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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来       源 :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解读单位:

发布日期: 2022年04月24日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名       称: 《咸宁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鼓励公众参与,强化社会监督,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2022412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咸宁市财政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咸宁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咸202226号,以下简称《举报奖励办法》),聚焦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保障群众环境权益,推动形成生态环境保护社会共治大格局

一、编制背景

近年来,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长江大保护为主阵地,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持严的主基调,保持生态环境监管执法高压态势,通过不断优化执法方式、提升执法效能,查处了大量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领域违法犯罪现象得到有效遏制随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日益呈现出隐蔽化、专业化、团伙化等特点,执法难度进一步加大,迫切需要进一步创新手段,充分发动群众力量扩大违法线索来源

随着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生态环境执法工作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的需要,在总结《咸宁市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和《咸宁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0〕8号)和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鄂环发〔2021〕7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了《举报奖励办法》,充分利用公众监督的普遍性、高效性的特点,鼓励公众更广泛、更积极地参与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生态环境部《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三、编制过程

在充分研究学习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鄂环发〔2021〕77号)的基础上,202112月,起草了《举报奖励办法》(初稿)并征求了市生态环境局内相关科室、分局的意见和建议。20222月,起草了《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市财政局意见2022年415日,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正式发布《举报奖励办法》,自2022年415日起施行。

四、主要内容

《举报奖励办法》全文共七章,二十八条,分别为总则、举报方式和范围、奖励条件和标准、受理和查处、发放程序、监督管理、附则。

一是明确了适用范围、制定原则和职责分工。

适用范围:明确了办法适用于咸宁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由本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处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及其线索的举报、受理、奖励以及监督管理

制定原则:明确了鼓励举报人对我市境内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分级分类奖励的原则,举报线索需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证属实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职责分工:明确了由市生态环境局统一管理本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负责奖励资金的发放,咸宁市财政局负责将奖励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是明确了举报方式、奖励条件、举报范围、奖励等级、奖励标准等。

举报方式:明确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网络来信来访等方式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环境违法行为,举报方式主要包括:

(一)电话举报:12345公共服务热线;

(二)网络举报:“12369环保举报”公众号及各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

(三)来信来访举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及各县(市、区)分局指定地点;(四)其他相关举报途径。

奖励条件:明确了举报奖励需具备的条件:

(一)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管辖范围内,符合本办法第七、八、九条规定的情形;

(二)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

(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实施了罚款处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中任何一种处理措施,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或者移送司法机关并追究法律责任;

(四)案件已结案;

(五)其他应当满足的条件。

举报范围和奖励等级:将举报事项分为重大举报事项、较大举报事项和一般举报事项等三类,将举报人对查处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贡献程度分为第一等贡献、第二等贡献和第三等贡献等三等,奖励标准结合举报事项和贡献程度分别设定。同时配合我市正面清单制度的实施,明确“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的企业,其违法行为经查证属于一般举报事项的,比照较大举报事项的奖励标准实施;属于较大举报事项违法情形的,比照重大举报事项的奖励标准实施。”

奖励标准:《举报奖励办法》立足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结合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鄂环发〔2021〕77号)要求,按照前述“三类三等”的标准分别设定了奖励金额,最高4万元,最低500元;被举报人违法行为符合不予处罚规定或者因无法确定、无法找到被举报人等原因,导致无法作出处理措施,给予200元奖励。

三是明确了发放原则:明确举报人在规定时间内可到指定地点和单位办理奖励领取手续,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使用电子汇款等支付方式发放奖金。除物质奖励外,鼓励对举报人实施通报表扬、发放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等精神奖励。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多人举报、再次举报、举报多种违法情形和符合多种奖励情形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四是明确了不奖励的情形。列举了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及在新闻媒体曝光的;不符合法律规定或政策规定以及存在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权益的;举报人或其近亲属为生态环境、新闻媒体及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工作人员的,或由上述人员授意举报的;同一举报事项,已获得其他有关机构奖励资金的等不予实施奖励的情形。

是明确了举报奖励的工作程序。明确了举报受理、举报交办、调查核实、奖励申请、奖励通知、奖励发放、异议处理等基本工作流程。

六是明确了责任追究。明确对恶意举报人和举报奖励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五、生效时间

《举报奖励办法》自2022年415日生效。


附件:

主办单位: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单位地址:咸宁市银桂路15号 电子邮箱:hbxnhjbh@163.com 投诉电话:0715-8898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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