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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斧头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37514/2023-19018 文       号 : 咸政办函〔2023〕10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发文单位: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       称: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斧头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年07月03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3年07月03日

咸安区、嘉鱼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斧头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斧头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的“坚决守住流域安全底线”工作要求,加快推进斧头湖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激励各相关县(区)不断提高治污水平,建立和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促进流域经济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以咸宁市斧头湖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质改善为目标,强化政策引导和沟通协调,搭建全域联动、合作共治的政策平台,充分调动流域各县(区)生态保护的积极性,加快形成“成本共担、效益共享、合作共治”的流域保护和治理长效机制,为促进我市斧头湖流域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谁污染谁付费、谁破坏谁补偿”,明确划分各区域的污染治理责任,逐步改善水环境质量。

三、考核范围

咸宁市斧头湖流域涉及的咸安区、嘉鱼县。

四、考核因子与目标

(一)考核因子。湖泊水域考核点位考核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化学需氧量;地表水考核点位考核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

(二)考核目标。湖泊水域考核点位考核目标为:总磷≤0.05mg/L,其他指标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Ⅱ类水质标准,标准值为高锰酸盐指数≤4mg/L、氨氮≤0.5mg/L、化学需氧量≤15mg/L;窑嘴大桥考核点位考核目标为:总磷≤0.1mg/L,其他指标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Ш类水质标准,标准值为高锰酸盐指数≤6mg/L、氨氮≤1.0mg/L;其他考核断面(点位)考核目标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Ш类水质标准,标准值为高锰酸盐指数≤6mg/L、氨氮≤1.0mg/L、总磷≤0.2mg/L。

五、考核断面(点位)与监测方式

(一)考核断面(点位)(18个)。

咸安区湖泊考核断面(1个):斧头湖咸安湖心;

咸安区河流、闸口、泵站考核断面(点位)(11个):窑嘴大桥、三八河入湖口、王生茂河入湖口、贺胜河入湖口、泉水湖闸口入湖口、梓山湖国营渔场闸口入湖口、梓山湖国营渔场旁水渠入湖闸口、淦河三叉港闸口、淦河彭家嘴闸口、泉水湖鱼塘排水泵一入湖口、泉水湖鱼塘排水泵二入湖口;

嘉鱼县湖泊考核断面(1个):斧头湖咸宁湖心;

嘉鱼县闸口考核点位(5个):东湖分场闸口入湖口、东湖闸口入湖口、茅花咀闸入湖口、大堰湖闸口入湖口、南港闸口入湖口。

(二)监测方式。

水质自动站和手工采测相结合。

六、考核细则

(一)湖泊水域考核点位考核。

湖泊水域考核点位监测数据采用上级发布数据,每单月考核一次。超标污染物监测结果与考核点位目标值相比:

超标倍数≤0.1倍,扣2分;

0.1倍<超标倍数≤0.2倍,扣4分;

0.2倍<超标倍数≤0.4倍,扣6分;

0.4倍<超标倍数≤0.5倍,扣8分;

超标倍数>0.5倍,扣10分。

每个考核因子基础分为10分,共计40分。综合得分考核标准以每分2万元计算上缴生态补偿资金。

(二)入湖河流、闸口、泵站考核断面(点位)考核。

考核断面(点位)每月监测、每月考核。超标污染物监测结果与考核断面(点位)目标值相比:

超标倍数≤0.1倍,扣1分;

0.1倍<超标倍数≤0.2倍,扣2分;

0.2倍<超标倍数≤0.4倍,扣4分;

0.4倍<超标倍数≤0.6倍,扣6分;

超标倍数>0.6倍,扣10分。

每个考核因子基础分为10分,共计30分。综合得分考核标准以每分2万元计算上缴生态补偿资金。

(三)市级奖励资金补偿标准。

市财政每年出资300万元用于奖励咸宁市斧头湖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的县(区)。当年断面(点位)实际监测频次低于4次的,不参与奖励资金核算。根据断面(点位)水质监测年均浓度值评价断面(点位)达标情况,达标率80%及以上的县(区)获得奖励资金,计算公式如下:

(四)资金缴付。

上缴生态补偿资金实行“月考核、年结算”,由各地缴入市财政专户,奖励资金由市财政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办理。

七、考核资金使用

各县(区)上缴生态补偿资金和奖励资金由市财政统一结算后统筹用于下列项目支出:

(一)斧头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综合治理项目;

(二)对在斧头湖流域污染防治工作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地方和单位予以奖励,奖励办法和标准另行制定。

八、工作要求

(一)咸安区、嘉鱼县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斧头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方案,及时上缴生态补偿资金,加大考核不达标断面(点位)的水污染治理力度,确保本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改善。

(二)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各考核断面(点位)的监测与数据汇总;加强对咸安区、嘉鱼县检查督导,对污染治理不利、保护修复进展缓慢、存在突出环境问题、生态环境质量改善达不到进度要求甚至恶化的地方,及时通报约谈,视情况组织专项督察,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本地环保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九、本实施方案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十、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

主办单位: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单位地址:咸宁市银桂路15号 电子邮箱:hbxnhjbh@163.com 扫黑除恶举报电话:0715-8898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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