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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咸宁市生态环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

来       源 :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解读单位: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 2026年10月08日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名       称: 关于《咸宁市生态环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1. 政策背景

我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从专项整治转向系统整治,是在前期打击围标串标、暗箱操作等突出问题的治理成果上,转向常态化、制度化、数智化的全链条治理,以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为加快建成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提供支撑。‌‌

2025年9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加强招标投标市场管理的若干意见》(鄂政办发〔2025〕27号),紧盯“招、投、开、评、定”各环节强化监管,为系统整治提供制度框架。2026年6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咸宁市招标投标体制机制改革工作方案》(咸政办发〔2026〕10号),提出统一评标定标规则,要求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根据行业特点及项目类型,按照“物有所值”的原则对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定标规则予以细化,实行全市同一类型项目适用统一的规则。

为落实省、市有关工作要求,规范我市生态环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快推进生态环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促进生态环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依法、规范、高效、有序开展,市生态环境局研究制定了《咸宁市生态环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二、决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3.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16号)

4.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4号)

5.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13年修正)

6.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

7.湖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细则(鄂发改规〔2025〕3号)

8.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招标投标市场管理的若干意见(鄂政办发〔2025〕27号)

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招标投标体制机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发〔2026〕10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试行)》共5章41条,分别从总则、招标与投标、开标、评标和定标、监督管理、附则五个方面对生态环境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全过程监督管理进行了规范。主要内容如下:

(一)界定了生态环境工程建设项目的适用范围和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管职责分工。生态环境部门作为行业监管部门,将使用中央或省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水污染防治资金、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等支持的生态环境工程建设项目作为监管对象。

关于监管职责的分工,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由县(市、区)级项目法人负责实施的中央或省级生态环境专项资金支持的生态环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由市级项目法人负责实施的中央或省级生态环境专项资金支持的生态环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其相关业务科室根据职能分工,对‌标前备案、开标、评标、定标、合同订立及履约验收‌等关键环节实施监督。

(二)明确了交易的场所和原则。要求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生态环境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并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同时,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廉洁、诚实守信、厉行节约的原则,落实绿色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

(三)对招标主体和投标主体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在招标主体方面,一是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推行招标人自行招标;不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可以由代建单位组织实施。二是招标人应当健全招标投标内控机制,将招标计划、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合同签订等关键事项纳入“三重一大”决策内容。三是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项目,除涉密等特殊工程外,一律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不得收取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

在投标主体方面,要求投标人必须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生态环境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的资质(资格)条件,并应当对递交的投标文件中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对开标、评标、定标、废标环节作了具体规定。在开标方面,规定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开标;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在评标方面,规定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方法可采用综合评分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定标方面,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在废标方面,规定了七种废标的情形。

(五)明确了异议的处理方式。对招标过程中的异议处理,是保障投标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该办法对异议的提出方式、招标人的处理时间等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六)规定了生态环境部门的具体监管措施。一是确定了备案制度,规定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前向直接负责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招标文件备案;规定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直接负责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备案报告。二是规定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加强对生态环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对评标专家评标活动进行监督、对招投标涉嫌违法违规的举报进行处理等方式,多举措多角度加强对生态环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

四、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解读机构: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规财)

联系方式:0715-8898848

附件:

主办单位: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单位地址:咸宁市银桂路15号 电子邮箱:hbxnhjbh@163.com 投诉电话:0715-8898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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