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37514/2020-19915 文       号 : 咸环办【2020】56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发文单位: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名       称: 关于印发《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年11月16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0-11-16 17:12:10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咸宁市生态环境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守信联合激励
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关于印发〈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58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和《关于加快推进咸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方案》(咸信用办〔2020〕22号)等文件精神,建立生态环境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强化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制定如下措施:
一、联合奖惩对象认定措施
全市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湖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鄂环发〔2019〕24号)要求,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企业环境信用评价遵循政府主导、社会联动、以评促改、鼓励修复的原则,采取评分定级和直接定级方式。评价结果从高到低分为四个等级:环境诚信企业、环境信用较好企业、环境信用警示企业和环境严重失信企业。评价周期原则上为一年,评价结果反映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环境行为信用状况。
生态环境领域守信激励对象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中的“环境诚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生态环境领域失信惩戒对象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中的“环境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二、环境守信联合激励措施
对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中的“环境诚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1.在受理行政许可审批过程中,实施“绿色通道”等便利服务措施;
2.优先安排生态环保专项资金或其他补助资金,支持开展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循环经济试点项目和生态环境科技项目等;
3.环境诚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优先参与各类生态环境评优评先;
4.将环境诚信企业名单(生态环境守信红名单)推送至省、市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供其他部门查询和使用,对其实行联合奖励;
5.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三、环境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对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中的“环境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可以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列入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适当提高执法监督检查的频次;
2.责令向社会公布改善环境行为的计划或者承诺,限期向生态环境部门书面报告失信问题整改情况;
3.从严审核企业各项生态环境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从严控制排污许可证发放,依法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备案;
4.暂停或不予安排生态环保专项资金项目;暂停参与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5.取消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先等资格,已获得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在其他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先活动征求生态环境部门意见时出具否定性意见,并建议对环境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予授予先进企业或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6.环境严重失信企业需要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环境守法意见或证明时,出具否定性意见;
7.依照《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580号)规定,将环境严重失信企业名单(生态环境失信黑名单)推送至省、市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供其他部门查询和使用,对其实行联合惩戒;
8.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