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生态环境领域公共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37514/2024-25957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发文单位: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名       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生态环境领域公共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年10月10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4年10月10日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生态环境系统下属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对生态环境领域相关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对象市生态环境局及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下属所有公共事业单位。二、基本原则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按照法定时限和承诺时限公开办事内容、办事过程和办事结果。对公众普遍关注和涉及其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动态公开和实施结果公开。三、公开内容
各事业单位在确定公开内容时,应当坚持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重点包括下列信息:
(一)单位名称、工作职能和权限、服务范围、“岗位职责、办公地点;
(二)服务项目、依据、时限、流程和结果;
(三)工作规范、服务标准、服务承诺;
(四)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公开的其他事项。
四、公开方式
各事业单位以主动公开为主,原则上不采取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公开相关信息,各单位可自行选择通过以下途径公开本单位信息:
(一)局官网相关网页;
(二)办公和服务场所的公开栏、公告牌;
(三)资料汇编、办事须知、服务手册;
(四)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对确需依申请公开的内容,应当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内容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单位公开或该公开内容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内容公开责任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五、工作责任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和局办公室应当加强对下属或联系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督促生态环境领域公共事业单位依法依规公开应公开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局将责令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予以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不履行办事公开职责的;
(二)不履行办事公开承诺的;
(三)不按规定时限公开和更新办事公开内容的;
(四)办事公开事项变更、撤销或终止,未能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的;
(五)隐瞒、篡改、捏造或者损毁办事公开内容的;
(六)公开不应该公开事项的。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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