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咸生态创建〔2022〕1号
示范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咸宁高新区: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咸宁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咸宁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3月16日
咸宁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
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建设步伐,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咸宁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的重要部署,积极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市指标〉〈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的通知》(环生态〔2019〕76号)、《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2021年修订版)、《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建设指标》(2021年修订版)、《湖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修编)(2021-2030年)》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主攻方向,以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为基本路径,促进生产生活生态深度融合,将生态资源转化为生态资本,将生态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努力提升人民生活幸福指数,全面建设宜居宜业宜游的生态咸宁。
二、总体目标
到2023年,全市生态制度更加健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生态空间更加优化,生态经济更加活跃,生态生活更加多姿,生态文化更加普及,美丽中国“咸宁样板”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实现辖区内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市区全覆盖,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市区达50%及以上,咸宁市成功创建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
到2025年,进一步巩固提升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成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与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更加协调有序,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得到新提升。
三、主要任务及责任分解
(一)健全生态文明制度,完善目标责任体系
1.组织规划实施。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责任,推动规划顺利实施。(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2.党委政府对生态文明建设重大目标任务部署工作有效开展。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国家、省有关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和重大政策,抓紧抓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与各类专项督查问题整改。(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及各有关部门)
3.完善考核机制。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细化完善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考核评价体系,加大考核权重,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占党政实绩的考核比例达20%以上。(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党委、政府)
4.全面实施河长制。全面推行河长制,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长效机制。(责任单位:市水利和湖泊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政府,以下均需各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5.加强环境信息公开。主动公开环境质量信息,强化调查研究和舆情引导,建立完善更加科学合理的信息公开目录。围绕群众关心关注的生态环境热点问题,通过多种形式强化环境信息公开,引导公众理解、支持和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加强政府、企业、公众的沟通和协商,环境信息公开率达100%。(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6.全面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规划主管部门对工业、农业、能源、交通、城市建设、自然资源开发等有关专项规划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规划环评执行率达100%。(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
(二)持续改善环境质量,切实保障生态安全
7.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优化产业结构、推进能源结构、运输结构、用地结构调整等,优良天数比例、PM2.5浓度下降幅度完成上级规定的考核任务并保持稳定或持续改善。(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等)
8.不断提升水环境质量。深入开展黑臭水体治理、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排污口截流、雨污分流改造、工业企业污水治理、河道清理整治,确保全市国省控断面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提高幅度、劣Ⅴ类水体比例下降幅度、黑臭水体消除比例完成上级规定的考核任务并保持稳定或持续改善。(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住建局)
9.稳步提升生态环境状况指数。保持生物丰度,巩固植被覆盖率和水网密度,降低土地退化,生态环境状况指数保持为优良且不降低。(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0.持续提升林草覆盖率。加速培育森林资源,实施森林质量精准提升、森林抚育、天然林保护等生态工程,加强森林资源管护,落实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森林资源持续增长。(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
11.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加大自然保护地监管力度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禁止对野生动植物资源进行乱捕乱采和破坏,防止外来物种入侵,特有性或指示性水生物种保持率不降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率达95%以上。(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
12.切实加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监管。聚焦重点地区和重点行业,强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与安全管控,加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保障,全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率达100%。(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委、市经信局、市应急管理局)
13.落实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强化部门联合监管,对存在不可接受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未完成风险管控或修复措施的,严格准入管理。(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4.建立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机制。组织开展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建立健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机制,提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
(三)优化空间发展格局,构建科学合理生态空间
15.严守生态保护红线。落实红线管控要求,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功能不降低。加强对各类自然保护地的保护,严厉打击自然保护地内各类违法违规开发建设活动。(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16.加大河湖岸线保护。加强河湖岸线管理及河道治理工程建设,全面完成岸线管控目标。(责任单位:市水利和湖泊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四)加强资源节约与利用,促进产业循环发展
17.深入推进节能降耗。推进能源结构调整,推动落后产能退出,严格项目准入管理,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完成上级下达的目标任务并保持稳定或持续改善。(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
18.加强节约用水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完成上级规定的目标任务并保持稳定或持续改善。(责任单位:市水利和湖泊局、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9.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加强土地利用规划管控和对新增建设用地调控,优化建设用地布局,提高建设用地的投入产出率,建设用地亩均GDP年均增长率达6.8%以上或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率达4.5%以上。(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严格控制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制定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开展行业二氧化碳排放减排,推进温室气体排放协同控制。试点建设“低碳绿色”智慧园区、“近零碳排放区”。(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
21.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审核。开展重点行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推进企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全面完成年度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任务。(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经信局、市发改委)
22.切实提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探索建立“无废城市”建设综合管理体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保持稳定或持续改善。(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经信局等)
(五)建设良好人居环境,营造绿色生态生活
23.强化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监管。全面排查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各类污染源,规范水源地标识设立,推进保护区环境综合整治,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优良比例达100%。(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和湖泊局)
24.提高城镇污水处理率。加快推进城镇污水管网建设及污水处理能力建设,对现有污水处理厂实施提标改造,逐步实现城市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城镇污水处理率达95%以上。(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生态环境局)
25.提高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完善农村污水管网建设,强化农村污水处理能力,推广低成本、高效率的污水处理设备和技术,分类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杜绝污水直排。开展农村小河流、排水渠的清理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恢复水生态,避免农村黑臭水体返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50%。(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生态环境局)
26.持续推进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化。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提高垃圾分类收集水平,推行封闭、环保、高效的垃圾收运系统,加快生活垃圾无害化与资源化项目建设,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95%以上。(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委、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
27.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推动村庄清洁行动,加强农村卫生管理力度,增加农村垃圾箱投放和垃圾站点设置,严禁垃圾乱丢乱放现象。探索城乡环卫“全域一体化”第三方治理模式,构建农村垃圾治理长效机制。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村占比达80%。(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委、市生态环境局)
28.扩大城镇公园绿地面积。实施中心城区游园建设、新建道路绿化工程和城市道路绿化提升工程,城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15平方米/人以上。(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委)
29.加快推广绿色建筑。严格大型公共建筑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情况审查,加强对绿色建筑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的监管,鼓励推广新建绿色建筑,城镇新建绿色建筑比例达50%以上。(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30.积极倡导绿色出行。加强城市绿色出行系统建设,细化保障绿色出行的相关措施,进一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等)
31.实施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化行动。实施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提高回收利用率,实现垃圾减量化、无害化以及资源化。(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委、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
32.大力践行绿色消费。倡导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对各大型商超进行低碳节能宣传引导,开展绿色商场创建,一次性消费品人均使用量逐步下降,节能家电市场占有率达50%以上,在售用水器具中节水型器具占比达100%。(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3.扩大政府绿色采购。优先采购具有节能、环保特性产品,推广使用节能产品,政府绿色采购比例达80%以上。(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六)加强生态文化宣传,普及生态文明知识
34.加强生态文明培训教育。深入开展党政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培训,党政领导干部参加生态文明培训的人数比例达100%。(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生态环境局)
35.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满意度。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治理环境卫生、绿化人居环境,提高环境污染投诉事件处理率,公众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满意度达80%以上。(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委宣传部、市统计局)
36.提升生态文明建设参与度。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监督举报制度,及时化解环境信访突出问题。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公众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参与度达80%以上。(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委宣传部、市统计局)
四、实施步骤
(一)全面开展创建(2022年-2023年底)
1.召开咸宁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推进会。(牵头单位:市生态创建办)
2.制定宣传方案,同步启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平台的宣传工作。(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3.对照指标要求,查缺补漏,采取强有力措施,巩固提升创建成果,补齐指标短板。(牵头单位:各指标牵头单位)
(二)申报核查命名(2022年-2023年底)
1.对照资料清单和资料报送要求,完成近三年来指标档案资料报送。(牵头单位:各指标牵头单位)
2.完成咸宁市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工作报告、创建技术报告编写、档案资料规范化整理和现场核查等各项准备工作。(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3.完成咸宁市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宣传专题片制作。(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4.申请省级预审并推荐纳入第七批(2023年)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候选名单。(牵头单位:市生态创建办)
5.通过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建设管理平台,填报和提交有关数据及档案资料报生态环境部组织的专家组审定,并根据资料审核和现场核查意见完成整改。(牵头单位:市生态创建办)
6.通过核查并经相关平台公示后于2023年底前获得命名。(牵头单位:市生态创建办)
(三)示范引领再提升(2023-长期)
1.积极总结提升创建工作经验,挖掘典型,宣传推广咸宁做法,打造咸宁形象。(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2.发挥示范效应,全面普及生态文明理念,积极打造“美丽中国”咸宁样板,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牵头单位:各指标牵头单位)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建立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统筹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各项工作。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通力合作,根据职责分工,主要领导亲自部署、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专人日常负责,按照市生态创建办的要求进行查缺补漏,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档案资料整理报送和现场准备,共同做好申报核查等相关工作。
(二)狠抓措施落实。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细化任务,强化措施,精心打造、全面实施富有地方(或行业)特色、具有基础性、引领性、示范性作用的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亮点工程,以工程项目建设促进生态示范建设见实效。对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市区、乡镇、村建设的标准,查找差距,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尤其是加大对农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的收集、转运和处置力度,强化村容村貌的整治,切实抓好区域内的生态建设和保护,确保水环境、空气环境、土壤环境及生态环境的安全。
(三)强化基础保障。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加大重点生态工程和生态环保基础设施的投入。建立政府主导、企业社会共担、投入与效益共享的资金筹措和融入机制,提高生态文明资金使用效率。市生态创建办组建工作专班,抽调专人负责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和申报。聘请专业团队作为技术支撑,全程参与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市创建工作报告、技术报告编制,创建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和创建申报及平台录入等各个环节。
(四)营造创建氛围。制定宣传工作方案,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电子显示屏等多种媒介和载体对咸宁市近年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生态省建设战略、实现绿色发展和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所取得成就进行全方位宣传和报道。充分挖掘各地、各部门工作亮点和特色,编制专题宣传册,制作优质专题宣传片,对取得的成就进行充分展示。同时结合节日、活动日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主体活动,提高公众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满意度和参与度。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主办单位: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单位地址:咸宁市银桂路15号 电子邮箱:hbxnhjbh@163.com 扫黑除恶举报电话:0715-8898870
技术支持:咸宁日报网络传媒中心 版权所有©鄂ICP备05011845号 网站标识码4212000006 鄂公网安备 42120202000232号