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咸宁市生态环境统计公报
索引号 : 011337514/2026-14348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发文单位: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名       称: 2024年咸宁市生态环境统计公报 发布日期: 2026年06月09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按照生态环境部统一部署,咸宁市依法组织对2024年度排放源年报数据进行调查,依据《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国统制〔2024〕11号),现将2024年咸宁市生态环境统计数据公布如下。
一、统计范围
2024年度排放源统计调查对象为全市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污染源(简称工业源)、生活污染源(简称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简称集中式)、移动源。
工业源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个门类中纳入重点调查的工业企业(不含军队企业),包括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工业企业以及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实际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有污染物、温室气体产生或排放的工业企业。
生活源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的第三产业以及居民生活源。
集中式包括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理厂、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厂。
移动源主要包括机动车污染源及储油库。
二、废水污染物
2024年,全市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16637.59吨,其中工业源化学需氧量排放量343.45吨,生活源化学需氧量排放量16292.93吨,集中式化学需氧量排放量1.21吨。
全市废水中氨氮排放总量1437.90吨,其中工业源氨氮排放量13.52吨,生活源氨氮排放量1424.11吨,集中式氨氮排放量0.27吨。
全市废水中总氮排放总量2872.46吨,其中工业源总氮排放量129.42吨,生活源总氮排放量2741.85吨,集中式总氮排放量1.19吨。
全市废水中总磷排放总量220.72吨,其中工业源总磷排放量4.44吨,生活源总磷排放量216.26吨,集中式总磷排放量0.01吨。
全市废水中重金属(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合计,下同)排放量0.28千克,其中工业源重金属排放量0千克,集中式重金属排放量0.28千克。
全市工业源废水中石油类排放量0.72吨,挥发酚排放量1.60千克,氰化物排放量0.38千克。
三、废气污染物
2024年,全市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总量4843.95吨,其中工业源颗粒物排放量2354.56吨,生活源颗粒物排放量2432.59吨,移动源颗粒物排放量56.70吨,集中式颗粒物排放量0.10吨。
全市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总量3146.59吨,其中工业源二氧化硫排放量1937.74吨,生活源二氧化硫排放量1208.58吨,集中式二氧化硫排放量0.27吨。
全市废气中氮氧化物排放总量9438.96吨,其中工业源氮氧化物排放量4438.05吨,生活源氮氧化物排放量435.96吨,移动源氮氧化物排放量4562.50吨,集中式氮氧化物排放量2.45吨。
全市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7685.62吨,其中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2449.53吨,生活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3144.3吨,移动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2091.79吨。
四、工业固体废物
2024年,全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371.30万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362.42万吨,处置量7.41万吨。
全市危险废物产生量7.88万吨,利用处置量7.89万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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