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索引号 :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发文单位: 无
名       称: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日期: 2023年05月31日
有效性: 发文日期:
为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及时、准确获取咸宁市生态环境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详见咸宁市生态环境局编制的《咸宁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二)公开形式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咸宁市生态环境局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公开:
(1)咸宁市生态环境局政府网站,网址为:http://sthjj.xianning.gov.cn/;
(2)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政府信息;
(3)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政府信息;
(4)通过“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平台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申请人可以向本单位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受理程序
申请人向咸宁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公开政府环境信息,应填写《咸宁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应当填写完整、内容真实有效。《申请表》也可以到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复制有效。
个人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如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其它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二)申请的方式
1.书面申请。除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表》外,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传真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当面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可以到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受理机构当面提出申请,受理机构应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姓名、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和申请的主要内容做好记录,由接待人员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咸宁市生态环境局网站下载电子版《申请表》,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还可在咸宁市生态环境局网站直接填写“依申请公开”表单提交即可。互联网申请必须同时上传有效身份证明扫描件或照片作为附件。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关的申请手续。
(三)申请的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的处理
1.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受理机构即时登记。
2.审查
本单位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单位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单位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单位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答复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信息内容或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3)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4)信息不存在或不属于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工作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或其它查找的方式和途径;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或涉及其他机关权利的,在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后,书面征求第三方或其他机关意见,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本单位征求第三方或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15个工作日以内)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本单位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单位依照《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监督
办公室是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分办督办工作。
办公地址: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银桂路15号
邮政编码:437100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00(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联系电话:0715-8271319
传 真:0715-8269508
网上申请受理邮箱:hbxnhbjh@163.com
申请人认为本单位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或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本指南自2022年3月1日修订并执行。
主办单位: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单位地址:咸宁市银桂路15号 电子邮箱:hbxnhjbh@163.com 投诉电话:0715-8898872
技术支持:咸宁日报网络传媒中心 版权所有©鄂ICP备05011845号 网站标识码4212000006 鄂公网安备 421202020002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