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立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审查委员会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37514/2020-05436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发文单位: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名       称: 关于成立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审查委员会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年04月13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0-04-13 13:30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案件办理质量,确保行政执法决定公正、透明、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成立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审查委员会。
一、案件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
主 任:杨龙文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主任:游大龙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
唐 宁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李林刚 咸宁市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
明 谦 咸宁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站长
委 员:赵守明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负责人
潘志明 大气环境科负责人
成 锋 咸宁高新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人
骆 翔 自然生态保护科负责人
张廷洲 市攻坚办负责人
刘 跃 政策法规科副科长
朱 燕 水生态环境科牵头人
程 杰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牵头人
丁文慧 土壤生态环境科牵头人
陈 雄 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牵头人
市局机关党委负责人列席会议。以上人员如因工作职务变更,由接替人员自然替补。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局政策法规科,承担日常工作,刘跃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邀请与案件相关的县级领导干部、科室(单位)负责人、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人、市局法律顾问、相关专家及与案件相关的群众代表列席会议。
二、案件审查委员会工作职责
1.听取案件承办机构的案情汇报和市局政策法规科审查意见,综合分析研判案情,作出处理决定。
2.审查案件的客观真实性、证据确凿性、程序合法性、依据适用性、裁量合理性等案件要素,研究拟实施的重要行政命令、重大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与风险防控等事项。
3.对已调查终结的案件集体讨论研究后作出行政处罚或下达行政命令的决定。
三、案件审查的范围和内容
(一)案件审查的范围
1.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罚款的;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上述规定数额的;
2.启动按日连续处罚的;
3.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
4.提请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的;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的;
6.移送涉嫌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的;
7.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
8.超出自由裁量权标准,拟作出加重、减轻或不予处罚的;
9.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10.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执法决定进行纠正的;
11.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设施、设备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
12.涉及领导批示、媒体曝光等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案件等;
13.主任委员认为需提交案件审查委员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二)案件审查的内容
本行政单位是否有管辖权;被处罚主体是否准确;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法律条款应用是否恰当;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理由是否成立等;适用依据和初步处理意见是否合法、适当;自由裁量是否合理等。
四、案件审查程序
案件审查会议的召开遵循及时、高效原则,不定期召开。
(一)审查前的准备
1.案件承办机构向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案审会申请,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案审会召开意见,报请委员会主任批准。
2.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案审会的组织准备工作,通知与案情有关的委员会成员单位参加案审会。
3.案件承办机构应提前将案件材料报市局政策法规科,参会时携带案卷材料,汇报时实事求是,严禁凭主观推测、想象汇报。案件审查会议结束后必须将案件材料收回。
4.参加审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审查中的程序
1.会审步骤
(1)会前学法,学习审议案件涉及的专业法律条文;
(2)案件承办机构汇报案件调查情况;陈述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定性依据、行政处罚建议(原则上按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提请建议)及当事人的申辩意见;
(3)市局政策法规科报告案件法制审查意见;
(4)参会人员就案件的有关问题进行询问;
(5)参会人员发表处理意见;
(6)主持人(由案件审查委员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担任)当场或择日宣布集体审议决定。
2.表决规则
行政执法案件审查委员会在审查行政执法案件时,必须有案件审查委员会2/3以上人员参加。集体审议形成处理意见时,须经参加会议的委员过半数通过,允许保留不同意见并应载于会议记录。参加案审会的人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名。未形成处理意见或者处理意见未通过的,由案件承办机构继续调查核实。
(三)审查后的程序
1.案件承办机构负责对集体审议情况作完整、规范的记录,装订入行政执法案件卷宗由案件承办机构进行归档。
2.行政执法案件集体讨论决定作出后,非法定理由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处罚性质和裁量幅度。
3.如案件审查委员会审议的案件需要变动,由案件承办机构提出变动意见,经审查委员会进行复审后作出决定,再通知执行。
4.市局机关党委负责对行政执法案件审查委员会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按照“三重一大”事项报备程序及时报备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审查情况。
各县(市、区)分局参照本《通知》成立案件审查委员会,市环境监察支队、咸宁高新区生态环境分局等案件承办机构成立案件初审委员会,并在市局政策法规科备案。县(市、区)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案件承办机构案件初审委员会负责对本《通知》规定的案件审查范围以外的行政执法案件进行集体讨论研究后按程序办理。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