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咸宁市贯彻落实第二轮省生态环保督察报告整改方案》要求,咸宁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完成第二轮省生态环保督察报告反馈问题(市序号26)整改工作,现将问题整改情况公示如下:
一、督察反馈问题
斧头湖管理机制不完善。斧头湖涉及武汉、咸宁两地联合执法机制不畅,协调机制不完善,难以实现有效治理。同时市场作用发挥不够,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多渠道资金扶持等制度建设有待加强。
二、整改目标
完善斧头湖治理机制,加强跨市联动执法,推动斧头湖水环境持续改善。
三、整改措施
1.加强与武汉市联动,推动形成斧头湖联席会商、联动执法、联合惩戒的治理机制。
2.大力推进入湖排污口排查整治,严格入河排污口审批。
3.加强农业面源污染及水产养殖污染治理。持续开展渔业资源增殖放流。
4.加强斧头湖流域入湖支流、涵闸泵站、排污口巡查和水质监测。
5、持续落实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每月开展流域生态补偿考核监测工作,定期开展生态补偿考核结算。
6. 积极策划项目,推动斧头湖水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
四、整改情况
1.斧头湖联席会商、联动执法、联合惩戒的治理机制建设情况。一是建立跨区域联防联控机制。2024年1月29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与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签署了《斧头湖流域联防联控联治机制框架协议》。3月7日,两市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开展斧头湖现场调研,并召开斧头湖水质提升联席会议,共商水质攻坚工作。二是深化“府检联动”工作机制。召开三次“府检联动”联席会议,推动政府职能与检察履职深度融合、有效衔接,推动实现依法行政和能动司法相互促进、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良性互动。三是开展区域联合执法行动。4月26日、10月11日对斧头湖流域开展了两轮交叉执法检查。四是加强协作提升应急能力。武汉市、咸宁市河长办联合召开斧头湖湖长制工作联席会议,协同推进斧头湖水环境治理和保护。咸宁市水利和湖泊局与生态环境局建立环境应急联动工作机制,不断提升环境应急能力,守牢区域生态安全底线。
2.斧头湖流域排口排查整治及排口审批情况。2019年我市率先在全省开展重点湖泊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溯源、整治工作,2020年6月8日,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开展省控重点湖泊排污口排查整治的通知》(鄂环办〔2020〕27号)文件,推广我市斧头湖流域排口排查工作经验。斧头湖27个入湖排口已全面完成整治。咸宁市生态环境局严格斧头湖流域新上项目的环评审批、排污许可和排口设置审批关。“十四五”以来斧头湖流域无印染、原料化工等污染型项目在流域内落户,未审批工业类排口。
3.农业面源治理及增殖放流工作情况。咸安区积极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强化畜禽养殖日常监管。今年开展斧头湖流域100户农户施肥情况调查、指导流域内6家农资店春耕配方肥销售台账管理、完成斧头湖流域502个土壤取土化验;开展新肥料、新机械新技术等“三新”技术推广面积3000亩,其中包括建设500亩绿肥种植示范片。切实推进斧头湖流域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综合利用工作,发放畜禽粪污资源化综合利用法规政策、典型案例、明白纸等宣传资料,已建立斧头湖流域28家养殖场清单,并督促各场建立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与台账。嘉鱼县投入资金700余万元,完成斧头湖畔、南港闸、东湖等养殖片区尾水治理,治理养殖面积5000亩;建立金润农业、知夫合作社等减少化肥示范基地,在斧头湖续建水稻、水果、蔬菜、绿色防控示范基地1.6万亩。市农业农村局、咸安区政府、嘉鱼县政府分别于2024年3月19日、4月3日、4月8日开展增殖放流,共计投放10cm以上鲢鱼、鳙鱼等滤食性鱼类170万尾。
4.斧头湖流域入湖支流、涵闸泵站、排口巡查、水质监测情况。咸宁市生态环境局不断完善水环境管理机制。通过自动监测站,对斧头湖咸宁湖心和重要入湖河流水质数据进行实时监测,发现异常及时预警,并采取相应措施。建立日常巡查机制,采用人工巡湖+无人机+排污口监测的方式及时对斧头湖流域水质变化趋势进行分析研判,实时通报督办相关责任单位落实管控措施。2024年累计外出巡查237天,出勤474人次,现场快检采样检测313次,实验室分析采样检测385次。2024年1-11月斧头湖咸宁湖心水质为Ⅲ类。
5.斧头湖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建设情况。咸宁市已建斧头湖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每月定期对pH、溶解氧、水温、化学需氧量、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总磷7项指标进行监测分析。补偿机制建立以来,已连续开展5个年度考核工作,共结算补偿资金2725.55万元。倒逼沿湖县(区)持续加大湖泊保护和监管力度,改善流域生态环境,提升斧头湖水环境质量。
6.水生态保护修复项目谋划实施情况。“十四五”以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持续谋划实施斧头湖环湖水生态保护修复工程。2024年持续谋划实施斧头湖水生态修复项目3个,目前已争取到中央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5927万元。累计完成20km河湖生态缓冲带建设,建设湿地1.36km2。
如有异议,请以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反映。邮寄以邮戳为准,直接送达以送达之日为准。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2024年12月20日至2025年1月3日)。
联系人:朱燕
联系方式:0715-8898863
联系地址:咸宁市咸安区银桂路15号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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