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咸宁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37514/2020-05106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发文单位: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名       称: 关于印发《咸宁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年05月16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19-05-16 10:40
咸环文〔2019〕20号
关于印发《咸宁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为严格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强化监督考核,管控土壤环境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6〕85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发〔2017〕101号)以及《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评估考核规定(试行)》(环土壤〔2018〕41号)、《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鄂环发〔2019〕3号)等规定和要求,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咸宁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并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咸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咸宁市科学技术局 咸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咸宁市财政局 咸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咸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咸宁市水利和湖泊局
咸宁市农业农村局 咸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咸宁市应急管理局 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咸宁市林业局 2019年5月16日
咸宁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情况
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严格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强化监督考核,管控土壤环境风险,确保完成全省土壤污染防治目标任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6〕85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发〔2017〕101号)以及《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评估考核规定(试行)》(环土壤〔2018〕41号)、《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鄂环发〔2019〕3号)等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2018年至2020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工作方案》情况的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坚持统一组织协调、部门分工负责,强化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工作,定量与定性结合、日常检查与现场检查结合、行政考核与社会监督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全市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是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依据省、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制定本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将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到乡镇人民政府,把重点任务落实到相关部门和企业,合理安排重点任务和项目实施进度,明确资金来源、配套政策、责任部门和保障措施等。
第二章 考核内容及评分方法
第五条考核内容包括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和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两个方面。
年度考核内容是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土壤污染防治目标阶段性完成情况。其中,2018年度考核内容是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2019、2020年度考核内容是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和土壤污染防治目标阶段性完成情况。
终期考核内容是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兼顾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第六条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包括如下方面:
(一)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
(二)土壤污染源头预防工作;
(三)农用地分类管理工作;
(四)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工作;
(五)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项目推进及其他试点示范工作;
(六)落实各方责任及公众参与工作;
(七)其他需要考核的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
第七条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包括如下内容:
(一)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
(二)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
(三)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减排目标;
(四)其他需要考核的土壤污染防治目标。
第八条考核采用评分法。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和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满分均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具体得分的等级划分如下:
(一)评分90分(含)以上为优秀;
(二)80分(含)至90(不含)为良好;
(三)60分(含)至80(不含)为合格;
(四)60分以下为不合格(即未通过考核)。
第九条年度考核评分按如下方式进行:
(一)2018年度考核评分以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得分计算。
(二)2019-2020年度考核评分以土壤污染防治目标阶段性完成情况和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加权得分计算。其中,2019年度考核,土壤污染防治目标阶段性完成情况占30%,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占70%;2020年度考核,土壤污染防治目标阶段性完成情况占50%,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占50%。
第十条终期考核考核评分按如下方式进行:
(一)以2018-2020年3年年度考核结果均值进行校核,评分高于65分(含)的,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评分等级即为考核结果;评分低于65分的,评分等级降1档作为考核结果。
(二)2018-2020年,出现1次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终期考核结果不得评为优秀;出现2次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终期考核结果不得评为良好;出现3次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终期考核结果自动认定为不合格。
(三)在国家、省年度抽查中被发现出现土壤污染典型案例的地方,该地当年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四)地方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终期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遇重大自然灾害(如洪涝、地震等),对土壤环境质量产生重大影响以及其他重大特殊情形的,可结合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和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综合考虑后确定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结果。
第三章 考核工作实施及程序
第十二条考核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市生态环境局,下同)负责实施。
年度考核工作应于下一年的3月底之前全部完成。
第十三条考核工作按日常检查、现场检查方式进行:
(一)日常检查。由各重点工作牵头部门负责,并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相关要求进行。
(二)现场检查。由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制订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现场检查按分组形式进行,分别由市环委会市直成员单位负责同志担任组长,组成检查组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现场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四条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自查评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照考核要求,建立包括电子信息在内的工作台账,并开展全面自查和自评打分,于每年6月20日和12月5日之前分别将半年工作小结和本年度自查报告报送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抄送土壤污染防治各任务牵头部门。
土壤污染防治各任务牵头部门应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10日前分别将半年本部门工作小结和本年度自查报告报送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二)部门审查。土壤污染防治各任务牵头部门会同参与部门负责相应重点任务的考核,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查报告进行审查,形成书面意见(含重点工作评分),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三)现场检查。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相关要求进行。
(四)综合评价。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地方自查、部门审查和现场检查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形成最终考核结果报市人民政府。
第十五条考核对象、考核组织者、参与者均应严格执行考核纪律要求,确保考核客观公正。对欺上瞒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导致考核结果严重失实,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考核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予以通报,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作为土壤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生态补偿的重要参考依据。
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应强烈的地方,约谈该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损害生态环境的,坚决予以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人不论调离、提拔或退休,均不影响其承担终身责任。
第十七条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地方,由市环委会办公室向该地人民政府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暂停审批该地土壤环境重点监管行业企业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整改期满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政府及时开展整改销号工作并将销号结果上报省环委会办公室。市环委会办公室组织现场抽查,经检查仍达不到要求的,约谈相关地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因同一问题被约谈两次仍达不到整改要求的,对相关地方责任人进行问责追责。
第十八条对终期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地方,由市政府通报表扬。
对未通过终期考核的地方,严肃问责追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各牵头考核部门应及时制订所考核事项的考核细则。各项考核事项实施细则制订和发布由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安排。
第二十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开展本地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情况的考核。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咸宁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指标及职责分工
2.咸宁市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明细表
附件1
咸宁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
考核指标及职责分工
一、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考核事项及职责分工
序号 |
考核内容 |
考核事项 |
分值 |
牵头单位 |
责任单位 |
一 |
农用地 |
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 |
40 |
市农业农村局 |
市生态环境局 |
农产品超标事件 |
扣分项 |
||||
二 |
建设用地 |
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 |
40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 |
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环境事件 |
扣分项 |
||||
三 |
重金属 |
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较2013年减排比例 |
20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经信局、市发改委 |
二、咸宁市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考核事项及职责分工
序号 |
考核内容 |
考核事项 |
分值 |
工作要求 |
实施年限 |
牵头单位 |
责任单位 |
一 |
土壤污染状况详查(17) |
详查工作组织实施情况 |
10 |
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
2018年底前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地方人民政府是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的责任主体,表中事项均需地方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单列。 |
7 |
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 |
2020年底前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
||||
二 |
源头预防(22) |
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 |
9 |
开展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土壤环境监测,督导重点监管企业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自行监测。 |
2018-2020年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应急管理局 |
制定涉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方案。 |
2018年9月底 |
||||||
建立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全口径清单。 |
2018年9月底 |
||||||
开展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工作。 |
2018-2020年 |
||||||
完成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年度控制目标。 |
2019-2020年 |
||||||
重金属铬排放量比2013年下降15.2%。 |
2020年底前 |
||||||
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环境整治 |
5 |
制定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环境整治方案并按计划组织实施。 |
2018-2020年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经信局、市发改委 |
||
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 |
3 |
制定化肥农药零增长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保持全市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 |
2018-2020年 |
市农业农村局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供销社 |
||
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 |
5 |
制定并印发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方案并按计划组织实施。 |
2018-2020年 |
市住建局 |
市城管执法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经信局、市水利和湖泊局 |
||
三 |
农用地分类管理(25) |
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 |
4 |
制定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计划。 |
2018年底前 |
市农业农村局 |
市生态环境局 |
完成年度任务并将数据上传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 |
2019年底前 |
||||||
完成全部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建立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分类清单,将数据上传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 |
2020年底前 |
||||||
优先保护类耕地保护 |
4 |
将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纳入耕地红线管理,实施最严格的保护。 |
2018-2020年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市农业农村局 |
||
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治理与修复 |
10 |
制定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 |
2018-2020年 |
市农业农村局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粮食局、市财政局 |
||
完成我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工作任务。 |
2020年底前 |
||||||
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 |
7 |
制定受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
2018年底前 |
市农业农村局 |
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完成我市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工作任务。 |
2020年底前 |
||||||
四 |
建设用地准入管理(20) |
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建立 |
2 |
建立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动态更新。 |
2018-2020年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 |
污染地块名录建立 |
2 |
建立污染地块名录。 |
2018-2020年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经信局 |
||
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准入管理 |
6 |
城乡规划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根据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土壤环境质量评估结果、负面清单,合理确定污染地块的土地用途,明确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必须符合规划用途的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并征求生态环境部门意见,反馈意见作为附件随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地方人民政府审批。 |
2018-2020年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 |
||
四 |
建设用地准入管理(20) |
土地征收、收回、收购等环节监管 |
6 |
加强对土地收回、收购工作等环节的监管。地方在开展土地收回、收购工作时,应及时查询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对涉及疑似污染地块或污染地块的,应记录查询日期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结果,并征求生态环境部门的意见,取得生态环境部门的书面回复。 |
2018-2020年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 |
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管控 |
4 |
对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生态环境部门要制定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年度计划,并督促相关责任主体编制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实施。 |
2018-2020年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 |
||
五 |
试点示范(10) |
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 |
5 |
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主体及责任;建立治理与修复动态项目库;明确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监管。 |
2018年12月底 |
市生态环境局 |
|
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 |
5 |
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任务年度计划并实施。 |
2018-2020年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 |
||
督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并开展效果评估 |
2020年底前 |
市生态环境局 |
|
||||
鼓励地方创新和先行先试 |
加分项 |
结合本地实际,进行土壤污染防治的制度创新、技术引进和创新、先进经验推广等,积极推进土壤污染防治。 |
2020年底前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 |
||
六 |
落实各方责任及公众参与(6) |
部门协调配合 |
2 |
建立相关部门的土壤污染防治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协调机制,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
2018-2020年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局、市粮食局 |
环境信息公开 |
2 |
按《土十条》要求公开相关信息。 |
2018-2020年 |
||||
宣传教育 |
2 |
将土壤污染防治培训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开展土壤环境宣传教育,强化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宣传教育。 |
2018-2020年 |
||||
土壤污染事件 |
一票否决项 |
发生农产品超标或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不当等情况且经核实造成不良影响。 |
2018-2020年 |
附件2
咸宁市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明细表
序号 |
总牵头 部门 |
参与部门 |
主要工作 |
细化任务安排 |
工作要求 |
责任 |
完成时限 |
1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 |
2018年底前,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
|
(1)依据国家、省有关技术要求,组织专业技术力量,编制详查工作方案和质控方案,规范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强化组织领导,沟通协调各参与部门,加强监督检查,严守进度,严格质量管理; (2)土壤和农产品点位布设。农用地土壤超标区域、土壤重点污染源影响区、土壤污染问题突出区域应纳尽纳入详查范围; (3)核实重点行业企业,通过基础信息采集与风险筛查、布点采样、分析检测等,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 (4)市级质控负责对详查过程中各环节质量检查评估、问题整改。 |
严格按照技术规范组织开展农产品点位核实、采集等环节相关技术规范培训,开展农产品样品采集流转、制备工作,配合省级质控实验室加强各流程质量管理与质量控制,确保按时保质完成详查任务。参与编制土壤详查数据总报告。 |
市农业农村局牵头 |
见主要工作中相应时限 |
2 |
严格按照技术规范组织开展土壤样品采集流转、制备工作,配合省级质控实验室加强各流程质量管理与质量控制,确保按时保质完成详查任务。参与编制土壤详查数据总报告。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 |
|||||
3 |
依照职能定位配合做好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牵头 |
|||||
4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应急管理局 |
到2020年,应完成《目标责任书》规定的重金属减排量削减目标。 |
到2020年,全市重金属铬排放量比2013年下降15.2%。
|
(1)加大对地方和企业涉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继续推动全市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区域重金属污染防控。 (2)建立全市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并进行动态更新。纳入重点监管名单的企业应按照环评批复及有关监测规范要求,每年至少自行开展一次厂区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生态环境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土壤环境质量的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相关结果与土壤环境信息化平台联网并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依据。 (3)公布咸宁市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相关重点工业企业每2年完成一轮清洁生产审核。 (4)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严格实施矿产资源开发环境影响评价,矿产开发企业必须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加强对嘉鱼县、崇阳县、通城县、通山县等县在开采、选矿、冶炼过程中的污染监督管理,重点加强对嘉鱼县金矿和锰矿、崇阳县钒矿、通城县萤石矿、通山县石材加工等开发利用过程监管,防范矿产开发利用污染土壤。 (5)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拆迁、改造及扩建活动,要根据国家、省制定的企业拆除技术规定和监管办法,全过程接受监管,防止拆除活动对土壤的污染。 (6)到2020年,应完成《目标责任书》规定的重金属减排量削减目标。 |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
2020年底 |
4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应急管理局 |
到2020年,应完成《目标责任书》规定的重金属减排量削减目标。 |
到2020年,全市重金属铬排放量比2013年下降15.2%。
|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
2020年底 |
|
5 |
继续淘汰涉重金属行业落后产能。提高重金属行业准入门槛和铅酸蓄电池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标准。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实施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方案。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鼓励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 |
市经信局牵头 |
|||||
6 |
根据国家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品目录,引导企业做好替代工作。加强电器电子、汽车等工业产品中有害物质控制。 |
市经信局牵头 |
|||||
7 |
对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加强监管,有关企业应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对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加强监管,市生态环境局厅负责有关企业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 |
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
|||||
8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经信局、市发改委 |
严管工业废弃物污染土壤。争取到2020年全面完成大宗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整治工作。 |
争取到2020年全面完成大宗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整治工作。 |
开展大宗固体废物堆存场所风险排查时,同步对废旧电子产品、旧轮胎、废塑料制品等回收利用活动开展清理整顿,防止对土壤造成污染。 |
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牵头 |
2020年底 |
9 |
以用促治,深入推进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支持企业开展废物收集及资源化利用。 |
市发改委、市商务局牵头 |
|||||
10 |
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 |
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牵头 |
|||||
11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经信局、市发改委 |
严管工业废弃物污染土壤。争取到2020年全面完成大宗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整治工作。 |
争取到2020年全面完成大宗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整治工作。 |
加强大宗固体废物堆存场所事中、事后监管,启动大宗固体废物堆存场所风险排查工作,重点排查存放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 |
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牵头 |
2020年底 |
12 |
在借鉴国家、省试点经验、总结全市相关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推进协同处理设施建设,加快形成布局合理、处置科学的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协同处理网络。 |
市发改委、市住建局牵头 |
|||||
13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和湖泊局 |
加强灌溉用水水质监测和用水管理,阻断水污染向农田转移。对长期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并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及时调整种植结构。 |
|
加强灌溉用水水质监测和用水管理,阻断水污染向农田转移。 |
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农业农村局牵头 |
2020年底 |
对长期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并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及时调整种植结构。 |
市农业农村局牵头 |
||||||
14
|
市农业农村局 |
市市场监督局、市供销社 |
控制农业源污染土壤。 |
到2020年,全市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推广到产粮(油)大县(咸安、嘉鱼、赤壁)和蔬菜产业重点县(咸安、嘉鱼);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 |
深化农业供给侧机构性改革,引导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科学使用化肥农药,鼓励有机肥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扩大生产规模,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选用生物农药,推进农药、化肥、农膜、植物调节剂减量化,防止污染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继续推进“一控两减三基本”示范工程建设,推进农业清洁生产,实施测土配方施肥,制定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减量使用计划,定期公布农业投入品禁用目录。推进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加强农药、肥料包装物和残留、废弃农用薄膜等清除、回收工作,因地制宜设置农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废弃物回收点,健全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依法规范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防止兽药、饲料添加剂中的有害成分通过畜禽养殖废弃物还田污染土壤环境。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要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 |
市农业农村局牵头 |
2020年底 |
15 |
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
市农业农村局、市经信局 |
控制生活污染源污染土壤。 |
建立健全城镇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机制。鼓励、支持市场主体参与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加强监管,鼓励群众自觉使用可循环使用的购物袋和环境标志产品。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工程。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 |
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结合精准扶贫、美丽乡村、移民新村等工作,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扩大扶持范围,推动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 |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
持续实施 |
16 |
禁止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 |
市农业农村局牵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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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工程。 |
市住建局牵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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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市农业农村局 |
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
2020年底前完成全市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建立分类清单,划定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数据上传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 |
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结果,全面完成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 |
市生态环境局配合提供农用地详查土壤样品监测成果。 |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
2020年底 |
19 |
鼓励有条件地方开展其它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试点,试点方案和划定结果经县、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报省政府备案。市林业局配合完成林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 |
市农业农村局牵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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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牵头 |
市生态环境局 |
严格保护优先保护类耕地。 |
将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纳入耕地红线管理,按照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要求实施最严格的保护。除法律规定重点建设项目选址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
市农业农村局配合提供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结果。建立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地区倾斜,不断激发各地保护优质耕地的积极性。 |
市农业农村局 |
持续实施 |
21 |
咸安、嘉鱼、赤壁于2020年底前应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 |
市生态环境局 |
2020年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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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市农业农村局 |
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粮食局、市财政局 |
结合全市土壤污染详查结果及农产品超标情况,指导安全利用类耕地比较集中的县(市、区)及时制定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技术措施,明确安全利用要求、技术指导与培训内容和对象、农产品质量抽查及定期检测制度等重点,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 |
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实现安全利用面积达到4.48万亩。 |
坚持规划先行。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重点项目库、分年度实施计划。市级规划于2018年6月底完成并报省政府备案,县级规划于2018年12月底完成并报市环委会办公室备案。 |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
2020年底 |
23 |
除法律规定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禁止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及有关项目占用隔离防护带。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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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统筹资金支持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治理与修复。 |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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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市农业农村局 |
市林业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 |
到2020年完成国家、省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目标任务。借鉴国家、省试点地区经验,适时推进全市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及农作物种植结构调整工作。 |
根据国家、省关于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相关要求,在对严格管控类耕地依法调整土地用途基础上,制定实施全市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到2020年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达到3. 72万亩。 |
突出源头预防和保护,全面加强林地、草地、园地管理。重点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的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林地等由林业部门负责,涉及用地调整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 |
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牵头 |
2020年底 |
26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 |
依据《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建立疑似污染地块名单。 |
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作为居住、公共管理与服务、商业服务用地等使用的土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调查评估。现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由转让方负责开展调查评估;土地使用权已经收回的地块,指导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建立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动态更新。未按照规定进行评估或者经评估认定可能损害人体健康的建设用地,禁止作为居住、公共管理与服务、商业服务用地使用,自然资源部门不得办理审批手续。 |
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提供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作为居住、公共管理与服务、商业服务用地等使用的土地名单,运用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建立联动监管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监督实施,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建部门需要对建设用地调查评估结果进行备案。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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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底 |
27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经信局 |
对疑似污染地块开展初步调查,明确其是否为污染地块。 |
2018年起,各地在疑似污染地块清单的基础上,按照要求组织开展初步调查,应全部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同时向社会公开。 |
2020年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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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 |
严格建设用地准入条件。 |
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
评估年度内,制修订的涉及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的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获批时,相关县(市、区)全部按照工作要求开展工作。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 |
持续实施 |
29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 |
严格建设用地准入条件。 |
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
严控在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周边或不符合要求的污染地块上新建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相关布局规划,市发改委负责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工作。 |
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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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地方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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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 |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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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统一监管。 |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
持续实施 |
32 |
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用地论证和审批管理。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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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提出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建议,并做好治理、修复等转变前的相关工作。 |
市农业农村局牵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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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 |
2018年起,根据污染地块名录确定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制定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年度计划,并督促相关责任主体编制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实施。 |
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指导污染地块所在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并定期开展监测,评估污染物对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的环境影响;对于污染已经扩散或存在扩散风险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提供污染地块名录及开发利用负面清单。 |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
持续实施 |
35 |
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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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规划先行。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重点项目库、分年度实施计划。 |
市级规划2018年6月底前完成并报省政府备案,各县(市、区)2018年底前完成并报市环委会办公室备案。 |
市级规划2018年6月底前完成并报省政府备案,各县(市、区)2018年底前完成并报市环委会办公室备案。 |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
2018年底 |
36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 |
完成目标责任书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 |
2018年起,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任务年度计划并实施。2020年,完成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并开展效果评估。2020年底,全市完成2个污染地块类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 |
对污染耕地集中区域开展治理与修复,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达1. 22万亩。 |
市农业农村局牵头 |
2020年底 |
37 |
基础研究方面,充分发挥各地科研院所、企业等科研机构积极性,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应用研究,各级政府支持的科研项目向土壤污染防治方向倾斜,重点在土壤环境容量与承载能力、土壤污染物迁移转化规律与污染生态效应、重金属低积累作物和修复植物筛选、土壤污染与农产品质量、人体健康关系等基础研究方面,以及土壤污染诊断、风险管控、土壤环境遥感监测、高背景区农用地土壤污染阻控与安全利用、工业场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协同修复与安全开发等关键技术、材料和装备研发方面,尽快形成一批成果。鼓励建设土壤专业实验室(研究中心)。 |
市科技局牵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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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成果转化应用方面,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用好卫星遥感资源,开展国际合作研究与技术交流,鼓励咸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成以环保为主导产业的成果转化基地,努力把咸宁市打造成全省乃至全国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适用技术高地。 |
市科技局牵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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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市、县政府要依托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管管理、治理与修复等工作。对需市级承担的土壤污染防治支出,根据年度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和中期财政规划要求,分年度纳入省市生态环境局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
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牵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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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采取有效措施,推进绿色金融发展,充分利用好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激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推行土壤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对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依据国家规定实行土壤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 |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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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 |
结合本地实际,改革创新,推动土壤污染防治法规标准、政策制度等建设。 |
积极推进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库建设并定期组织项目申报、更新,推进项目实质性进展,对年度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率达80%以上;加强市级及以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为土壤污染风险防控发挥积极作用。 |
把土壤污染防治产业作为全市“十三五”及今后环保产业发展的重要内容,各地依据产业基础和特色定位,以龙头企业为依托延伸产业链条,促进产业集聚化、高端化发展。在污染治理成套设备、“城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等领域,推进环保产业集聚发展,建设全市土壤污染防治产业化示范区或示范基地,形成若干综合实力雄厚、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龙头企业,培育一批充满活力和竞争力的中小企业,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门类的土壤污染防治全产业链,努力把咸宁打造成全省乃至全国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产业高地。 |
市发改委、市经信局牵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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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 |
结合本地实际,改革创新,推动土壤污染防治法规标准、政策制度等建设。 |
积极推进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库建设并定期组织项目申报、更新,推进项目实质性进展,对年度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率达80%以上;加强市级及以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为土壤污染风险防控发挥积极作用。 |
结合实际需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出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规。各部门注重在国家、省级层面推广土壤污染防治先进经验。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 市农业农村局、 市林业局牵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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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卫健委、市林业局、市粮食局 |
按照“政府抓总、部门配合、地方落实”原则,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具体部署和组织落实,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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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建立政府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联动机制,形成土壤污染防治强大合力。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卫健委、市林业局、市粮食局牵头 |
持续实施 |
44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卫健委、市林业局、市粮食局 |
按《土十条》要求公开相关信息。 |
“十三五”期间,各地至少发布一次本行政区域土壤环境状况;各地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开;列入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企业,每年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
按《土十条》要求公开相关信息。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在编制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报告、土壤环境详细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方案、治理与修复方案过程中,或者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编制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报告失实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该机构失信情况记入其环境信用记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开。 |
2020年底 |
|
45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卫健委、市林业局、市粮食局 |
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
充分发挥全市各专业职能机构和新闻媒体在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培训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利用互联网、数字化放映平台等手段,增强公众土壤环境保护意识。 |
2018年起,将土壤污染防治培训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2018年起,开展不同形式土壤环境宣传教育。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卫健委、市林业局、市粮食局牵头 |
持续实施 |
46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卫健委、市林业局、市粮食局、市应急管理局 |
防范土壤污染事件发生。 |
严格防范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违法违规的再生利用活动污染严重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因耕地土壤污染导致农产品超标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因疑似污染地块或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不当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
结合职能定位,防范土壤污染事件发生。 |
持续实施 |
附件3
咸宁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情况
考核指标名词解释
第一类 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
一、农用地
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
1.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是指实现安全利用的受污染耕地面积,占行政区受污染耕地总面积的比例。
2.考核各地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指标完成情况。
二、建设用地
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
1.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是指符合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面积,占行政区域内全部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面积的比例。
2.考核各地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指标完成情况。
三、重金属
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较2013年减排比例
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包括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较2013年减排比例是以2013年为基准年,到2020年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与2013年相比下降的比例。
第二类 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一、土壤污染状况详查(17分)
(一)详查工作组织实施情况(17分)
考核各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开展情况,考核各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任务完成情况。
按照《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总体方案》及《湖北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方案》要求,依据有关技术规定,组织专业技术力量,规范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要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质量管理,确保如期、保质完成详查工作任务。2018年底前,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2020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二、源头预防(22分)
(一)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9分)
考核各市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情况。
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以解决突出问题为导向,涉及到该项任务的县(市、区)有针对性将重金属减排目标分解到重点地区和重点行业企业。到2020年,涉及到该项任务的县(市、区)应完成市级规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削减目标。
重点行业包括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铜、铅锌、镍钴、锡、锑和汞矿采选业等)、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铜、铅锌、镍钴、锡、锑和汞冶炼等)、铅蓄电池制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皮革鞣制加工等)、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电石法聚氯乙烯行业、铬盐行业等)、电镀行业。
(二)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环境整治(5分)
考核各地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环境整治完成情况。
开展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的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环境整治,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制定环境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
(三)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3分)
考核各地化肥农药使用量情况。2018年至2020年,每年保持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
(四)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5分)
考核各地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和整治任务完成情况。
2018年起,制定并印发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和整治方案,分年度逐步开展整治。
三、农用地分类管理(25分)
(一)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4分)
考核各地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完成情况。
(二)优先保护类耕地保护(4分)
考核各地优先保护类耕地保护情况。
(三)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治理与修复(10分)
考核各地安全利用类耕地安全利用和治理与修复任务完成情况。
(四)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7分)
考核各地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任务完成情况。
四、建设用地准入管理(20分)
(一)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建立(2分)
考核各地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建立情况。依据《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建立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动态更新。
(二)污染地块名录建立(2分)
考核各地污染地块名录建立及动态更新情况。
2018年起,对纳入疑似污染地块名单的地块,各地要按相关要求组织开展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根据初步调查报告,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同时向社会公开。对列入污染地块名录的地块,市生态环境局应当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
2018年起,各县(市、区)建立疑似污染地块名录,咸宁市建立污染地块名录。
疑似污染地块名录、污染地块名录未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的,视为未建立。
(三)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准入管理(6分)
考核各地再开发利用的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土壤环境质量是否符合再开发利用条件,并将其纳入城乡规划。
地方人民政府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根据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土壤环境质量评估结果、负面清单,合理确定污染地块的土地用途。
地方各级城乡规划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根据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土壤环境质量评估结果、负面清单,合理确定污染地块的土地用途,明确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必须符合规划用途的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并征求生态环境部门意见,反馈意见作为附件随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地方人民政府审批。
(四)土地征收、收回、收购等环节监管(6分)
考核各地在涉疑似污染地块或污染地块的土地征收、收回、收购等环节监管情况。
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土地征收工作的相关部门,在涉疑似污染地块或污染地块的土地征收环节,应当通过污染地块信息系统查询相关地块的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并记录查询日期和地块的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结果;截至查询时,查询结果为疑似污染地块的,应委托第三方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估,并征求生态环境部门意见。
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土地收回、收购工作等环节的监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在开展土地收回、收购工作时,应及时查询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对涉及疑似污染地块或污染地块的,应记录查询日期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结果,并征求生态环境部门的意见,取得生态环境部门的书面回复。
(五)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管控(4分)
考核各地对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管控情况。
地方各级自然资源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规划、住建部门,根据污染地块名录确定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自然资源部门要制定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年度计划,并督促相关责任主体编制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实施。
五、试点示范(10分)
(一)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5分)
考核各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编制完成情况。
(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5分)
考核各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任务完成情况。
(三)鼓励地方创新和先行先试(加分项)
鼓励地方结合本地实际,改革创新,探索土壤污染防治法规标准、政策制度建设和先行先试等,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六、落实各方责任及公众参与(6分)
(一)部门协调配合(2分)
考核各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和运行情况。
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建立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和湖泊、林业等部门的土壤污染防治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协调机制,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二)环境信息公开(2分)
考核各地人民政府、企业等信息公开情况。
(三)宣传教育(2分)
考核各地营造保护土壤环境良好社会氛围,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等情况。
(四)土壤污染事件(一票否决项)
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违法违规的再生利用活动污染严重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因耕地土壤污染导致农产品超标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因疑似污染地块或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不当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
抄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商务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市粮食局、市供销社,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发展改革、科技、经信、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水利和湖泊、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城管执法主管部门。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19年5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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