、总工程师由市委和市政府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党组提名,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职务任免手续。
(三)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领导班子成员调到市生态环境局任其他副县级领导职务的管理权限和任免程序不变。
(四)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干部调到市生态环境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工作,原则上通过竞争性选拔方式,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实施,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审批。其中,县(市、区)分局领导班子成员的调动还应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五)市生态环境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干部调到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工作、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相互之间的人员调配,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实施,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审批。
(六)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新招录公务员或招聘事业编制人员,按照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有关规定执行。
主办单位: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单位地址:咸宁市银桂路15号 电子邮箱:hbxnhjbh@163.com 扫黑除恶举报电话:0715-8898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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