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态环境局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咸宁市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37514/2020-05098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发文单位: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名       称: 市生态环境局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咸宁市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年09月24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19-09-24 10:55
市生态环境局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咸宁市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咸宁高新区: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打好打胜全市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咸宁市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依责制定落实工作方案,明确年度任务清单、措施清单、责任清单、时限清单,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咸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9月24日
咸宁市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环水体〔2018〕181号)《湖北省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工作方案》(鄂环发〔2019〕13号),确保我市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明显见效,长江生态功能逐步恢复,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结合长江大保护十大标志性战役,制定《咸宁市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工作目标
通过保护修复攻坚行动,长江干流、主要支流及重点湖库的湿地生态功能得到有效保护,生态用水需求得到基本保障,生态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到2020年年底,长江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的国控断面比例达到88.6%,无丧失使用功能(劣于Ⅴ类)的国控断面;省控断面水质总体逐年改善;市区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90%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国家考核要求。
二、重点区域范围
在全市范围内,以长江等重点河流、斧头湖等重点湖泊、水库为重点开展保护修复攻坚行动。
三、主要任务
(一)强化生态红线空间管控。优化空间规划体系,推进“多规合一”,严格管控空间开发利用。2019年年底前,基本完成“三线一单”编制工作。2020年年底前,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工作。稳步推进长江干流、主要支流及重要湖库划界确权工作,一定范围内划定生态缓冲带,大力保护修复沿河环湖湿地生态系统,提高水环境承载能力。2020年年底前各县市区完成细化控制单元划分,构建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的流域控制单元管理体系。坚持和深化河湖长制,推行健康河湖示范创建工作,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二)全面排查整治入河排污口,严格水源地保护。按照水陆统筹、以水定岸的原则,有效管控各类入河排污口。落实“查、测、溯、治”四项重点任务,按照“一口一策”的要求,逐一明确入河排污口整治要求,分类推进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2020年6月底前完成排污口监测、溯源和部分整治任务,实施入河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持续推进整治工作。严格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推动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开展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排查整治工作。2020年年底前,城市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比例达到60%以上,乡镇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整治工作基本完成。
(三)加快推进工业污染治理。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建化工项目和重化工园区,15公里范围内一律禁止在园区外新建化工项目。2020年年底前,完成沿江1公里范围内重污染企业关改搬转。以长江干流、主要支流及重点湖库为重点,有序开展“散乱污”涉水企业清理和综合整治工作。2020年底前,省级及以上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基本完成集中整治,污水管网实现全覆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稳定达标运行,其中,国家级开发区2019年年底前完成。开展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十大重点行业专项治理,推动工业企业全面达标排放。组织开展“三磷”(即磷矿,磷肥、含磷农药和黄磷制造等磷化工企业,磷石膏库)专项排查整治行动。持续深入开展“清废行动”,严厉打击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等活动。开展长江生态隐患和环境风险调查评估,限期治理风险隐患。加快实施全省尾矿库综合治理专项战役,2019年底前,完成无主库中的危库、险库治理任务。
(四)深入开展农业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全面实施咸宁市“厕所革命”三年攻坚行动计划,2020年年底前,实现农村无害化厕所全覆盖。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化试点,2020年年底前,城市(含县城)近郊区基本实现农村生活垃圾处置体系全覆盖、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明显提高。加快推进农村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范围)划定。持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化。制定落实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治理“一场一策”,着力提升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和养殖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率,生猪等畜牧大县率先达到目标要求。编制市级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依法划定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养殖区,禁止超规划养殖。2020年底前,完成禁养区、限养区整治工作。2020年年底前,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实现全面禁捕,积极引导渔民退捕转产,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
(五)加快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改造。加快补齐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短板,推进污水处理厂建设及提标改造,推进老旧污水管网改造和破损修复,提升城镇污水处理水平。2020年年底前,市区建成区基本无生活污水直排口,基本消除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城市、县城、乡镇污水处理率达到95%、90%和75%。强化污泥处理处置全过程监管,2020年年底前,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全力提升垃圾收集转运及处理处置率,2020年底,城市(含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95%;建制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70%。加快完成无渗滤液处理设施、渗滤液处理不达标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改造。2020年年底前,完成城市水体蓝线范围内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实现城镇垃圾全收集全处理。
(六)加强港口码头和船舶污染防治。持续开展非法码头整治,巩固长江干线非法码头整治成果,坚决防止反弹和死灰复燃。按照规划布局方案加快砂石集并中心建设,促进沿江港口码头科学布局。2020年年底前,全面完成长江主要支流非法码头清理取缔。集约利用港口岸线资源,进一步提高港口岸线使用准入标准,严格危险化学品港口码头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推进生活污水、垃圾、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接收设施建设。加快港口码头岸电设施建设。2020年年底前,完成港口、船舶修造厂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做好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的衔接。加快淘汰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高污染、高能耗、老旧落后船舶,推进现有不达标船舶升级改造,严禁新增不达标船舶进入运输市场。严厉打击危险化学品非法水上运输及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非法转运处置等行为。2020年年底前,严禁单壳化学品船和600载重吨以上的单壳油船进入长江干线、汉江干线以及江汉运河。
(七)加强水资源节约和保护。严格用水总量指标管理,2020年年底前,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16.48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5年下降30%。严格控制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小水电、引水式水电开发。按照“退出”、“整改”、“保留”三类实施小水电清理整顿,202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按规定可以适当延期退出的不得超过2022年。分级修订完善主要控制闸站调度规程,合理调度陆水河、淦河等流域上中游水库,增加枯水期下泄流量,确保生态用水比例只增不减,切实保障辖区内主要河流和重点湖库基本生态用水需求。督促各县市区做好江河湖库水量调度工作,保障相关水利工程生态流量下泄满足要求
(八)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推进岸线整治修复,严格分区管理与用途管制,开展长江干流岸线保护和利用专项整治行动。202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岸线修复工作,恢复岸线生态功能。推进长江干流两岸城市规划范围内滨水绿地等生态缓冲带建设。严格落实禁采区、可采区、保留区和禁采期管理措施,建立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非法采砂跨区域联动执法机制,开展常态化巡查监管。开展长江生态环境大普查,系统梳理和掌握各类生态环境风险隐患。实施长江沿岸造林绿化和“精准灭荒”等工程。开展河湖与湿地保护恢复工程,实施斧头湖等重点湖泊退垸(田、渔)还湖。开展水土流失治理、矿山生态修复工程、石漠化综合治理、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工程。因地制宜实施排污口下游、主要入河(湖)口等区域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开展人工增殖放流行动,加大长江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保护力度。持续开展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建立问题台账,实行拉条挂账和整改销号制度,坚决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四、保障措施
(九)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的责任主体,要把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放在突出位置,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第一责任人,各地要结合长江大保护十大标志性战役,组织制定本地区工作方案,细化分解目标任务,明确部门分工,落实各级河长湖长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实落地落细。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上下联动,构建长江保护修复齐抓共管大格局。
(十)强化统筹推进。各有关部门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依责制定落实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工作方案,明确年度任务清单、措施清单、责任清单、时限清单,市各标志性战役专项指挥部要将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相关内容纳入到长江大保护十大标志性战役中,相关工作计划和清单报市标志性战役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并及时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将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年度和终期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强化考核结果应用。进一步压实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将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市突出环境问题整改及其“回头看”范畴,建立完善排查、交办、核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法”监管机制。
(十一)完善政策法规标准。推进长江保护法制建设。推动制定地方性环境标准。采取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引导和吸引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参与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完善资源环境价格收费政策,扩大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执行的行业范围。完善高耗水行业用水价格机制。健全长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加快建立行政区域内与水生态环境质量挂钩的财政资金奖惩机制,各县市区加快建立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
(十二)强化科技支撑。加强水污染防治技术研究,积极对接国家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驻点跟踪研究工作,加强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积极开展长江生态保护修复技术研发。积极发展节能环保技术、装备、服务等产业,完善支持政策。创新环境治理服务模式,拓展环境服务托管、第三方监测治理等服务市场。
(十三)严格生态环境执法监管。建立完善长江环境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和预警应急体系,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机制和执法协作机制,加强长江流域环境违法违规企业信息共享,构建环保信用评价结果互认互用机制。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统一实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从严处罚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加强涉生态环境保护的司法力量建设,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行政检察衔接机制,完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加强长江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提升监测预警能力,做好天地一体化长江水生态环境监测调查评估工作。
(十四)促进公众参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时公开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质量、“三线一单”划定及落实、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及水质、黑臭水体整治等攻坚战相关任务完成情况等信息。重点企业定期公开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各地要建立宣传引导和群众投诉反馈机制,发布权威信息,及时回应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构建全民行动格局,让全社会参与到保护母亲河行动中来。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监督引导作用。
附表:1.咸宁市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工作方案分工表
2.咸宁市长江主要支流及重点湖库名单
附表1
咸宁市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工作方案分工表
序号 |
主要任务及保障措施 |
具体措施 |
牵头单位 |
参与单位 |
完成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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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强化生态红线空间管控 |
优化空间规划体系 |
重构市域国土空间体系,推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等主要空间规划的“多规合一”,全面启动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2019年完成“双评价”及“三线”划定工作,明确管制范围、严格用途管制,严格管控空间开发利用。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
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林业局等 |
2019年年底前 |
2 |
加快确定咸宁市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19年年底前,基本完成“三线一单”编制工作。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019年年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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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20年年底前,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工作。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020年年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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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稳步推进长江干流、主要支流、重要湖库及县级以上河湖长领责履职的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原则上在周边一定范围内划定生态缓冲带,依法严厉打击侵占河湖水域岸线、围垦湖泊、填湖造地等行为,各地可根据河湖周边实际情况对范围进行合理调整。开展生态缓冲带综合整治,严格控制与长江生态保护无关的开发活动,积极腾退受侵占的高价值生态区域,大力保护修复沿河环湖湿地生态系统,提高水环境承载能力。 |
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和湖泊局 |
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林业局 |
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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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全面实施流域控制单元精细化管理 |
强化水功能区水质目标管理,2020年年底前各县市区完成细化控制单元划分,确定控制单元考核断面,结合河湖长制实施,构建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的流域控制单元管理体系,将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层层分解到各级行政区域。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农业农村局 |
2020年年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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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重要水体达标方案和水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等编制实施,推进项目化、清单化管理,通过综合采取“拆、堵、关、停、限、治、补”等强力措施,有效改善水环境质量。 |
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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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一)强化生态红线空间管控 |
坚持和深化河湖长制 |
紧扣河湖永畅长清目标,深化和完善河湖长制,持续完善河湖长制体系。抓实河湖长履职,加强巡河巡湖管理,推动《咸宁市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实施方案(2018-2020年)》和市级一河(湖)一策深入实施,推行健康河湖示范创建工作。聚焦河湖长制提档升级重点任务,打好打赢碧水保卫战主题行动,严厉打击涉河湖违法行为,指导督促各地因地制宜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
市水利和湖泊局 |
市河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
持续推进 |
7 |
(二)全面排查整治入河排污口 |
制定实施方案, 落实“查、测、溯、治”四项重点任务 |
全面启动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市人民政府按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具体实施方案,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并抄送省生态环境厅。 |
市生态环境局(全市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改提升专项战役指挥部) |
市水利和湖泊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 |
2019年年底前 |
摸清入河排污口底数。综合运用各类先进技术,对排查范围及对象进行全面调查,实现全口径排查,摸清入河排污口底数,全面掌握排污口的数量及其分布,建立排污口名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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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按照边排查、边监测的要求,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同步开展入河排污口水质水量监测。2020年6月底前完成监测工作,了解排污口污染排放状况,掌握污染物排放量。 |
2020年6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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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入河排污口污水溯源。在排查和监测基础上,各相关城市根据生态环境部溯源技术要求,开展入河排污口溯源分析。2020年6月底前,基本查清污水来源,完成溯源和部分整治工作。 |
2020年6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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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整治入河排污口问题。按照“一口一策”的要求,逐一明确入河排污口整治要求,分类推进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实施入河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整治完成一个,销号一个。2020年12月底前,完成整治方案制定工作和部分整改任务。并按照整改方案持续推进后续整改任务。 |
2020年年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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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三)加快推进工业污染治理 |
优化工业产业布局 |
严格产业政策、严禁不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产业向我市转移、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建化工项目和重化工园区、15公里范围内一律禁止在园区外新建化工项目,违法违规工业园区,按照“谁设置、谁取缔(淘汰)”的原则依法予以取缔(淘汰)。 |
市发改委 |
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
持续推进 |
9 |
现有重污染行业企业要限期搬入产业对口园区。大力开展沿江化工企业污染专项整治,扎实推进列入关改搬转任务清单的4家沿化工企业关改搬转工作。2020年年底前,完成沿江1公里范围内重污染企业关改搬转。 |
市经信局(全市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专项战役指挥部) |
市发改委、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 |
2020年年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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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以长江干流、主要支流及重点湖库为重点,指导地方全面开展“散乱污”涉水企业综合整治,分类实施关停取缔、整合搬迁、提升改造等措施,依法淘汰涉及污染的落后产能。2020年年底前,全市有序开展“散乱污”涉水企业排查,积极推进清理和综合整治工作。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经信局、市发改委 |
2020年年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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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加强腾退土地污染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建立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名录制度,开展污染土壤治理,确保腾退土地符合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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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加强工业园区环境规范化管理 |
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稳定达标运行,禁止偷排漏排。巩固提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和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建设水平。组织评估依托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园区工业废水对出水的影响,导致出水不能稳定达标的,限期退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并另行专门处理。依法整治园区内不符合产业政策、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项目。2019年年底前,咸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基本完成集中整治,污水管网实现全覆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稳定达标运行。2020年年底前,其他5家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实现上述目标。 |
市生态环境局(全市企业非法排污整治专项战役指挥部) |
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 |
2019年年底前; 2020年年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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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三)加快推进工业污染治理 |
强化工业污染源监管 |
制定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十大重点行业专项治理方案,推动工业企业全面达标排放。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经信局、市发改委 |
持续推进 |
14 |
深入推进排污许可证制度,2020年年底前,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
2020年年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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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实施“三磷”综合整治 |
组织开展“三磷”(即磷矿,磷肥、含磷农药和黄磷制造等磷化工企业,磷石膏库)专项排查整治行动,磷矿重点排查矿井水等污水处理回用和监测监管,磷化工重点排查企业和园区的初期雨水、含磷农药母液收集处理、黄磷和磷酸生产环节磷回收以及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磷石膏库重点排查规范化建设管理和综合利用等情况。相关县(市、区)按要求开展排查,建立问题清单,制定限期整改方案。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经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按时限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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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底前,磷矿企业、磷肥企业、含磷农药企业完成整治任务。 |
2020年5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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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规范固体废物管理 |
按照生态环境部有关要求持续深入开展“清废行动”,完成“查、核、改、建”四项重点任务,推进固体废物从乱堆乱放向分类、规范、科学处置转变。各地开展自查,建立问题清单;2019年年底前,所有可以立查立改问题完成整改,所有省级和部级挂牌督办问题完成整改方案制定并公开。2020年底前,各地按照督办要求对交办问题完成整改。 |
市生态环境局(全市固体废物污染治理专项战役指挥部) |
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健委、市城管执法委 |
2019年年底前; 2020年4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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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加强国家固体废物信息系统与省危险废物监管物联网系统信息共享,发挥监管效能,建立部门和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建立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长效机制。 |
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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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深入落实《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严格进口固体废物申请审核,持续实现我省固体废物“零进口”。 |
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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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三)加快推进工业污染治理 |
加强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 |
开展长江生态隐患和环境风险调查评估,从严实施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深化沿江石化、化工、医药、纺织、印染、化纤、危化品和石油类仓储、涉重金属和危险废物等重点企业环境风险评估,限期治理风险隐患。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应急管理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 |
持续推进 |
20 |
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化工园区等重点区域和危险化学品运输环节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及应急演练,2020年底前,实现重点行业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全覆盖。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 |
2020年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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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组织开展全市尾矿库综合治理专项战役,开展尾矿库专项监督检查。 |
市应急管理局(全市尾矿库综合治理专项战役指挥部) |
市尾矿库综合治理专项战役指挥部成员单位 |
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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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控制尾矿库“新、改、扩”项目建设审批,杜绝“头顶库”产生。 |
2020年年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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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四)深入开展农业农村环境污染防治 |
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
持续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全面实施咸宁市“厕所革命”三年攻坚行动计划,2020年年底前,实现农村无害化厕所全覆盖。 |
市农业农村局 |
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健委 |
2020年年底前 |
23 |
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化试点,推行适合农村特点的垃圾就地分类和资源化利用方式。2020年年底前,城市近郊区基本实现农村生活垃圾处置体系全覆盖、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明显提高,其他有较好基础、基本具备条件的地区,力争实现90%左右的村庄生活垃圾得到治理、生活污水乱排乱放得到有效管控。到2020年,完成“十三五”215个新增建制村环境综合整治任务。 |
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 |
市水利和湖泊局、市住建局 |
2020年年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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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加快推进农村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2019年底前,完成咸安区清溪河生态清洁型小流域、通山县乌岩河小流域两条小流域治理项目建设。 |
市水利和湖泊局 |
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 |
2019年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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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四)深入开展农业农村环境污染防治 |
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
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和保护区(保护范围)划定。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农业农村局 |
持续推进 |
26 |
控制种植业污染 |
开展化肥、农药减量利用和替代利用,加大测土配方施肥推广力度,引导科学合理施肥施药。推进有机肥替代化肥、废弃农膜回收和可降解农膜使用,完善废旧地膜和包装废弃物等回收处理制度,加快建立乡镇废旧农膜回收利用体系和农业有机废弃物综合利用。2020年底前,全市化肥、农药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3%以上,全市主要农作物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30%以上,主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全市农膜回收率实现80%,废弃农药包装回收率提高到60%。 |
市农业农村局(全市农业面源污染整治专项战役指挥部) |
市生态环境局 |
2020年年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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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防治养殖业污染 |
制定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鼓励第三方处理企业开展畜禽粪污专业化集中处理,建立多方收益的粪污资源化利用市场机制。全面排查区域内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治理情况,制定“一场一策”治理措施。着力提升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2019年年底前全市规模养殖场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2%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82%以上。2020年年底前,全市畜禽规模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达到75%以上,所有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大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提前一年达到100%,生猪等畜牧大县率先实现上述目标。 |
市农业农村局(全市农业面源污染整治专项战役指挥部) |
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 |
2019年年底前; 2020年年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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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四)深入开展农业农村环境污染防治 |
防治养殖业污染 防治养殖业污染 |
持续推进渔业绿色发展,2019年完成市级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发布工作,依法划定禁止养殖区、限养区和养殖区,禁止超规划养殖。2020年年底前,完成禁养区、限养区整治工作。 |
市农业农村局(全市农业面源污染整治专项战役指挥部)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和湖泊局 |
2019年年底前; 2020年年底前 |
29 |
实施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捕,积极引导渔民退捕转产。严厉打击“电毒炸”和违反禁渔期禁渔区规定等非法捕捞行为,全面清理取缔“绝户网”等严重破坏水生生态系统的禁用渔具和涉渔“三无”船舶。2020年年底前,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实现全面禁捕,并对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常年禁捕工作进行督导督查,巩固全市江河湖库天然水域网箱围网养殖取缔成果,防止反弹。 |
市农业农村局(全市农业面源污染整治专项战役指挥部) |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水利和湖泊局 |
2020年年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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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五)加快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
严格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
推动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保护区标志及交通警示标志设置,建设一级保护区隔离防护工程。全面推进长江经济带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重点排查和整治县级及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违规问题。以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1000吨以上的饮用水水源为重点,开展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排查整治工作。2020年年底前,城市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比例达到60%以上,乡镇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整治工作基本完成。 |
市生态环境局(全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专项治理战役指挥部) |
市住建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 |
2020年年底前 |
31 |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 |
加快推进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以黑臭水体整治为契机,加快补齐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短板,推进污水处理厂建设及提标改造,推进老旧污水管网改造和破损修复,新建管网原则上实行雨污分流,提升城镇污水处理水平。2020年年底前,城市、县城、乡镇污水处理率达到95%、90%和75%,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 |
市住建局(全市城市黑臭水体整治专项战役指挥部、全市城乡生活污水治理专项战役指挥部) |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和湖泊局 |
2020年年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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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五)加快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 |
对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严格执行污泥转运“联单制”,强化污泥处理处置全过程监管。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2020年底前,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 |
市生态环境局 |
2020年年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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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全力提升垃圾收集转运及处理处置率 |
按照《咸宁市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全达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部署,建立完善垃圾收运网络,因地制宜选择合理的收集和转运方式,建立与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相衔接的收运系统,加快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全力推进全市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全达标工作,2020年底,全市形成从生活垃圾产生到终端处理全过程的城乡一体、全域覆盖的链条式管理体系,城市(含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95%,建制镇生活垃圾率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70%。 |
市住建局 (全市城乡垃圾无害化处理专项战役指挥部)、市城管执法委 |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020年年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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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对于无渗滤液处理设施、渗滤液处理不达标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加快完成改造。 |
市生态环境局 |
2019年年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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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做好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和整治工作,开展存量垃圾清零行动,全面彻底清除河渠、沟塘、湖泊、道路、铁路沿线、村庄周边和田间地头的零散垃圾,完成剩余非正规垃圾堆放点的整治销号。2020年年底前,完成城市水体蓝线范围内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实现沿江城镇垃圾全收集全处理。 |
市城乡垃圾无害化处理专项战役指挥部成员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 |
2020年年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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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六)加强港口码头和船舶污染防治 |
持续开展非法码头整治 |
巩固长江干线非法码头整治成果,对已取缔的非法码头采取“断水、断电、断航、断路”四断措施,推进已完成规范、提升任务的码头程序完备、规范运营,建立健全日常巡查机制和重点抽查机制,创新科技手段,加大防控力度,杜绝已取缔非法码头“死灰复燃”,推进非法码头整治不断引向深入,按照《咸宁市开展非法码头专项整治攻坚行动方案》制定的目标任务,按时完成内河(陆水河)“取缔一批”河“规范提升一批”整治任务。 |
市交通运输局(全市长江干线非法码头专项整治战役指挥部) |
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020年年底前 |
37 |
补齐港口码头环境基础设施短板 |
优化沿江码头布局,集约利用港口岸线资源,进一步提高港口岸线使用准入标准,严格危险化学品港口码头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加快推进嘉鱼、赤壁港口规划修编报批进度,推动港口规划修编省级审批工作,积极争取生态环境厅批复修编规划环评。集约利用港口岸线资源,进一步提高港口岸线使用准入标准,深入推进区域港口一体化,促进港口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发展。加快推进砂石集并中心规范提升工作,严格执行砂不落地、封闭运营、场地硬化、防尘降噪等要求。 |
市交通运输局(全市长江段沿线港口岸线资源清理整顿专项战役指挥部) |
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生态环境局 |
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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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配合有关部门推进生活污水、垃圾、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接收设施建设。出台政策对洗舱站按照建设费用一定比例给予补助。积极推广港口岸电,加快港口码头岸电设施建设。港口、船舶修造厂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切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要求,统筹规划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2020年年底前,完成港口、船舶修造厂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做好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的衔接;新改扩建港口码头同步落实岸电供应配套设施建设。 |
市交通运输局(全市船舶污染防治专项战役指挥部) |
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电力公司、市城管执法委 |
2020年年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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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加强船舶污染防治及风险管控 |
积极治理船舶污染,严格执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加快淘汰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高污染、高能耗、老旧落后船舶,推进现有不达标船舶升级改造。2020年年底前,完成现有船舶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标准要求的,加快淘汰。1、继续推进落实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2、加大执法力度,开展船舶生活污水处置和专项检查,加强对船舶防污染设施、污染物偷排漏排行为和燃油质量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
市交通运输局(全市船舶污染防治专项战役指挥部) |
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 |
2020年年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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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七)加强水资源节约和保护 |
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 |
严格用水总量指标管理,健全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加快完成跨市江河流域水量分配,严格取用水管控。按时下达年度取用水计划,严格用水强度指标管理,建立重点用水单位监控名录,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2020年年底前,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16.48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5年下降30%。 |
市水利和湖泊局 |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统计局 |
2020年年底前 |
41 |
加强小水电清理整顿 |
根据《湖北省水利厅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湖北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水利函〔2019〕134号)文件要求,组织各县市区认真开展农村小水电站排查摸底工作,科学评估,建立台账,按照“退出”“整改”“保留”三类实施分类清理整顿。列入退出类的,要明确退出时间,制定退出方案,依法限期退出涉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进行必要的生态修复。列入整改类的,要逐站制定整改方案,对审批手续不全的,指导小水电业主完善有关手续;对不满足生态流量要求的,采取各类工程和非工程措施,保障生态流量;对存在水环境污染或水生生态破坏的,采取对应的水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措施。对保留的小水电项目加强监管,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建设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监测系统。严控新建项目,不符合规划及规划环评、审批手续不全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已审批但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全部进行重新评估。202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小水电清理整顿工作,基本消除农村小水电站工程重大安全隐患,促进小水电科学有序可持续发展。 |
市水利和湖泊局 |
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电力公司等 |
2020年基本完成(限期退出的不超过202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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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 |
分级修订完善主要控制闸站调度规程,合理调度陆水河、淦河等流域上中游水库,增加枯水期下泄流量,确保生态用水比例只增不减,切实保障辖区内主要河流和重点湖库基本生态用水需求。督促各县市区做好江河湖库水量调度工作,保障相关水利工程生态流量下泄满足要求。 |
市水利和湖泊局 |
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统计局、市电力公司 |
2020年年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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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八)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
推进岸线整治修复 |
实施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统筹规划长江岸线资源,严格分区管理与用途管制。全面深化河长制湖长制,坚持两手发力。加大非法侵占岸线问题清理整治力度,持续加大巡查力度,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非法侵占岸线问题清理整治工作,加强对县市区非法侵占岸线清理整治工作的督办。拆除取缔涉嫌违法违规的项目,启动生态敏感区内岸线利用项目清理整治工作。202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岸线修复工作,恢复岸线生态功能。 |
市水利和湖泊局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农村局 |
2020年年底前 |
44 |
推进长江干流沿岸城市规划范围内滨水绿地等生态缓冲带建设。 |
市城管执法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 |
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交通运输局 |
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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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严厉打击非法采砂 |
严格落实禁采区、可采区、保留区和禁采期管理措施,加强对非法采砂行为的监督执法。加强采砂船舶停靠监管,扎实开展涉砂船舶清理整治工作,2019年实现依法规范集中停靠,2020年底前本地采砂船减少三分之二以上,“三无”船舶基本清除。对交界水域非法采砂活动,以及危害性大、性质恶劣的非法采砂案件,实行挂牌督办,一抓到底。开展县际交界河段非法采砂联合整治。建立健全交界水域联合执法制度机制,保证交界水域采砂管理秩序稳定可控。 |
市水利和湖泊局(全市河道非法采砂整治专项战役指挥部) |
全市河道非法采砂整治专项战役指挥部成员单位 |
2020年年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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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实施生态保护修复工程 |
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和长江流域系统性出发,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开展长江生态环境大普查,摸清资源环境本底情况,系统梳理和掌握各类生态环境风险隐患。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水利和湖泊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改委 |
2020年年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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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开展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积极推进长江沿岸长江防护林、精准灭荒、森林抚育等项目(工程)实施,加快沿江防护林“断带”、“天窗”补植补造和长江干堤路口、渡口、闸口等节点绿化工程建设,加快推进沿江护堤护岸林、岸线复绿、沿线城镇村庄道路绿化美化建设和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圆满完成长江沿岸造林绿化任务。 |
市林业局 |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农业农村局 |
2020年年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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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八)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
实施生态保护修复工程 |
开展河湖与湿地保护恢复工程,按照退垸环湖规划督促各县市区做好退垸环湖工作,重点督导做好大洲湖等湖泊退垸还湖工作;开展水土流失治理工程,严格控制人为水土流失。 |
市水利和湖泊局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 |
2020年年底前 |
49 |
开展矿山生态修复工程,加快推进“三区两线”范围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完成长江干支流沿岸10公里范围内7个废弃露天矿山的生态修复。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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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年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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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开展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对崇阳、通山县实施石漠化综合治理,治理岩溶面积383平方公里. |
市发改委 |
市水利和湖泊局、市林业局 |
2020年年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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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强化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推进自然保护区提档升级。 |
市林业局 |
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 |
按照国家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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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因地制宜实施排污口下游、主要入河(湖)口等区域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 |
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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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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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强化以中华鲟、长江鲟、长江江豚为代表的珍稀濒危物种拯救工作,组织开展人工增殖放流行动,加大长江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保护力度,实施水生生物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等关键生境保护修复工程,开展长江干流、主要支流及重点湖库水生生物保护区监督检查。 |
市农业农村局 |
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和湖泊局 |
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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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八)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
强化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监管 |
持续开展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重点排查自然保护区内采矿(石)、采砂、设立码头、开办工矿企业、挤占河(湖)岸、侵占湿地以及核心区缓冲区内旅游开发、水电开发等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活动,坚决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督促问题整改。完成长江干流、主要支流和重点湖库的国家级、省级和市(县)级自然保护区自查,建立问题台账,制定限期整改方案,实行拉条挂账和整改销号制度。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旅游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林业局 |
按时限完成并持续推进 |
55 |
(九)加强组织领导 |
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的责任主体,要把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放在突出位置,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第一责任人,结合长江大保护十大标志性战役,组织制定本地区工作方案,细化分解目标任务,明确部门分工,落实各级河长湖长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实落地落细。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上下联动,构建长江保护修复齐抓共管大格局。 |
市生态环境局 |
各有关部门 |
持续推进 |
56 |
(十)强化统筹推进 |
严格目标考核和督查 |
各有关部门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依责制定落实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工作方案,明确年度任务清单、措施清单、责任清单、时限清单,市各标志性战役专项指挥部要将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相关内容纳入到长江大保护十大标志性战役中,相关工作计划和清单报市标志性战役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并及时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将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年度和终期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强化考核结果应用。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地区,考核结果认定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对在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予以表彰奖励。进一步压实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将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其“回头看”范畴,对污染治理不力、保护修复进展缓慢、存在突出环境问题、生态环境质量改善达不到进度要求甚至恶化的地区,视情组织专项督察,杜绝敷衍整改、表面整改、假装整改,建立完善排查、交办、核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法”监管机制。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 |
持续推进 |
57 |
(十一)完善政策法规标准 |
推动制定地方性环境标准 |
根据流域生态环境功能目标,明确流域生态环境管控要求,有针对性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总磷污染重点区域应研究制定针对总磷控制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
市生态环境局 |
有关部门 |
持续推进 |
58 |
(十二)健全投资与补偿机制 |
拓宽投融资渠道 |
各级财政支出要向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倾斜,积极争取中央、省级各类专项资金支持,采取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引导和吸引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参与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进一步加强与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合作,深化长江经济带污染治理主体平台企业在项目治理模式、商业模式和合作模式的探索实践,推动一批示范项目建设;落实资源环境价格收费政策,探索将生态环境成本纳入经济运行成本,逐步建立完善污水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应补偿到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正常运营并合理盈利。落实差别电价、阶梯电价、峰谷电价等电价政策。完善高耗水行业用水价格机制,提高火电、钢铁、纺织、造纸、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用水价格,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全面清理取消对高污染排放行业的各种不合理价格优惠政策,落实有机肥生产销售运输使用等环节的支持政策和长江港口、水上服务区、待闸锚地岸电电价扶持政策。 |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
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城管执法委 |
持续推进 |
59 |
完善流域生态补偿 |
健全长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深入实施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修复奖励政策,加快建立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加快建立行政区域内与水生态环境质量挂钩的财政资金奖惩机制。完善落实陆水湖、斧头湖流域生态补偿机制。 |
市财政局 |
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
持续推进 |
|
60 |
(十三)强化科技支撑 |
加强水污染防治技术研究 |
积极对接国家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驻点跟踪研究工作,加强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积极开展长江生态保护修复技术研发,系统推进区域污染源头控制、过程削减、末端治理等技术集成创新与风险管理创新,尽快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区域生态环境治理技术模式。加强珍稀濒危物种保护及其关键生境修复技术攻关。整合各方科技资源,创新科技服务模式,促进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水资源高效开发利用、重大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农业面源和重金属污染农田综合防治与修复技术研发等科研项目成果转化。加大尾砂和磷石膏综合利用科研力度,在环保和安全符合要求的前提下,鼓励企业将尾砂、磷石膏用于充填地下矿山采空区和综合利用。支持申报水污染防治技术研究领域创建省级创新平台,鼓励和支持水污染防治技术研究领域平台建设,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示范。整合各方科技资源,创新科技服务模式促进水污染控制与治理技术研发等科研项目成果转化。 |
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按职责分工牵头 |
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应急管理局 |
持续推进 |
61 |
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 |
积极发展节能环保技术、装备、服务等产业,完善支持政策。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创新环境治理服务模式,拓展环境服务托管、第三方监测治理等服务市场。培育农业农村环境治理市场主体,推动建立政府主导、市场主导、农户参与的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废弃物收集、转化、利用三级网络体系。 |
市发改委 |
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农业农村局 |
持续推进 |
|
62 |
(十四)严格生态环境监督执法 |
强化执法监管联动 |
建立完善长江环境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和预警应急体系,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机制和执法协作机制,加强长江流域环境违法违规企业信息共享,构建环保信用评价结果互认互用机制。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 |
持续推进 |
63 |
(十四)严格生态环境监督执法 |
加大生态环境执法力度 |
落实省以下生态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统一实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从严处罚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着力解决长江流域环境违法、生态破坏、风险隐患突出等问题。坚持铁腕治污,对非法排污、违法处置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等行为,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从严查处。强化排污者责任,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未按证排污的排污单位,依法依规从严处罚。加强涉生态环境保护的司法力量建设,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行政检察衔接机制,完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 |
市生态环境局、市委编办按职责分工牵头 |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农业农村局 |
持续推进 |
64 |
加强长江生态环境公益诉讼 |
检察机关应当对破坏长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违法行为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行政公益诉讼,各相关行政机关对检察机关在办理长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行政公益诉讼中提出的检察建议,应当及时书面回复意见,并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
市检察院 |
有关部门 |
持续推进 |
|
65 |
提升监测预警能力 |
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配合做好天地一体化长江水生态环境监测调查评估工作。完善咸宁长江流域水质自动检测网络,切实做好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基础条件保障。按照“查、测、溯、治”的总体要求,组织开展长江经济带入河排污口监测。围绕“三磷”整治,组织开展磷石膏堆场等重点敏感区域的地下水质监测。加强水质监测数据综合分析,及时研判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为长江大保护提供决策支撑。落实水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办法,对水环境质量达标滞后地区开展预警工作。 |
市生态环境局 |
有关部门 |
持续推进 |
|
66 |
(十五)促进公众参与 |
加强环境信息公开 |
定期公开市控以上断面水质状况、水环境质量达标滞后地区等信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时公开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质量、“三线一单”划定及落实、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及水质、黑臭水体整治等攻坚战相关任务完成情况等信息。重点企业定期公开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各地要建立宣传引导和群众投诉反馈机制,发布权威信息,及时回应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
市生态环境局 |
有关部门 |
持续推进 |
67 |
构建全民行动格局 |
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聚焦群众身边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引导群众建言献策,鼓励群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接受群众监督,群策群力,群防群治,让全社会参与到保护母亲河行动中来。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选择环境监测、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等设施向公众开放,拓宽公众参与渠道。新闻媒体充分发挥监督引导作用,全面阐释长江保护修复的重要意义,积极宣传各地生态环境管理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工作动态和经验做法。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 |
持续推进 |
附表2
咸宁市重点河流、湖库名单
序号 |
重点河流、湖库 |
涉及县市区 |
|
长江干流 |
赤壁市、嘉鱼县 |
|
陆水 |
通城县、崇阳县、赤壁市、嘉鱼县 |
|
淦水 |
通山县、咸安区 |
|
金水 |
咸安区、赤壁市、嘉鱼县 |
|
西凉湖 |
咸安区、赤壁市、嘉鱼县 |
|
黄盖湖 |
赤壁市 |
|
斧头湖 |
咸安、嘉鱼县 |
|
陆水水库 |
赤壁市 |
|
富水水库 |
通山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