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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立法规范西凉湖流域养殖尾水排放

发布时间:2023-12-15 来源:荆楚网

西凉湖流域,很多水产养殖户和畜禽养殖户随意排放养殖尾水,造成河流、湖泊水质污染。针对这一现象,新出台的《咸宁市西凉湖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否进行了规范?12月13日,咸宁市召开新闻发布会,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祖文普回答了相关提问。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祖文普出席发布会。黄铮 摄

祖文普表示,针对这一现象,《条例》首先在第十二条第一款中规定,市、流域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排污口长效监督管理机制,组织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对西凉湖和入出湖河流排污口进行全面排查、监测、溯源,确定责任主体,实施源头管控和分类整治,对违法设置的排污口依法予以处置。

其次,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市、流域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水环境监测、预警、应急系统,完善信息共享机制,科学布设西凉湖和入出湖河流水质、水量等监测站点,定期发布监测信息;发现水质、水量等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责任单位采取治理措施。

傍晚的西凉湖畔。通讯员 陈玉梅 供图

祖文普介绍,条例的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市、流域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西凉湖流域水产养殖环境治理,科学划定养殖区域,发展生态养殖,推进养殖尾水节水减排和排污口规范设置。水产养殖尾水排放应当符合水环境管理要求,不得直接排放和污染生态环境。

市、流域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西凉湖流域畜禽养殖的监督管理,明确畜禽规模以下养殖者污染治理要求和责任,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者应当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污染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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