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斧头湖流域碧水入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37514/2022-02489 文       号 : 咸政办函〔2020〕17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发文单位: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       称: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斧头湖流域碧水入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年01月26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1年05月22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斧头湖流域碧水入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方案(试行)》(咸政办函〔2019〕44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试行一年来,在推进斧头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根据《实施方案》试行效果和斧头湖流域综合治理发展现状,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实施方案》内容进行调整补充。现将调整后《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斧头湖流域碧水入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以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为导向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精神,加快推进斧头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持续改善斧头湖水环境质量,激励各相关县(区)不断提高治污水平,建立和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促进流域经济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以咸宁市斧头湖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质改善为目标,强化政策引导和沟通协调,搭建全域联动、合作共治的政策平台,充分调动流域各县(区)生态保护的积极性,加快形成“成本共担、效益共享、合作共治”的流域保护和治理长效机制,为促进我市斧头湖流域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谁污染谁付费、谁破坏谁补偿”,明确划分各区域的污染治理责任,逐步改善水环境质量。
三、考核范围
咸宁市斧头湖流域咸安区、嘉鱼县、咸宁高新区。
四、考核因子与目标
(一)考核因子。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
(二)考核目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Ⅲ类水质标准。标准值:高锰酸盐指数≤6mg/L、氨氮≤1.0mg/L、总磷≤0.2mg/L。
五、考核断面(点位)与监测方式
(一)常规监测断面(点位)(16个)。
咸安区河流考核断面(7个):淦河老虎嘴上游100米、三八河入湖口、王生茂河入湖口、咸安区入贺胜河处、泉水湖闸口入湖口、梓山湖国营渔场入湖口、滨湖港入横沟河口;
咸安区闸口考核点位(1个):梓山湖国营渔场入湖闸口;
嘉鱼县闸口考核点位(5个):八千亩闸口入湖口、东湖闸口入湖口、麻花咀渔政站前闸口入湖口、十家棚村入湖闸口、黄沙湾闸口入湖口;
咸宁高新区河流考核断面(3个):咸宁高新区三期污水处理厂上游50米处、官埠河和107国道大桥交汇点上游50米处、横沟河横沟桥镇与官埠桥镇交界处(李家堡村13组)。
(二)抽查监测断面(点位)(6个)。
咸安区(4个):淦河三汊港水泵入湖口、淦河彭家嘴水泵入湖口、泉水湖鱼塘排水泵一入湖口、泉水湖鱼塘排水泵二入湖口;
嘉鱼县(1个):黄沙湾渔场泵站入湖口;
咸宁高新区(1个):浮山河五洲新天地箱涵上游100米处。
(三)参考断面(5个)。
淦河入湖口、浮山河入淦河口、贺胜河入湖口、梓山湖污水处理厂下游500米处、老虎嘴横沟河上游100米处。
(四)监测方式。
市生态环境监测局每月负责斧头湖流域各断面(点位)水质监测及监测结果汇总。
六、考核细则
(一)河流不达标断面水质目标考核上缴生态补偿资金标准。
河流考核断面每月监测,每月考核。超标污染物监测结果与考核断面目标值相比;
超标倍数≤0.1倍,扣1分;
0.1倍<超标倍数≤0.2倍,扣2分;
0.2倍<超标倍数≤0.4倍,扣4分;
0.4倍<超标倍数≤0.6倍,扣6分;
超标倍数>0.6倍,扣10分。
每个考核因子基础分10分,共计30分。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考核标准以每分1万元计算上缴生态补偿资金;2020年6月1日起,考核标准以每分2万元计算上缴生态补偿资金。
(二)闸口不达标点位水质目标考核上缴生态补偿资金标准。
闸口考核点位每月监测,每2个月考核,每年考核6次。考核取2个月监测结果平均值,依据河流不达标断面水质目标考核标准计算上缴生态补偿资金。
(三)抽查监测断面(点位)水质目标考核上缴生态补偿资金标准。
抽查监测断面(点位)考核方式以环境监察现场检查、斧头湖巡查和定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抽查检查过程中如发现断面(点位)有污水排放,则立即组织监测人员进行监测;考核采取单次监测结果进行评价,依据河流不达标断面水质目标考核标准计算上缴生态补偿资金。
(四)达标断面(点位)水环境质量改善考核生态补偿资金标准。
考核断面(点位)上年度同期水质中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浓度值(Cio)减去本月水质中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浓度值(Ci),得出考核断面水质污染物变化浓度值(Cn)。Cn与Cio相比:
改善倍数≤0.1倍,加1分;
0.1<改善倍数≤0.2倍,加2分;
0.2<改善倍数≤0.5倍,加4分;
改善倍数>0.5倍,加10分;
水质恶化时,每超过上年度同期水质0.1倍,在基础分值上减2分,直至扣完10分。
每个考核因子基础分10分,共计30分,考核标准以每分1万元计算生态补偿资金。达标断面(点位)水质变化考核自2020年6月开始执行。
(五)市级奖励资金补偿标准。
市级财政每年出资300万元用于奖励斧头湖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的县(区)。根据断面水质监测年均浓度值评价断面(点位)达标情况,达标率75%及以上的县(区)获得生态补偿资金,计算公式如下:
达标断面(点位)个数
(六)资金缴付。
考核资金以“月考核、季结算”方式,由市级财政对县(区)财政结算办理。
(七)考核断面(点位)的核减。
考核断面(点位)因退垸还湖、退垸还湿等消失的,从消失的次月起不再将其纳入考核范围。
七、考核资金的使用
各县(区)补偿资金由市级财政统一结算后统筹用于下列项目支出:
(一)斧头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综合治理项目。
(二)对在斧头湖流域污染防治工作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地方和单位予以奖励,奖励办法和标准另行制定。
八、职责分工
(一)咸安区、嘉鱼县人民政府和咸宁高新区管委会要认真落实斧头湖流域碧水入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改善。
(二)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各考核断面(点位)的监测与数据汇总;加强对咸安区、嘉鱼县和咸宁高新区检查督导,及时通报情况,并将检查结果作为本地环保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市财政局负责各考核断面(点位)补偿资金的结算。
(四)各县(区)要在规定时间内上缴生态补偿资金,同时加大考核不达标断面(点位)的水污染治理力度。对超过规定期限3个月仍未上缴生态补偿资金的,或者连续3个月考核断面(点位)水质不达标的地方,市人民政府将对该地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九、本实施方案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十、本实施方案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2019年5月29日公布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斧头湖流域碧水入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咸政办函〔2019〕44号)同时废止。
主办单位: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单位地址:咸宁市银桂路15号 电子邮箱:hbxnhjbh@163.com 扫黑除恶举报电话:0715-8898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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