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环境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来源: 时间: 2020-10-24
为倡导全民参与,全面推进信息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促进环境保护有关信息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公正、公平、便民、客观”的原则,切实加强领导,完善机制,及时、准确地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重点排污单位基础信息、排污信息、防治污染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方便人民群众掌握涉及切身利益的公众环境信息,努力开创我市环保工作新局面,全面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二、组织保障
为加强组织协调,由咸宁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全市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各重点排污企业也必须建立健全本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指定机构、明确专人负责本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三、公开原则
(一)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相结合。
(二)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相结合。
(三)分级负责,分类汇总,统一发布。
四、公开内容
(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1.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突发环境事件、重点排污单位和违法企业名单、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结果等信息。
2.根据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3个配套办法规定,向社会公开按日计罚的责令改正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查封扣押决定、查封扣押延期情况、解除查封扣押决定和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限制生产延期情况和解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日期等相关信息。
(二)重点排污企业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1.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
2.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
3.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6.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规定要求排污企业将整改方案及整改信息向社会公开。列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公开其环境自行监测方案和监测数据。
五、公开方式
(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公开的信息内容,通过“咸宁市环境保护局门户网站”环境信息公开栏目进行公开。
(二)重点排污企业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内容通过其网站、本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平台或者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同时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1.公告或者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
2.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3.信息公开服务、监督热线电话;
4.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
六、公开程序
按照“谁发起、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本局应当公开的信息内容,应由各相关科室、二级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公开。
(一)所有公开的信息须纳入局综合办公管理平台进行流转审核存档,待分管领导审核通过后,由专人负责公开到网站指定的子页面栏目。
(二)对于需公开到网站首页面的信息,由各科室、二级单位通过综合办公管理平台向分管信息公开的领导提起公开申请,待审核通过后,交由环境信息宣教中心负责公开。
(三)重点排污企业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要保证做到真实无误、实事求是。对于需发布到市环保局门户网站的信息,须由企业提交申请报市环保局审核通过后予以发布。
七、工作要求
(一)局环境信息宣教中心负责对局属二级单位和科室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帮助指导。市环境监察支队和局污防科负责对各重点排污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活动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如发现有企业不按《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规定进行公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责令限期公开,同时可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置。
(二)局各相关科室、二级单位应当按照公开方式、内容等要求,及时向环境信息宣教中心报送本科室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如因迟报、瞒报、漏报或公开的信息内容弄虚作假等对全局工作造成影响的,各相关科室、二级单位负责人承担责任。
(三)各重点排污企业要将本企业负责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名称、组成人员、联系方式、工作制度、公开方式等内容报市环境监察支队备案。
(四)对公众要求公开的其它事项,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由相关科室提出意见,报局领导审核后,可以公开的应予公开,公开内容应告知有关当事人,不能公开的在规定时限内要告知申请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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