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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

发布时间:2022-04-13 来源: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为加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持续改善环境质量,加快补齐生态环境建设短板,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湖北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和《咸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精神,制定本规划。

第一章  咸宁市环境保护形势

第一节  “十二五”环境保护发展成就

“十二五”期间,市委、市政府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以“生态咸宁、绿色崛起”为统领,以环境改善为目标,以污染减排为主线,攻坚克难、砥砺奋进,全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

生态保护纳入全市重大战略。市委、市政府着眼于新的发展阶段和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了以绿色崛起为引领,建设生态、宜居、美丽咸宁的发展战略,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重要位置,以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为载体,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

生态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大气主要污染因子PM10浓度均值稳定在90微克/立方米,空气质量位居全省前列;全市12个国控及省控地表水监测点、2个跨市界断面、8个县级以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均为100%,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96.9%;生态环境状况指数大于75,2015年全市森林覆盖率为49.32%,生态环境状况保持为优。

治污减排目标任务全面完成。十二五期间,全市实施减排项目112个。其中,25个治理减排项目、25个结构关闭减排项目、62个农业源减排项目,共减排化学需氧量10101.64吨、氨氮1575.44吨、二氧化硫2973.32吨、氮氧化物6209.95吨,实现了“十二五”规划确定的减排目标。

生态文明建设取得成效。市委、市政府坚持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全局性、战略性的大事来抓,有力促进了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环保模范城市创建顺利通过专家组验收,出台了《咸宁市生态市(绿色崛起)建设考核办法》,拟定了《咸宁市生态市建设规划》,全市成功创建2个国家级生态村、18个省级生态乡镇、164个省级生态村,8个村庄入选中国古传统村落保护名录,潜山森林公园和嘉鱼三湖连江获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称号。

环境风险防控水平有效提升。全面加强环境应急响应,市、县两级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环境应急演练。深化环保信访积案化解工作,实行领导接访、包案化解制度,大力提升应急信访能力水平。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率、处置利用率、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合格率和经营单位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均达100%。辐射安全监督检查率、整改完成率均达100%。

环境安全保障得到加强。通过开展“环保专项行动”“零点行动”“春雷行动”及环保大检查,有力推进了一批突出环境问题的解决。推动8家省级经济开发区全面完成规划环评,对1315个项目办理了环评审批,同时对20个具有重大环境风险隐患的建设项目予以否决,环评转方式调结构作用切实发挥。

环保基础工作不断夯实。建成咸宁市环境监控中心,投运了湖北省大气复合污染预警预报中心咸宁站,完成了潜山森林公园等4个空气监测网点以及鄂南高中等5个噪声自动监测系统的建设和升级改造,并在陆水流域启动四县跨界断面自动监测站建设。全面建成市直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启动了100家重点企业视频监控系统项目建设。建立完善了网上联合审批平台,实现省、市、县三级联合审批全覆盖。设立了环保微博、微信投诉平台,规范建立了环境信访应急值班管理制度,完善了重点案件包案制、督查制、移送制。制定了《咸宁市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与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和武汉市环保局建立了污染预防及应急联动工作机制。

截至2015年底,“十二五”规划的八大类29个指标已完成22项,7项指标存在差距。

表1  咸宁市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指标完成情况

指 标 名 称

单位

2010年基数

2015年

现状值

规划

目标

完成

情况

一、能耗指标

(1)单位GDP能耗

吨标煤/万元

——

0.5821

1.15

完成

(2)单位GDP用水量

/万元

——

53.80

170

完成

二、总量控制指标

(1)COD排放总量

万吨

5.63

5.09

5.21

完成

(2)氨氮排放总量

万吨

0.61

0.51

0.55

完成

(3)SO2排放总量

万吨

2.12

2.24

2.07

未完成

(4)氮氧化物排放总量

万吨

2.67

2.34

2.48

完成

三、环境质量指标

(1)城市空气质量优良率

%

>93

67.7

98

未完成

(2)县城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

%

91

100

100

完成

(3)地表河流省控断面达Ⅲ类水质的比例

%

>85

100

90

完成

(4)跨界水体水质达标率

%

>85

100

100

完成

(5)重点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小于55dB的比例

%

57.1

100

>85

完成

四、污染防治指标

(1)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

%

98.33

100

100

完成

(2)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

70

94.94

80

完成

(3)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

%

92.76

100

100

完成

(4)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

%

50

28

85

未完成

(5)农用化肥施用强度

kg/ha

——

350

335

未完成

(6)农药施用强度

kg/ha

——

4.56

15.4

完成

(7)秸秆综合利用率

%

——

81.68

>90

未完成

(8)村庄环境综合整治覆盖率

%

——

81

40

完成

五、生态建设指标

(1)森林覆盖率

%

47.68

49.32

>56

未完成

(2)水土流失面积占国土面积比例

%

——

20.6

≤25.3

完成

(3)自然保护区占国土面积比例

%

——

3.1

5

未完成

六、城市环境基础设施

(1)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

%

81.6

91.5

90

完成

(2)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

54.35

100

100

完成

(3)城市建成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

m2/

——

13.16

12

完成

七、环境安全保障指标

(1)突发性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率

%

100

100

100

完成

(2)放射性废物安全处置率

%

100

100

100

完成

八、环境管理能力

(1)环境监测能力达到标准化水平的比例

%

60

85.7

85

完成

(2)环境监察能力达到标准化水平的比例

%

80

100

85

完成

第二节  面临的主要问题

咸宁境内有富水、陆水、金水、黄盖湖四大水系,生态环境地位十分重要。但是咸宁市总体上仍处于工业化中后期,部分地区生态系统遭受破坏,环境风险隐患不容忽视,水资源优势逐渐减弱,环境质量局部形势仍然严峻。

产业结构调整任务艰巨。全市资源型产业转型升级力度不够,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不足,过于依赖大中型企业,小微型企业发展不足。同时我市产业结构偏重且对外协作配套权重较大,对外依存度高,使得外部风险和不确定性因素对我市支柱产业的影响增加,传统产业产能过剩和新兴产业有效供给能力不足的矛盾更加突出,稳增长任务艰巨。

环境质量形势严峻。2015年全市空气优良天数比例为67.7%,其中重度和中度污染天数比例为4.1%,PM2.5浓度为55微克/立方米。斧头湖、大岩湖水质有所下降,工业污染向农村转移,规模化畜禽、水产养殖和种植业面源污染问题凸显。

环境风险隐患不容忽视。长江是我省重要的饮用水水源地,但咸宁市嘉鱼县畈湖工业园化工企业多沿江分布,布局总体呈现近水靠城的分布特征,部分危险化学品企业距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等环境敏感区域较近,布局性、区域性环境风险日益突出,保障饮用水安全压力巨大。

第三节  机遇和挑战

“十三五”时期,我市处于深化创新发展、质效发展及绿色发展的重要时期。一是国家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绿色发展理念深入人心,生态文明“1+6”制度体系的刚性要求深度融入“五位一体”国家战略。二是国家推动经济协调发展的重点向内陆转移,“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长江中游城市群、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等国家战略叠加,再加上省委“两圈两带一群”和“一主两副多级”战略实施以及幕阜山片区扶贫攻坚振兴发展,使咸宁的地位进一步提升。三是补齐生态环境短板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美丽中国的重要任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力推进污染防治,大气、水、土壤三大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全面展开。四是将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了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稳步实施。五是更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法规体系不断完善,执法、督察机制不断强化。六是生态立省战略深入实施,生态红线全面落实,各级政府环境保护的责任逐步强化。七是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社会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自觉度不断加大,社会共治的生态环境保护格局逐步形成,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的社会氛围日益浓厚。

同时,全市生态环境保护也面临着诸多挑战,主要表现为:一是生态文明建设有待加强,资源环境约束依然趋紧,经济长期高位增长带来的环境污染累积排放与资源环境承载有限的矛盾日益突出。二是全面改善环境质量任务艰巨。部分地区空气质量、水体水质不达标,部分水体断面、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如期完成国家、省、市考核要求的难度较大,全面改善农村环境质量任务繁重。三是长江经济带发展新理念对咸宁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带来挑战。沿江地区的空间开发会有更严约束。产业转型升级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求更高,绿色发展压力空前,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更高更重。四是人民群众对良好的生态环境品质需求日益强烈。良好的生态环境已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民生关切,人民群众希望吸上新鲜的空气、喝上干净的水、吃上放心的食物,生活在天蓝、地绿、水净的美好家园的呼声日益高涨。

总之,“十三五”期间,我市环境保护既面临前所未有的战略机遇,也面对诸多挑战,必须充分利用新机遇新条件,妥善应对各种风险和挑战,坚定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提高生态环境质量。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一节  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打造中国中部绿心、建设国际生态城市”的发展定位,以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为平台,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以污染治理、总量减排、风险管控为着力点,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打赢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推进民生改善,实现绿色发展。

第二节  基本原则

坚持绿色发展、标本兼治。强化宏观调控,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空间布局,调控城市形态,加强资源节约和利用,推动形成绿色生产和绿色生活方式,从源头预防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坚持环境执法、强化法治。以实施《环境保护法》为核心,加强环境立法、环境执法,从硬从严,重拳出击,促进全社会遵纪守法;加快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依靠法律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现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

坚持多管齐下、社会共治。强化政府的统领、引导和监管责任;激发企业保护环境、治理污染的活力和潜能,引导建立以市场、企业为主体的环境治理体系;加强宣传教育、公众参与和舆论监督工作,各施其力,形成合力,逐步形成政府统领、市场驱动、企业施治、全民参与的环境治理新格局,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

坚持深化改革、系统施治。加快实施环境保护体制改革与创新,科学运用定责、监督、评估、考核、惩戒、激励等系列措施,落实各方环保责任,监督执行过程,评估保护成效,确保“十三五”规划目标如期实现。

第三节  规划目标

总体目标:到2020年,全市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环境安全得到可靠保障,生态系统稳定性持续增强,生产和生活绿色水平明显提高,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基本完善,环境治理能力基本实现现代化,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

主要指标:

大气环境方面:实施“蓝天工程”。严格落实“气十条”,推动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着力改善大气质量,确保空气质量优良率达到80%以上,PM2.5均值稳定在45微克/立方米以下,空气质量位居全省前列。

水环境方面:实施“碧水工程”。严格落实“水十条”,全面启动乡镇污水治理工作,全市主要地表水水质达标率为100%,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均为100%。

土壤环境方面:实施“净土工程”。严格落实“土十条”,编制《咸宁市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加强土壤环境监管和修复治理,确保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点位达标率保持稳定。

固体废物方面:到2020年,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建制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55%以上,城镇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乡镇污泥规范化处理处置率达到80%以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为100%,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为100%。

生态环境方面:深入实施“绿满鄂南”行动,推进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和修复,构建市域“一区两廊三带五片”为骨架的绿色生态安全格局。到2020年,森林覆盖率达到50.07%。

根据国家、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相关要求,结合咸宁实际情况,“十三五”期间环保规划指标如下。

表2  咸宁市“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指标体系

指 标 名 称

单位

2015年

2020年

规划目标

指标

类型

依据

、环境质量指标

(1)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

%

67.7

≥80

约束性

根据《咸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规定,到2020年,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80%

(2)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

ug/m3

55

45

约束性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分解下达“十三五”空气环境质量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的通知》(鄂政发〔201648号)规定,到2020年,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45ug/m3

(3)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

%

100

100

约束性

根据《湖北生态省建设规划》规定到2020,县城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为100%;建制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为95%以上。

(4)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

%

-

100

预期性

(5)地表水省控考核断面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比例

%

100

100

约束性

根据《咸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规定,地表水达到或好于Ⅲ类水质的比例100%

(6)劣Ⅴ类水体比例

%

-

0

约束性

根据《咸宁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规划》规定,基本消除Ⅴ类水体。

(7)建成区黑臭水体比例

%

-

0

约束性

根据《湖北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及《湖北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纲要》规定,到2020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以内。

(8)地下水质量极差比例

%

-

保持

稳定

约束性

根据《咸宁市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规定,2020年地下水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这里的考核点位是指麻糖水厂地下水点位,水质级别现状良好。

(9)城镇区域环境噪声均值

dB(A)

54.8

≤55

预期性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中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的区域昼间噪声限值为55dB(A),交通噪声为70dB(A)

(10)城镇交通环境噪声均值

dB(A)

66.1

≤70

预期性

(11)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点位达标率

%

-

86.9

预期性

根据《湖北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纲要》规定,到2020,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点位达标率86.9%以上。

、总量控制指标

(1)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

2020年较2015年减排比例(%)

-

10

约束性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分解下达“十三五”空气环境质量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的通知》(鄂政发〔201648号)下达的分解任务确定。

“十三五”期间重大工程累积减排量(万吨)

5.09

0.42

(2)氨氮排放总量

2020年较2015年减排比例(%)

-

10

“十三五”期间重大工程累积减排量

(万吨)

0.51

0.045

(3)二氧化硫排放总量

2020年较2015年减排比例(%)

-

15

“十三五”期间重大工程累积减排量

(万吨)

2.24

0.74

(4)氮氧化物排放总量

2020年较2015年减排比例(%)

-

15

“十三五”期间重大工程累积减排量

(万吨)

2.34

0.52

(5)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总量

2020年较2015年减排比例(%)

-

15

“十三五”期间重大工程累积减排量

(万吨)

-

0.67

三、污染防治指标

(1)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达标率

%

100

100

预期性

根据《湖北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纲要》规定,到2020年,实现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咸宁市目前这两项指标均已经满足要求。本《规划》结合实际,提出工业企业废气、废水排放达标率为100%,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为100%的目标。

(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

%

100

100

预期性

四、生态建设指标

(1)森林覆盖率

%

49.78

≥50.07

约束性

根据《咸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规定,到2020,全市森林覆盖率达到50.07%

(2)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在县市区生态环境指数(EI值)

-

-

持续

上升

预期性

生态环境指数(EI)是指反映被评价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的一系列指数的综合。我市被列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县()为通城县和通山县,每年国家需要对这些县()的生态环境指数(EI值)进行考核。根据《湖北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纲要》规定,到2020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在县()EI值持续上升。

五、城镇环境基础设施

(1)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

城市

%

91.5

100

约束性

根据《咸宁市住建十三五规划》规定,到2020,主城区污水处理率达到95%,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90%。根据《湖北省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指南》规定,到2020年,乡镇污水集中处理率大于75%

县城

%

-

100

约束性

乡镇

%

-

>75

约束性

(2)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县城

以上

%

100

100

约束性

根据《咸宁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规划》规定,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以上。根据《咸宁市住建十三五规划》规定,到2020年,建制镇达到55%以上。

建制镇

%

-

≥55

约束性

(3)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

县城

以上

%

-

≥90

约束性

根据《咸宁市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规定,到2020年,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这里的污泥是指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剩余污泥。根据《湖北省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指南》规定,乡镇污泥规范化处理处置率大于80%

乡镇

%

-

>80

约束性

六、环境安全保障指标

(1)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率

%

100

100

预期性

根据《湖北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纲要》规定,到2020年,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率达100%

(2)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

%

100

100

预期性

根据《咸宁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规划》关于生态文明试点示范市建设指标规定,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为100%

七、环境管理指标

(1)项目环评执行率

%

100

100

约束性

根据《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市指标(试行)》关于生态文明试点示范市建设指标规定,环境影响评价率及环保竣工验收通过率均为100%

(2)项目“三同时执行率

%

100

100

约束性

(3)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占党政实绩考核的比例

%

20

≥20

预期性

根据《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市指标(试行)》关于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指标规定,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占党政实绩考核的比例在20%以上。

第三章 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全面推进绿色发展

第一节  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在我市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明确我市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实行严格保护。将生态保护红线成果应用到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等空间管控规划中,实现“多规合一”。

制定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后实行分要素管控的政策,制定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根据不同红线区域内保护对象的不同,实行差别化的管控措施,编制负面清单,严禁有损主导生态功能的开发建设活动。加快生态红线规划编制,在编制生态红线规划时,要与土地利用规划、土地整治规划等进行充分衔接。

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控。严格限制生态红线区内工业生产、资源开发、城镇化建设等与生态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依法关闭红线区内污染物排放企业,难以关闭的,须限期迁出。依托新型城镇化建设,实施人口退出政策,鼓励、引导红线区内现有人口向周边县市及中心镇集聚。加强对红线区内生态环境质量和生态系统功能的监控和评估,确保红线区内生态环境质量稳定和改善,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科学划定森林、湿地等领域生态红线,严格自然生态空间征(占)用管理,有效遏制生态系统退化的趋势。

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目标责任制。市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每5年对生态红线保护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提拔任用的依据。

第二节  构建生态安全屏障

以构建山、水、林、田、湖一体化生态安全屏障为目标,在优化生态系统网络基本空间格局的基础之上,确保生态系统功能稳步提升,构建“两带两河两湖”生态屏障,保障区域生态环境安全。

两带:即沿长江生态带咸宁段、幕阜山生态带。

两河:即陆水河、淦河。

两湖:即斧头湖、西凉湖。

落实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制定实施《咸宁市生态功能区划》,加快构建“两带两河两湖”生态屏障。落实长江大保护职责,重点推进陆水干流防洪治理、斧头湖西凉湖湖堤加固工程建设,确保“满城净水入江,一江清水东流”。实施幕阜山生态保护和修复,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采伐,大力推进省级森林城镇、绿色示范乡村创建。支持通城、通山建设国家重点生态功能示范区。积极开展荒山造林和通道绿化,完成造林39.25万亩,确保“绿满鄂南”行动三年结硬账。

第三节  构建环境预防体系

严格规划环评。依据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分析,结合城市主体功能区划,对全市县级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未进行规划环评的开发区、园区,暂停其入园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制定咸宁市工业园区管理目标要求,规范各县(市、区)、乡镇工业园区建设。加强规划环评的事中事后监督评估,完善区域限批机制。开展重点产业园区规划环评“负面清单”管理试点。

严格环境准入。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总量削减替代制度,严控新增排污量。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空间规划、总量控制要求和超出资源环境承载力、存在重大环境风险隐患,以及对生态红线构成严重威胁的建设项目,环评一律不批准。对不落实“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时不予通过。

加快地方环保标准的制定积极完善大气、水、土壤等环境污染防治保护相关规章制度。

探索资源环境承载力监测预警机制到2020年,组织完成市、县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要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建立监测评价、预警指标和技术方法体系,实施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

第四节  协同控制能源资源消耗

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着力推进风能、生物质能、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的转化利用,合理利用咸安、崇阳、通山、赤壁等地风电资源,支持建设大型太阳能项目,提高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利用比例。推动能源结构清洁化转型,进一步提高清洁能源消费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加大城镇天然气供应管网建设力度,增加天然气供应能力。鼓励城市输气管网向乡镇延伸,提高农村居民天然气使用率。在人口相对集中的中心乡镇区、中心村等居民点设置管道天然气和充电桩,在较分散的居民点大力推广沼气。

严格控制燃煤消耗控制煤炭质量,燃煤锅炉和工业炉窑应使用低硫煤、洗后动力煤或者固硫型煤,提高洗选后煤炭使用比例,禁止购入高硫份、高灰份煤炭。2017年1月,完成全市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新、扩建燃煤设施,已建成燃煤设施应在2017年6月30日前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洁能源,非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的城市建成区及工业园区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区域禁止新建1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

加强水资源管理。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用水定额和计划管理,严格落实长江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等红线管理。坚持“整体、循环、合理、效率”的原则,加强城乡水资源统一调配,实现流域水资源的集中管理。建立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的新增取水,加强计划用水和取水许可监管。完善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制度,推进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征收水资源费制度的落实。建设完善省级水资源监控管理信息平台和水资源管理系统,增强水资源监控能力。开展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健全完善节水技术标准体系,加快淘汰不符合节水标准的设备和器具。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实施最严格的用地制度,实施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严格用地空间管制。推动城乡土地综合利用,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严格控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有序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和农村土地整治,切实加强土地批后监管,积极盘活闲置建设用地和低效地,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积极创建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示范市。

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推动绿色矿山建设,提高矿产资源采选回收率;加强矿山生态修复,积极推进废弃矿山、城市矿资源产综合开发利用。

第五节  大力发展绿色低碳循环产业

淘汰落后过剩产能。贯彻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组织实施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行动。充分发挥市场约束和资源约束倒逼机制作用,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及必要的行政手段,促使企业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加快钢铁、煤炭、化工、玻璃、造纸等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步伐,重点抓好小化工等行业的专项整治。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强化“负面清单”管理和区域环境治理。

推动传统产业升级。加快推进冶金建材、纺织服装、机电制造、食品饮料、电力能源等传统行业产品结构优化升级、产业聚集发展。支持纺织、食品、化工等制造企业开发绿色产品,提升产品节能环保低碳水平。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坚持“粮食为主、种养结合、循环发展”,推动粮经饲统筹、农林牧渔结合、种养加一体化发展。鼓励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促进产业转型升级。2017年底完成全市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

加快发展战略新兴产业。以国家级开发区为载体,对接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规划和重大科技专项,加快新能源、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特色新材料、电子信息、先进装备制造等六大重点产业体系的建立,促进制造业向创新驱动型、质量效益型、智能融合型、绿色低碳型、生产服务型转变。推动生产性服务业高端化发展,建设生态工业产业集群。加快开发区、园区平台建设,推进优势特色产业集聚区建设。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组织开展咸宁高新区、省级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创建工作。大力推进工业园区内企业间、行业间和产业间循环模式。以咸宁和低碳产业示范园区为骨干,构建覆盖全市、辐射中部地区的再生资源产业网络,建成中部地区废旧汽车回收、废塑料再生利用中心。大力发展清洁能源产业,促进金属、石油等原材料的节约代用。

第六节  推动形成绿色生活方式

提高全民生态文明意识。积极培育生态文化、生态道德,使生态文明成为社会主流价值观。从娃娃抓起,从家庭、学校教育抓起,引导全社会树立生态文明意识。把生态文明教育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干部教育培训体系。通过典型示范、展览展示、岗位创建等形式,广泛动员全民参与生态文明建设。

推行生态文明生活方式。倡导勤俭节约的消费观,推动全民在衣、食、住、行、游等方面加快向勤俭节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方式转变。广泛开展“绿色机关”“绿色学校”“绿色企业”“绿色社区”“绿色家庭”等生态文明创建活动,创建一批生态文明示范单位,推动形成节俭养德、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第四章推进三大行动计划,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第一节  综合施策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十三五”期间,加大工业、机动车、扬尘、农业面源等多污染源综合防控,协同控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VOCs等多污染物排放,推进大气多污染物综合控制。

加快推进全市污染源解析等基础工作,实施大气污染动态源解析和源清单更新,明确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区域、重点领域,实施清单精细化管理模式,按照全面部署、分区实施、源头治理、协同控制的原则持续改善空气质量。

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加大工业废气治理。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加快集中供热及清洁能源改造,严格实施咸宁市中心城区和各县市城区环境空气质量达标规划。2016年10月底前,城区基本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料锅炉。2017年6月底前,全市范围内淘汰或改造所有2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所有在用燃料煤锅炉必须满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在供热供气管网不能覆盖的地区,改用电、新能源或洁净煤,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在化工、造纸、印染、制革、制药等产业集聚区,通过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

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工程建设。全市所有新、改、扩建热电联产机组必须采取低氮燃烧技术并配备烟气脱硝设施,鼓励现役热电机组实施低氮燃烧及烟气脱硝改造。2017年底前,全市2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完成脱硫改造,3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机组完成低氮燃烧及烟气脱硝改造,全市10—20蒸吨/小时燃煤锅炉和工业炉窑完成脱硫设施建设或改造。到2020年,全市3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机组完成烟气清洁排放技术改造,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在淘汰燃煤小锅炉基础上,对重点行业排放烟粉尘实施提标改造,对保留的燃煤锅炉、炉窑、烟粉加工车间实施烟粉尘治理。

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全面开展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源调查,制定固定源、移动源、面源精细化排放清单,建立全市VOCs排放基本信息数据库。编制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规划,全面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将VOCs纳入全市“十三五”污染物总量控制范畴。重点推进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实施VOCs综合整治。

加强扬尘和工业无组织排放粉尘污染防控。加强物料堆场粉尘污染整治力度,煤炭、煤灰、石膏等物料堆场应实施封闭存储或设置防风围挡,堆场作业应配套喷淋降尘措施。强化施工扬尘治理,全面推行绿色施工,建设施工现场应全封闭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应进行地面硬化。严格渣土运输监督管理,严厉查处非法改装渣土车,渣土运输车辆应采取密闭措施,并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加强道路清洁保洁降尘,全面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提升建成区道路及重点区域保洁水平和保洁质量。开展沙石料场(厂)及其周边区域大气环境污染专项排查和整治。

强化移动源排气污染治理。提升车用汽柴油品质,2016年底前全面完成国V标准车用汽柴油供应升级。加强机动车环保监管执法,2017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加强机动车路检、抽检等监督性监测。加强船舶、工程机械、工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源基础情况和污染排放状况调查和监管。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设定黄标车限行区域。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到2020年,咸宁市城区使用新能源公交车和出租车。

大力推进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开展餐饮油烟污染治理,中心城区严格控制露天烧烤。加强对咸宁及各县(市、区)城区餐饮油烟排放单位的监管执法,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应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推进餐饮服务场所及老旧社区家用油烟直排设施环保改造。

严防农作物秸秆和垃圾露天焚烧。严控秸秆露天焚烧,建立秸秆禁烧责任体系,完善目标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秸秆露天焚烧污染环境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力度。加大对秸秆回收和综合利用的扶持力度,制定咸宁市秸秆资源综合利用鼓励政策和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积极鼓励建设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工程,提升秸秆综合利用水平。建立有序的秸秆收贮和产销体系,从源头控制秸秆焚烧。严控垃圾露天焚烧,尤其要控制含废塑料和橡胶等释放有害气体的垃圾露天焚烧。

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市与县(市、区)两级环保部门要加强与当地气象部门的合作,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按不同污染等级确定企业限产停产、机动车限行和扬尘管控、中小学校停课以及可行的气象干预等应对措施。进一步完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加强与武汉市等周边地市协调协作,构建大气联防联控平台和环境信息共享机制。做好市域外重污染天气对本市空气质量影响的分析和应对。

第二节  全面实施水污染防治计划

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严格划定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开展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调查,依法划定各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大力推进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整治和生态建设,完善饮用水源的水质监测与防控体系,全面加强水源地氨氮、总磷和有机物污染防治。健全饮用水源地水环境监控制度,定期发布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信息,确保社会及时得到饮用水源质量信息,促进公众参与并接受公众监督。制定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实施方案。建立城市饮用水源污染应急预案。加强乡镇、联村、单村集中式饮用水源能力建设并设立单独的资金保障体系。

到2020年,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均达到100%。

加强良好水体保护。深入贯彻落实《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制定重点湖泊水库保护规划;划定并严守湖泊生态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湖滨生态敏感区;加强湖泊水库水资源统一管理和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坚持保护优先和自然恢复为主,大力实施湖泊水库生态建设和保护工程;加强湖泊水库水环境质量监测和信息发布。开展湖泊水库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试点工作。以纳入国家《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2013—2020年)》的陆水湖、百丈潭水库、斧头湖、西凉湖、富水湖、黄盖湖等湖库为重点,全面开展湖库生态环境安全评估,制定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确保水生态环境良好;强化控源减排,开展湿地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增强湖库自然修复能力,确保湖库及入湖库河流水质保持或优于现状。

整治城市黑臭水体。在全面摸底、逐一排查的基础上,全面掌握全市城市黑臭水体状况。按照“一水一策”要求,结合地区实际条件,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调水引流、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每季度或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咸宁市建成区于2016年底前完成黑臭水体排查,按要求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2017年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到2020年,各县(市、区)建成区黑臭水体全部消除。

深化重点流域污染防治。以通城、崇阳、赤壁、嘉鱼为重点,推进陆水流域水环境分区管理控制,建设陆水流域水质自动监测站。开展水污染风险防控,强化嘉鱼县、赤壁市的水环境应急管理,对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有色金属冶炼等工业企业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编制、评估、修订、备案等工作,实现预案及时更新和动态管理。在陆水、富水、淦水等重点流域上游开展水资源保护,加快库区周边植被恢复,增强森林的水源涵养与水土保持能力,加强库区周边生态隔离带建设,减少水体周边生产生活对水质的影响。

各县(市、区)政府要统筹协调环保、水务、农业、住建、卫生、交通、公安、安监等部门,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机制,形成政府领导、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对跨流域、跨区域的饮用水水源,流域内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立上下游联动协调机制,上游地方政府或部门从事可能影响水质安全的活动时,必须分析其对下游供水的影响,并及时通报有关情况,确保下游供水安全。

保护水生生态系统。积极保护水生生态空间,采取多种经济政策释放滨岸生态空间,有序实现江河湖库休养生息。严格河流、湖泊、湿地等用途控制,清理非法开垦土地。到2020年,保持重点江河湖库水面面积不减少、恢复被侵占的水体生态环境。加强对重点湖泊周边人工围垦形成的养殖垸塘的退垸还湖工作,提升农田、农村积水区河段滨水植物面源污染截留功能。开展湖泊、港渠水域、湖滨带和汇水区等区域的生态修复工程,建设人工湿地系统。加大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的保护和建设力度,深入开展斧头湖、西凉湖等国家水质良好湖泊生态保护示范区建设。

推动重点行业减排。制定全市造纸、印染、化工、电镀、制药、食品、陶瓷等重点行业专项治理方案,采取清洁生产、过程控制、深度治理等综合措施,大幅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加大执法力度,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在监测采样时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防治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防治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

加强环保监督管理。以嘉鱼、赤壁为重点,编制实施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污染防治方案。加快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应于2017年底前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水环境的应急预案。到2020年底前,全市所有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修造厂达到建设要求,全面实现船舶污染物规范处置。

建立地下水监控体系。开展地下水污染状况普查。根据《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要求,启动全市地下水污染状况普查工作,建立地下水环境信息数据库并实现共享。重点开展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的地下水污染调查工作,对全市地下水环境污染状况进行评估,排查安全隐患。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区划体系,划定地下水污染治理区、防控区及一般保护区;对影响地下水环境的新建、扩建和技改项目,须符合地下水污染防治区划要求。建立全市地下水环境监测网络,整合优化地下水环境监测布设点位。建立健全地下水监管体系。建立并完善地下水环境监测网络,在已有的地下水监测工作基础上,充分衔接“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监测网络,整合并优化地下水监测布设点位,到2020年基本建立重点地区地下水污染监测系统。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示范。在地下水污染问题突出的工业危险废物堆存、垃圾填埋、化工行业等区域,积极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试点工作。优先开展咸宁市城区生活垃圾填埋场封场区域地下水调查评估及修复试点,形成地下水污染防治示范项目。严格防控城镇和农村地下水污染。加强现有合流管网系统改造,减少管网渗漏。逐步控制农业面源对地下水的影响,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积极引导农民科学施肥,使用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病虫草害综合防治、生物防治、精准试药等技术。开展种植业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在地下水高污染风险区优先种植肥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

实行行政首长责任制。湖泊、河流保护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河长制、湖长制。市人民政府对本市湖泊、河流保护工作负总责。县级人民政府是辖区内湖泊、河流保护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湖泊、河流保护、生态修复和整治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辖区内的湖泊、河流组织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填占、污染等侵害湖泊的违法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涉湖、涉河突发事件。

开展“清河行动”。“清河行动”是我市建设中国中部“绿心”和国际生态城市,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打造生态保护与建设示范市的重要举措。涵盖河湖库清洁、工矿企业及工业聚集区水污染、城镇生活污水、畜禽养殖污染及农业面源污染、农村生活垃圾及生活污水、船舶港口污染、侵占河湖库水域及岸线、非法采砂、非法设置入河湖库排污口、河湖库非法养殖等十项专项整治行动。通过开展“清河行动”,加强水管理,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呵护水生态,保护水资源。

第三节  分区分级防治土壤污染

开展土壤污染普查建立土壤污染普查管理制度。以耕地、饮用水水源地为重点,组织开展全市土壤污染普查工作,建立土壤污染数据库,完善土壤常规监测体系。

建立土壤环境管理制度。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环境监管制度。将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纳入常规环境监测体系,加强生活垃圾、污水、危险废物等集中式治理设施周边土壤环境监测。制定并落实土壤环境监测方案。逐步建立全市土壤环境监测网络,探索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公布制度。建立污染场地环境管理制度。根据《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从土壤调查、评估、修复、监理、验收等方面,进一步细化工业和重金属排放企业场地土壤环境管理方法。对已停产或搬迁企业开展遗留场地土壤及地下水调查和评估。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制定土壤污染修复使用标准。建立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强制调查制度。加强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的环境监管,严格控制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和流转的审批。需要修复的污染场地,严格审查修复方案,加强修复过程监督和检查,由第三方对损害状况、修复成效进行评估。

实施农用地分级管理。按照清洁、中轻度污染和重度污染三级,对全市范围内耕地实施分级管理。对清洁耕地实行永久保护,确保面积不减、质量不降;对中轻度污染耕地制定安全利用方案,采取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对重度污染耕地禁止种植食用农产品和饲料用草,依法划定禁止生产区域,制定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计划。

加强建设用地环境风险分类管控。建立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估制度。开展拟收回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按照地块类型,实行“优地、良地、差地”分类管理。开发利用的各类地块,必须达到相应规划用地的土壤风险管控目标;对暂不开发利用的地块,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划定管制区域,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到2020年,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0%。

加强土壤污染修复。开展土壤修复工程试点。加快解决区域性重金属和有机物污染问题,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体系。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工程建设,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过程监管制度。

第五章  实施专项污染治理,全面推进治污减排

第一节  实施工业污染源达标计划

实行排污许可证管理。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火电、造纸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依证开展环境监管执法;到2020年,基本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全市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有效运转,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精简合理、有机衔接,企事业单位环保主体责任得到落实,基本建立法规体系完备、技术体系科学、管理体系高效的排污许可制,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实现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的“一证式”管理。

实施工业污染源自行监测。督促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2018年底前全市重点工业企业全面开展自行监测或委托第三方监测。建立企业环境管理台账制度,实施工业企业“一企一档”“阳光排污口”工程。2018年底前,实现全市重点工业污染源排放监测数据统一采集、公开发布,不断加强社会监督。

加强工业污染源排查力度。加强工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巡查和抽查力度。全面推行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对查处的超标或超总量的排污企业实行“黄牌”警示,限期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定期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强化工业聚集区污染专项治理。健全“一园一档、一厂一策”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咸宁高新区、光谷南产业基地、嘉鱼畈湖工业园、赤壁高新技术开发区、通城特色产业园、崇阳特色产业园、通山特色产业园等以化工、医药等为主导产业的工业园区的环境监管。加强工业园区环境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收集系统建设与提标升级改造。2017年底前,省级以上工业聚集区应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

实施重点行业限期达标改造。以钢铁、水泥、造纸、印染、化工、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电镀、陶瓷等行业为重点,分流域、分区域制定重点行业企业限期整治方案,完善环保设施建设及运管措施。2020年底前,完成全市重点行业专项治理任务,实现全面稳定达标排放目标。

第二节  强化环保基础设施建设

强化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咸宁市污水处理厂及县市城区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扩建及提标改造。2017年底前,咸宁市温泉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全面建成投产,永安污水处理厂提标工程全面建成投产。2018年底前,全市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要全面建成投产,包括已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不达标、运行不稳定、管网不配套的,必须同步完成改造。2019年,实现全市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全覆盖,形成设施完善、管网配套、在线监测、运行稳定的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体系。到2020年,全市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生态敏感地区应执行更高标准。

加强配套污水管网建设。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进一步提高各地城区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与进水化学需氧量浓度,大力开展合流制排水系统向雨污分流制改造,难以改造的要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对在建和拟建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同步配套建设管网,确保配套管网长度与处理能力要求相适应;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处理设施的负荷率提高到80%以上。中心城区及主要县市建成区基本实现污水管网全覆盖。管网建设实行雨污分流,已建合流制管网的应同步完成改造。

推进城镇污泥处理处置。按污泥“减量化、无害化、稳定化、资源化”处理处置原则,对现有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设施进行达标升级改造,加强设施运营监管。到2020年,城镇污泥规范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

完善城镇垃圾收集处理。加快市城区及各县(市、区)垃圾填埋场扩建选址论证及建设准备工作。出台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管理办法,统一标准,强化市级督办查处力度。制定各县(市、区)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规划,统筹安排城镇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加大宣传力度,大力推广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与回收利用,实现源头减量。对分类回收的垃圾实施分类运输和分类资源化处理。完善城市生活垃圾的收转处理服务,积极引入市场化经营机制,不断提高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和水平。到2020年,县城以上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

第三节  加强农村环境污染治理

加强农村环境整治。以建设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省级生态乡镇、市级生态文明乡镇(村)为抓手,进一步加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力度,解决农村突出环境问题,改善农村生活环境。全面推进农村新型社区和中心村小康社会建设。到2020年,全市500个中心村(自然村落)达到“美丽乡村”创建标准。

防治畜禽养殖污染。2017年完成全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的划分,完善畜禽养殖分区管理制度。深入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加快现代畜禽生态养殖小区(场)建设,积极引导畜禽散养户向养殖小区集中。积极推广畜禽清洁养殖技术,选择一批畜禽养殖企业(场)开展畜禽清洁养殖示范。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防治水产养殖污染。在全市重要湖泊、水库等水域,科学划定禁养区、限养区,严格控制湖库养殖面积,有序完成斧头湖、西凉湖等湖泊围网围栏养殖拆围工作。

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控制。积极推广可降解农膜,加快建立乡镇废旧农膜回收利用体系。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和农药减量减污,主要农作物农药化肥使用量零增长。

建立农村环保设施运行长效机制。逐步完善农村环保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模式。开展生活垃圾一体化管理,强化农村生活垃圾收运系统管理建设,将村镇垃圾收集、转运纳入市政管理范围。

第四节  加强城市噪声污染防控

加强声环境功能区划工作。目前我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存在未能随城市发展及时调整和部分项目未能结合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合理选址或避让等问题。未进行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的县市,应按照国家《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的原则和方法,在“十三五”初期应进行噪声功能区划,已进行过噪声功能区划分但超过10年应重新划定。

加强社会生活噪声控制。加大对饮食业、宾馆、酒楼中央空调系统、娱乐场所等第三产业噪声源监管,对不达标的单位依法下达整改通知,对限期未改的依法处罚。加强对室外经营活动和社会生活噪声的管理。

加强交通噪声控制。加强道路建设规划和环境管理,从源头上降低交通噪声污染。积极开展低噪声路面示范工程,采用推广降噪技术和降噪材料、设置绿化隔离带等方式,减轻交通噪声影响。在各县(市、区)城区开展交通噪声监控系统工程建设。加强对机动车辆噪声排放控制和交通组织管理,逐步降低机动车特别是大、重型车辆的噪声排放水平。

加大工业和建筑施工噪声的控制。严格按照《咸宁市城区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加强新建项目审批和监管。加大工业集中区与居民小区之间绿化隔离带建设力度,加强工业噪声源的污染防治,确保工业噪声源稳定达标。进一步强化施工噪声管理,实施建筑施工排放噪声申报登记管理,合理安排建筑施工方式和施工时间,禁止夜间违规施工。

第六章  加强环境风险防控,严守环境安全底线

第一节  完善风险防控与应急管理体系

加强风险评估与源头防控。完善企业及工业园区环境风险排查制度,推进环境风险分类分级管理,实施环境风险源登记与动态管理。对全市范围内重点工业企业、工业园区及重点行业开展环境风险评估。

严格环境风险预警及预案管理。强化重污染天气、饮用水水源地、有毒有害气体、核安全等风险预警。推动建立环境应急与安全生产、消防安全预案一体化的管理机制,加强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石油化工等行业应急预案管理。

强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管理。深入推进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机制建设,健全综合应急救援体系。实施环境应急分级响应,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与协调制度,完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和公开机制。

加强风险防控基础能力建设。健全全市环境风险源、敏感目标、环境应急能力及环境应急预案等数据库。构建生产、运输、储存、处置环节的环境风险监测预警网络。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政策支持系统,加强专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强化应急监测能力,建设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加强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能力建设。

第二节  加大重金属污染防治力度

加强涉重企业监督管理。全面实施重金属排放企业监督性监测制度,加强对咸宁市重点企业的监督检查。定期对重金属排放企业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企业排污口水质及厂界无组织排放情况开展监督性监测,重点检查物料的管理、重金属污染物处置和应急处置设施情况等。

严格控制重金属排放总量。严格控制重金属排放总量,针对重金属重点防控区域及重点防控行业(电镀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电子电池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及重点企业分别制定控制对策。

完成重金属排放量削减目标。根据国家控制指标,制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和年度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削减计划。探索重金属排放量置换、交易,实现重点防控的“五类”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零增长。

深化重点区域分类防控。加强涉重企业重金属污染源及周边大气、水体和土壤重金属环境监测,自2017年开始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2018年底前,建立覆盖全省的重金属环境监测体系。推进综合整治防控示范。

第三节  提升危险废物安全处置水平

推进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扩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服务范围,建立区域医疗废物协同与应急处置机制,因地制宜地推进农村、乡镇和偏远地区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提高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严厉打击非法买卖等行为。严格落实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政策。

开展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专项整治。开展危险废物产生和综合利用调查,全面掌握危险废物产生、转移、贮存、利用和处置情况,建立危险废物重点清单并动态更新。严格限制可利用或可焚烧的危险废物进入填埋场,到2020年,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达到100%。

提高危险废物安全处置水平。依据《咸宁市危险废物处置经营项目布点规划(2015-2020 年)》,强化对垃圾焚烧发电厂、垃圾填埋场、污泥干化处置场等危(固)废处置单位的监督管理,全面实施危险废物在线申报登记。

第四节  提高化学物质识别防控水平

加强化学品管理能力建设。建立相关基础数据库和专业化技术支撑平台,进一步提高有毒化学品、新化学品、高环境危害高健康风险化学物质的分析测试、危害鉴定和风险评估能力,落实各项信息公开要求,建立信息公开统一平台,全面提升化学品管理能力。

对高环境危害、高健康风险化学物质实施管制。加强对持久性有机物、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以及回收环节的管理。对高风险化学物质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禁止轻芳烃(包含苯、甲苯、二甲苯)在农药行业的使用,全面禁止壬基酚聚氧乙烯醚在农药、印染、皮革行业作为溶剂使用。2019年起,禁止硫丹、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酸氟(除消防等领域外)生产、使用和进出口。2020年起,禁止六溴环十二烷生产、使用和进出口。

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物质污染。2017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物质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监控评估饮用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的环境激素类化学物质污染风险。

第五节  严格核与辐射环境风险

建设辐射环境监测网络。建立市、县(市、区)两级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网络,建立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协调运转的统一监督管理新机制。根据各部门的管理职能和权限,建立并逐步健全由环保、公安、卫生等部门组成的快速、高效的辐射安全应急预警体系,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完善辐射源管理机制。健全和规范各级电磁设备设施,建立完善电磁辐射环境管理体系。加强对输变电、广电通信、雷达、移动通信基站等设施电磁辐射安全监管,确保电磁辐射平均水平不超过国家限值。妥善处理辐射环境投诉,依法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

完善闲置或废弃放射源收贮管理制度。严格要求涉源单位建设规范的放射源存放点,保证贮存的安全。严禁涉源单位擅自转让、转移、处理闲置或废弃放射源,对闲置或废弃的放射源必须及时按规定移交有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或返回生产厂家,杜绝放射性事故的发生。

第六节  加强基础能力建设,保障环保事业健康发展

加强环境监管体系建设。细化考核内容,继续做好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环保目标考核。结合各部门环保方面的职责,开展对市直部门环保责任考核,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快环境监察机构的标准化建设步伐,重点从人员编制、环境执法经费、执法用车及办公用房等方面达到标准化要求。积极推进“法治信访、阳光信访、责任信访”,落实信访系统日常管理机制,提高12369环保热线及微博微信平台运行效能,确保举报、投诉信息动态监控,保证12369信息传递畅通,环境污染投诉及时处理。

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按照《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和《湖北省各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和考核验收办法》,从人员编制、经费、业务用房、仪器设备配置等方面,使咸宁市及各县(市、区)环境监测站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完善工作程序,健全应急监测体系,组建起一支快速反应的应急监测队伍,为处置环境污染事故提供决策依据。

加强环保管理队伍建设。深入开展环保队伍素质教育,组织人员轮训,提高人员的思想政治水平和业务技能。坚持长期开展理想信念、职业操守、权力观、事业心教育和法制培训,严格执行“环保六条禁令”和“环保职业道德规范”。

加强环境宣传教育和信息化建设。加强各县(市、区)环境宣教中心机构及能力标准化建设,建立环境新闻、影视、科普和教学资料等环境宣教信息共享机制。严格落实《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6-2020年)》及相关政策,引导公众和环保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环境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工作。加强与电视、广播、报刊等传统媒体的深度合作,发挥网络、手机、微博、微信等新媒体的作用,及时发布环境信息,解读相关政策,为公众释疑解惑。加强人员和装备配备,加强环境管理软件的开发与应用,建成市、县两级环境信息平台,大力提高环境信息化、办公自动化和电子政务水平。

第七章  强化生态修复,维护生态系统健康安全

第一节  强化自然生态环境保护

推进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加强沿江各类开发建设规划和规划环评工作,完善空间准入、产业准入和环境准入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建立健全准入标准,从严审批产生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新建和改扩建项目。科学划定岸线功能分区边界,严格分区管理和用途管制。严禁在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布局重化工及造纸行业项目,1公里范围内已建成企业实施重点整治、限期搬离,超过1公里不足15公里范围内限制布局重化工和造纸行业项目。严控在中上游沿岸地区新建石油化工和煤化工项目。重化工及造纸企业排污口下游3公里内存在饮用水取水口的,应立即关停整改。坚持“以水定发展”,统筹规划长江岸线资源,合理安排沿江工业与港口岸线、过江通道岸线与取水口岸线,有效保护岸线原始风貌,利用沿江风景名胜和其他自然人文景观资源,为居民提供便捷舒适亲水空间。加强沿江生态保护红线保护,实施沿江湖泊湿地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重点保护斧头湖等重要湿地。加大沿江天然林保护和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力度。加强长江物种及其栖息繁衍场所保护,强化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和管护。

规范重要生态功能区管理。加强重要生态功能区保护,推进各自然保护区、风景区、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建设。严格开展重要生态功能区专项执法检查,减少人为干扰对重点保护物种的不利影响。加大生态保护区基础设施管护力度,加强对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和宣传等。

加强森林生态系统抚育。深入实施“绿满鄂南”行动。以创建“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市”为目标,以天然林保护工程、中幼林抚育、生态公益林建设、防护林体系建设为重点,开展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工程建设,显著降低区域内低产低效林比率,森林蓄积量稳定增加,森林质量和生态功能显著提升。采用保护现有林、人工造林、封山育林、强化病虫害防治和城区山体保护等措施,加大对现有森林植被的保护,通过“谁开发谁恢复”的原则加强对矿区植被的恢复。到2020年,全市森林覆盖率达到50.07%。

强化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完善以国家重要湿地、湿地自然保护区(小区)和湿地公园为主体的湿地保护系统,扩大湿地面积。重点在斧头湖、黄盖湖等湖泊实施湿地保护工程,在陆水湖国家湿地公园、崇阳青山国家湿地公园、通城大溪国家湿地公园、通山富水国家湿地公园等重要湿地公园实施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通过实施退耕还湿、退渔还湿、生态清淤、植被恢复、增殖放流、饲草料种植等措施,维护区域生物多样性,改善湿地生态、逐步恢复湿地生态功能。探索建立健全湿地生态补偿制度。积极申报湿地项目,争取湿地生态补偿,推动湿地保护工作。

重视生物多样性保护。开展生物多样性调查,依据珍稀、濒危物种种类和分布状况,开展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和评估,促进生物资源就地保护和基因库建设。实施对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动植物进行严格保护的项目,以保护生物多样性。在九宫山森林公园等保护区内建立生态系统观测站,定期对区内生态系统、植物群落结构、物种和种群变化进行定位研究,掌握群落的发展与演替动态。

推动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绿色生态”原则开展水土保持工作。采取工程措施与生物措施相结合的方式治理水土流失,水土流失侵蚀模数控制在500吨/(平方公里·年)以下。重点治理通城县、崇阳县、咸安区、赤壁市、通山县等水土流失严重区域,有效控制生态环境恶化和人为造成的水土流失;对保留的采石取土场,开展环境整治和生态修复,加快实施“矿山复绿”,重点推进“三区一线”(人口密集区、风景名胜区、地质环境脆弱区和交通枢纽沿线)矿山地质生态环境恢复治理。

引导生态旅游产业发展。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旅游发展规划,合理划定景区的功能分区,科学确定旅游区的游客容量,合理设计旅游线路,大力发展生态旅游。加大旅游区环境保护和生态保护工作力度,重点加强对生态敏感区域旅游开发项目的环境监管。开展经常性的执法检查,重点查处自然保护区内各种违法旅游开发项目。以咸宁潜山国家森林公园、九宫山自然保护区、隐水洞风景区、鄂南大竹海风景区、陆水湖国家湿地公园、三国赤壁风景区、黄龙山自然保护小区等为核心,以珍贵树种资源培育、森林生态修复、森林文化挖掘等为手段,以生物多样性保护、林业基础设施建设、森林生态教育基地建设等为措施,打造7 个主要旅游精品景区。积极开发幕阜山生态旅游线路。

第二节  构筑绿色宜居生态环境、建设环保模范城市

加强城市园林绿化。以建设“中部绿心、香城泉都、五彩咸宁”为目标,以“国际视野、中国高度、湖北品牌”为标准,以绿色为底色,以花化、香化、彩化为特色,通过节点点彩、坡面披彩、群落叠彩、纯林焕彩、荒山染彩、绿水映彩、苗圃育彩、立体增彩等方式,举全市之力,全市域、全方位、全产业推进“五彩咸宁”建设,努力打造芳香四溢、色彩斑斓的浪漫之城、健康之城、休闲之城、生态之城,构建“一区、两带、四线、六园、十片、多点”的彩色总体空间格局。

一区:即咸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要结合现有整体规划对辖区内的城市道路、生态林地等全面彩化,打造彩色生态工业园区。

两带:即通过幕阜山绿色产业带和咸嘉生态文化城镇带建设,将六个县(市、区)串联起来,同步提升。

四线:即结合现有道路建设,通过门户迎宾线、旅游观光线、滨水景观线和交通风情线彩化提升工程景观,构建层次多样、结构合理彩色景观生态廊道。

六园:即把城市作为一个大花园来精心谋划,以十六潭公园、潜山国家森林公园、孝子山森林公园等六个公园 “一园一彩”为建设目标,进行多季相、多色相的植物彩化建设,并打造文化活动,提升公园品味。

十片:即以淦河景观带为轴线,打造城市外环旅游观光彩化景观片,形成各具特色的十片旅游观光片区。

多点:即对城市主要景观通道的交叉口的大型渠化、桥头、街头游园等进行提档升级,形成一线串珠的彩色景观节点。

推广生态村镇建设。围绕“社区和谐、文化丰富、景观怡人、环境安全”,因地制宜对社区基础设施、绿化覆盖、文化建设、亮化工程等作出科学合理的规划,推动社区公共绿地建设,推进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等“绿色细胞”工程建设。重点实施农村“美丽乡村、清洁家园”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工程。

第三节  加快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

围绕“打造中国中部‘绿心’、建设国际生态城市”的发展定位,按照国家“长江大保护”的战略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生态湖北的总体战略部署,加强咸宁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以“五城同创”为抓手,大力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在2016年启动国家和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动员部署与组织安排的基础上,推动《咸宁市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方案的编制,分阶段、分步骤实施省级和国家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

第八章  加快改革创新,完善环境治理共治体系

第一节  推动政府履职尽责

推进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建立生态环境资产核算技术体系,开展全市生态环境资产清查与评估。按照省人民政府要求,2018年底前,完成全市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到2020年,完成全市自然资产实物量负债表编制。

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推动领导干部切实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推进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推动建立责任体系及责任追究制度,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落实环境保护“一票否决”。

探索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环境保护体制。建立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监管的环境保护新格局,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是地方环保第一责任人。出台《咸宁市环保监督管理一岗双责暂行规定》,明确部门环境监管职责,环保部门负责对全市环保工作实施统一监管。

开展生态市建设考核。加快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并开展生态文明建设考核,将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各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依据之一。

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加快形成生态损害者赔偿、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的运行机制。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归并和规范现有生态保护补偿渠道,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建立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和跨界断面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机制。构建独立公正的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制度。

强化环保督察。开展全市突出环境问题检查行动,持续推进完成中央环保督察信访交办件、未整改完成的全市突出环境问题和违规建设项目的督办整改工作,规范建立“一案一卷”销号档案,建立环保督察常态化运行机制。

第二节  强化环保法治保障

完善环保法规体系。宣传贯彻《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抓紧制定、修改和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江河湖泊水库保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城市环境管理和排污许可制度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严格环境行政执法。推进环境执法体制改革,加强法律监督、行政监察。继续深入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空气质量改善、环境违法执法“零容忍”三大行动。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强化执法监督与责任追究。

强化环境司法。健全行政执法和环境司法的衔接机制,建立环境保护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健全环境案件审理制度,组建环境法院与法庭,实行环境案件刑事、民事、行政多审合一,推动环境案件集中管辖与审理专业化。

第三节  提升环境监管能力

完善智能化监管决策体系。大力推进“数字环保”建设,完善全市环保公共服务网站。建设市级环境信息资源中心,整体完善环境信息基础设施,到2020年,环境信息化与环保业务紧密融合,促进环境监管信息化、职能化、精细化。

推进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按照国家及湖北省关于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改革整体部署,实行对市(州)环保部门以省环保厅为主的双重管理体制;县级环保局不再单设,作为市(州)环保部门的派出机构。进一步深化环境监测体制改革,确保监测数据的客观真实性。

加强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建成覆盖所有县城及县以上城市建成区的空气自动监测网络,强化污染源追踪和解析,开展道路环境空气污染监测工作。统筹优化全市水环境质量监测点网络,开展地表水环境质量、水源地水质、水功能区水质与水文、地下水环境质量、水生生物等监测,建成覆盖所有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和重点流域跨界及入河口考核断面的水质自动监测网络,开展主要水体的水质常规监测与预警工作。开展土壤环境质量风险评价与预警,到2020年,初步掌握全市土壤污染风险区的污染物分布特征、动态变化情况。加强核与辐射监测能力建设,提高辐射自动监测预警能力。到2020年,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基本实现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质量状况监测全覆盖,各级各类监测数据系统互联共享。

第四节  健全环保市场机制

建立资源环境产权制度。依托省排污权交易平台,推进我市排污许可制度和排污权交易,实现交易日常化和远程化。开展指标预算管理与收储,建立完善的排污权储备制度。

发挥税收政策引导作用。完善财税补贴激励政策,落实鼓励秸秆等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国家环境税费体制改革要求,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逐步推行“费改税”。加快推进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逐步将资源税扩展到占用各种自然生态空间。

加快资源环境价格改革。提高污水处理费、排污费、水资源费、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将挥发性有机物、重金属排放等纳入排污费征收范围。严格落实燃煤电厂超低排放、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电价政策,研究出台有机肥补贴、秸秆和畜禽废弃物综合利用扶持政策,建立基于排放浓度值、排放总量以及针对淘汰类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的差别化收费制度。

加快市场主体培育。推动生态环境保护与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融合。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第三方治理环境污染。推进环境监测社会化,进一步开放服务性环境监测市场。全面开放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经营市场,采用“以奖代补”“以奖促治”、财政贴息等形式加大支持力度,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发展绿色金融。加大对节能环保、循环经济、大气污染防治领域技术改造等方面的信贷支持。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鼓励实行绿色政府采购制度,完善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逐步提高节能环保产品比重。支持开展排污权抵押贷款、碳排放权金融信贷等担保贷款业务,构建多元化环保投融资机制。

第五节  完善社会共治体系

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证制度。落实《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明确排污申报、排污核定、排污许可证颁发及排污权有偿使用管理程序,2017年全市电力、造纸行业率先全面实现排污许可管理,2020年基本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污许可证制度建设。

激励企业主动落实环保责任。推进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企业“黑名单”制度。深入推进重点行业企业达标整治,定期公布违法企业名单。积极推进绿色保险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严格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健全环境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制度、评估方法和实施机制,建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制,推进环境损害赔偿鉴定纳入司法管理体系。

加强公众参与。建立公众参与环境管理决策的有效渠道和合理机制,鼓励公众对政府环保工作、企业排污行为进行监督。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表达权。

推行环境公益诉讼。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鼓励社会组织依法参与环境公益诉讼。有序推进有奖举报,鼓励公众对污染现象“随手拍”“随手传”“随手报”,支持公众和环保团体有序参与、有序保护、有序维权。

加强舆论监督。全面推进空气质量、水环境质量、土壤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污染源等环境信息公开,健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引导人民群众树立环保意识,完善公众参与机制,保障人民群众依法有序行使环境监督权。建立全市统一的环境信息公开平台,设立“环保违法曝光台”。

第六节  加强环境科技创新

推进生态环境综合决策科学化。加快推进大数据建设和应用,全面掌握重点流域区域的环境基础数据采集,抓紧开展典型流域水质、水文基础数据调查,对不达标断面污染成因开展调查及污染趋势分析,开展重点区域河流湖泊底泥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环境健康调查、监测与风险评估。围绕长江经济带建设中的突出环保问题开展系统研究,以科学事实、科研数据、科技成果为依据,研究提出更具针对性的治理手段,加强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推动形成改善环境质量的整体效果,提高决策科学化水平。

加快重点领域关键技术研发。充分发挥我市科教优势,依托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重点骨干企业等,通过国家、省、市相关科技计划,加强地方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建设,以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生态环境等领域的科技创新为驱动,加快关键技术研发。建立分行业污染治理实用技术的遴选、推广示范、产业化应用机制,搭建环保实用技术推广平台,发布重点行业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实用技术推广信息。打造环境科技基本能力支撑平台,以环境保护应用基础研究为主要任务,为解决水、大气、土壤、生态环境、环境健康等领域的环境问题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并为环境保护决策、监督、管理和环境政策制定提供技术服务和支撑。

加快技术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优化环保科技创新环境,整合国内外高水平科技资源,加快构建我市先进环保技术成果转化平台,强化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引导企业加大环保科技创新投入。对技术含量高、有可能形成产业化的项目和技术,予以高新技术产业的优惠政策。推动环境治理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第九章  加强规划实施保障,确保目标任务落实

第一节  强化组织领导

成立市级领导小组,定期研究规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要把规划目标、指标、任务、措施和重点工程纳入各县(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规划执行情况作为地方党政领导综合评价的重要内容,同时制定并公布生态环境保护重点任务和年度计划,着力推进重大项目的建设,确保“十三五”期间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取得成效。

第二节  明确任务分工

市人民政府是规划的实施主体,各地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共同落实规划任务。积极推进“多规合一”,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协调联动机制。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各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环保工作。

第三节  加大投入力度

依据《咸宁市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重大项目库中的项目来源,积极争取国家和省财政专项资金,争取将我市环境保护重点工程纳入国家或湖北省相关环境治理规划。

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生态环境保护经费纳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并逐步增加投入,加大对生态修复、污染防治、环保示范工程和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专项资金的投入,保证资金投入适度增长。

建立和完善激励企业、社会参与环境保护的投融资机制,大力开展政府购买环境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和民资协同合作的PPP模式。将环境污染治理模式从“谁污染谁治理”转向“排污者付费、第三方治理”。

第四节  营造环保氛围

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积极开展生态环保宣传工作,举办生态环保文化大型宣传活动。制定生态环保宣传方案,通过电视台、电台、网络、报纸等,报道在生态环保建设过程中的先进事迹,激发公众参与的积极性。设置生态环保公益广告,发挥户外标语和广告的宣传作用。

建立全民教育机制。普及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知识,充分利用青少年活动中心和综合性社会实践基地,组织学生开展生态环保社会实践。开展生态环保培训,强化管理者环保意识和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利用流动图书馆、村图书室和活动室向农民传播环保知识。建设生态文明宣传教育示范基地。

拓宽宣传教育和参与途径。加强数字杂志、数字报纸、数字广播、数字电视等新媒体在环保宣传方面的使用,扩大受众范围。培育和创新环保宣教载体,利用博客、微博、微信等新兴传播载体,加强对公众环保意识的培养。动员各类社会团体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开展公益宣教活动、文艺义演、环保纪录片等多种形式的宣教活动,营造良好的环保社会氛围。开展全民生态环保教育活动,推行世界环境日、地球日、生物多样性日、湿地日、水日、爱鸟周、植树节等主题活动。到2020年,建成全覆盖的环保宣教“互联网+新闻宣传”阵地。

第五节  加强环保合作

积极开展环保省内、国内交流合作,引进省内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环保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定期开展省内外合作培训计划,提高环境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

第六节  严格评估考核

建立部门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做到责任、措施和投入“三到位”,注重规划目标和任务的可行、可达、可分解、可评估、可考核。

在2018年底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及时了解规划实施进展情况,发现并解决相关问题,判断、调整和论证规划实施的后续措施。在2020年底,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终期考核,考核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考核地方政府政绩的重要内容。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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