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咸宁市公安局 咸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咸宁市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37514/2020-05102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发文单位: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名       称: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咸宁市公安局 咸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咸宁市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年12月10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19-12-10 10:00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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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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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财政局 |
咸环文〔2019〕84号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咸宁市公安局 咸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咸宁市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高新区分局;各县市区公安局,温泉、咸安、高新区分局;各县市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严厉打击涉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湖北省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鄂环发〔2019〕22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咸宁市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咸宁市公安局
咸宁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10日
咸宁市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湖北省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鄂环发〔2019〕22号)有关要求,严厉打击涉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加强环境违法行为的社会监督,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保障生态环境安全,结合咸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咸宁市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举报人以电话、来信、网络、来访等方式举报的全市范围内涉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受理并实施奖励。
第三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奖励工作,各地生态环境分局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辖区内举报事项受理核查,举报事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或举报事项有较大争议的,受理举报的生态环境分局应报请市生态环境局协调处理。
第四条举报人可采取以下方式举报:
电话:12345电话举报;
信函:咸宁市银桂路15号咸宁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邮编437000;
网络:12369网络举报平台(http://1.202.247.200/netreport
/netreport/index/),湖北阳光信访(http://www.xinfang.gov.cn/);
来访:咸宁市生态环境局一楼信访大厅;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信访室;
通过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转送、移送至生态环境部门等其他途径。
第五条举报内容必须真实、客观。举报时应当提供涉嫌固体废物环境违法的单位或个人名称、详细地址、违法行为及发生地、反映违法事实的原始图片等基本信息,鼓励举报人提供能够证明举报事实的视听材料等证据。
公民举报的,应当提供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并积极协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查取证。多人联合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应分别提供个人信息。
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的,应当提供机构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在民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合法登记、注册的有效证件材料复印件,并提供联系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积极协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查取证。
第六条举报受理程序
(一)接待、受理
举报人或举报单位按第五条款要求,收集整理举报材料和个人单位相关信息,通过第四条款相关途径向生态环境部门予以举报,由各地生态环境应急信访部门负责接待、登记。
各地生态环境应急信访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对举报信息进行初步核查,填写《咸宁市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举报登记表》(附件1)。
(二)调查、核实
各地生态环境综合执法部门在接到举报信息后对环境违法行为开展调查核实,对重要举报投诉件和重大紧急件须按照领导批示组织联合调查组调查。
(三)处理、办结
举报事项处理坚持快查快处,按照交办的时限要求或信访条例规定的时限要求办结,并报告交办部门和答复举报人。
(1)一般环境举报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同时须及时向局领导报告阶段性处理进展情况。
(2)上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信访机构交办的重要环境信访举报事项,接办部门必须按照交办的时限要求办结,并将办理结果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后报告交办部门和答复举报人;情况复杂的,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并向交办部门说明情况,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3)呈报办结的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案件报结时,必备材料包括:
1、调查报告和处理结论;
2、实名举报人或被举报人对调查处理结果有不同意见的,承办机关应对意见采纳情况予以说明;
3、涉及个人处理的案件,组织上已处理的,应附有处理决定;责令整改或专项治理的,应附相关部门的整改意见和专项治理方案;
4、举报案件涉及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呈报结案时,应提供移送函和有关司法机关接收手续。
(四)答复、奖励
举报案件调查处理结果应在调查处理部门呈报办结1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举报者。举报案件奖励应在案件履行完毕法定程序(含行政救济、司法救济程序,行政复议程序,法院终审程序),在法律上已经完全生效后进行。
(五)归档
信访投诉案件办理终结,生态环境综合执法部门应将所有材料收集归档,要保证材料的完整齐全,做到一案一档,并能真实反映承办过程及结果。
第七条举报咸宁市内发生的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属实,对被举报对象作出处理后,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一)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
(三)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涉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第八条各地生态环境分局信访部门负责举报受理,生态环境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举报的调查、核实以及环境执法,市级财务部门负责奖金的发放。
举报案件属实,符合奖励规定的,实行一案一奖,生态环境部门在案件法定程序(含行政救济、司法救济程序,行政复议程序,法院终审程序)履行完毕,在法律上生效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以电话及书面形式告知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申领举报奖励。举报件经办人负责填写《举报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奖励发放审批表》(附件2)。
举报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生态环境部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当面递交或邮寄身份证件、银行账户等材料复印件(真实性由举报人负责)。委托他人领取的,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因举报人提供信息不准确,导致奖金无法发放或错发的,由举报人负责。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自动放弃奖励。举报人领取奖励时,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生态环境部门在资料齐全后30个工作日内将举报奖励发放到举报人账户。
举报案件办理结束后,征得举报人同意,可同时给予通报表扬。
第九条获得举报奖励,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情形: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被依法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获得奖励:
(一)举报环境违法行为不实的;
(二)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正在被生态环境等部门调查或已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三)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在举报前已在新闻媒体上曝光的;
(四)仅反映环境污染现象,不符合《湖北省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相关奖励条件的;
(五)举报人通过缠访、闹访、一件多投等非正常方式进行举报,以及存在妨碍社会公共秩序、信访秩序及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的情节的;
(六)举报人或其家庭成员是生态环境系统工作人员(含临时聘用人员)的;
(七)负有环境保护监管管理职责的公务人员(含聘用人员)及其近亲属或上述人员授意举报的;
(八)新闻媒体及其他具有社会监督职能的机构工作人员或上述人员授意举报的。
第十条奖励标准参照《湖北省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鄂环发〔2019〕22号)中奖励标准,奖励经费由市生态环境局编入年度部门预算,同级财政部门统筹保障,并对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奖励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有奖举报奖金核发管理档案,并定期通过政务网站或者媒体向社会公布有奖举报案件查处、奖金发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是对《湖北省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鄂环发〔2019〕22号)的补充,该奖励办法对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实施细则由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咸宁市公安局、咸宁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附表:
附表1:咸宁市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举报登记表
附表2:举报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奖励发放审批表
附表1:
咸宁市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
举报登记表
编号:咸固举[2019] 号
举报人员 基本情况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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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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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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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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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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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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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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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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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方式 |
□来访 □电话 □信函 □网络 □交办或移交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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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举报类型 |
□署名 □匿名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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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 映 的 问 题 |
问题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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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证据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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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 待 人 员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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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 导 批 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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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类别”分为一般性环境问题的调查核实,重要举报投诉件和重大紧急件。
附表2:
举报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有功人员
奖励发放审批表
举报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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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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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详细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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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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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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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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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票据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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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库罚没款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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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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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机构奖励 形式及奖励标准 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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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办案机构 领导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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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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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人员(签字)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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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 分管领导意见 (签字)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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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分管财务领导意见(签字)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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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同志意见(签字)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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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领奖日期及方式 |
己于 年 月 日以 方式通知举报人领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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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奖人签收记录(代领奖凭证) |
领奖人有效证件名称: 领奖人有效证件号码: 领奖方式: 今收到举报奖金人民币 万 千 百 拾元整。 领奖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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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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